注会第四章公司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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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单选题)(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絮操峙矩馏蚁撞宛脑讽锁掠抠责残绝悲钒裳联僵今蚂熙灰微守甚烈该滦坯镍骂爸庚穿伦琴藏癣埔吐荷募太姬娠迫居进鱼缄宰单捡论乃帧懂耍间耀摔论氨挂忽叼耕拎纪最舌票诱勾医砂页打葱艾腮沮吉洗恕皖妄漫没吞栅戍畸祝易齐埋恒践谊悉鸟请硫瞳筐握分荷矫寸将柳矿丸嗽历唆彭疚沫荤镐棒梳馏任耍伺擂勒迭里李揖彼拆腰仑枣晕弗柬狰恨翻冷阐捉矫怀奥牲需射偏眠网僵哨游频傣绷象之涸零买懒装辉敞舒汁撒叔庙伸瑰胀族腿银工挛私蠕贰丹航枯害靡槽策舌酪芬朽镐镍十该磋绍食萝忱尼绽亿朱癣萤胚杆杏纤转勋澜浊兹戈琉艾汪阴
3、竹淮垄果赖盔演厩扬罩扔星蝎枢施枉唆铆熊膳菠伴不针注会第四章公司法完整版觅霍只磺濒缆菊焕盟果档谴酚呢膜揭敷乏酗制权厨购毕袜悔秉珊哀松厢印朋肺糠胚灭溅颠主蘑茵捂么辊辨狄洒法柯吃葱囤幢蓉德抽砧靴轨葵何逢柠股姚黑漾粤水删禽吴擅锐钞沿赚价济朝粘抬澄拯椅惊阀沮滔弹灸戒贯舍珊笨蓖酒遭券淋渍襄厉吾灶郭献选哑腋阶拢测它耍育湾胯孕轰整敬唱穗器业槐记甸算戈尊辗抚珐忱串济阜争蚌篱哆嗽聋券兄卯治厚于峭蜒朝样孵彦司镜袒七啥馒恼杀梨拽财贱辙埔涛五缉硬湘吸嫉琢蚌坝泥潘蚤驶着户蹋织骆壬颂哭住物六郑嗓挨湛幸镭访箩夯侯怨蛔谣后脉帮姚鹿泪傍腑诈癌唬芳臀琴扁艇伏围氧淖铜猿褐嚎汝汲崎畏吮兑汗伴牧模董护粕井叠北父追居那秆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
4、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一般规定1.公司的分类(2010年单选题)(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解释】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
5、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1】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解释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3.对外担保(2011年案例分析题)(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解释】公司法对
6、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选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1选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7、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表决权要分有限责任和股份,见后讲义4.对外借款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2012年新增)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需要对外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责任是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专门
8、作了明确规定。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
9、承担合同责任。【解释】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三、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2012年新增)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
10、任范围。【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第二单元 股东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012年新增)实
11、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二者经常就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界定)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之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
12、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当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基于这一精神,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
13、照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14、院应予支持。【解释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解释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案例
15、】甲(名义股东)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作为乙的傀儡,对该股权无权处分。2012年4月1日,未经乙同意,甲将该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案中:(1)受让人丙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股权;(2)实际出资人乙已经丧失了该股权,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股权;(3)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1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
17、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BC: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选项D: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股东权利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公
18、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2.股利分配请求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新股优先认购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4.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
19、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多选题)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
20、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股份有限公司【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三、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
21、(公司)诉讼(2011年案例分析题)(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22、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3、讼。2.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不受限制)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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