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申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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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 页 权利申报申请书 范本 第 2 页 共 4 页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 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 维护自己权利不因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受到损害;人民法 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于判明是否对失票作出除权判 决,而不是确认申报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关于申报权利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虽无明确规定,但根 据司法实践,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所谓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 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 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离的; 持有
2、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 人,必须是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为此,利害关系人 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 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必须同被催 告的失票一致,申报才能成立。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 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第 3 页 共 4 页 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的申请。 2.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 194 条规 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为 60 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
3、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 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 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申报权利的效力,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在 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 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 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 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利 害关系人的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就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 申报。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法院驳回申报的裁定,也可向票据支 第 4 页 共 4 页 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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