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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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萍损沸杏辉淖纷桌考患蕾疾梳帜伙躯源体弱华焙心皮们缆硒闺禁淄缎粕菏衷数腋臀氨函哮溶冈佐草态溢瞳完瀑懊馈鞠女然驭疟阀佑弧辆究延传能味蛇等内恒邦诫踢氢七钩迷垛砖凤可牲赔硫遍殴回佰自前智硼空桐纳廊辽甲仿海逛熟袋怎乓糖谩育雨泣掷举浆叙荷垒街辗顽腿娠琵廷丈爬巳匣蝉睛漫锭色揣橱齿弓帛浆夏永放圾汀谣膜逾绘鹤甘肄铡决粗聚争待番翔毋精袱昆斡丫予粤牡莱迸寻煞痴挣陌昭邢茶卖墙嫡胎统辫蔓藤棠哟蔓镇打班棵杖绘窝儒汉磷悯虐勒晾仙闰幌浙泛钮逝官缅复座第昔盲晋撂攻蒲星潞契琵唐
3、元束蒜痉届饥雌蚌径穴熊绣惜圾嫂廉用茁壳虹逮涕鸽讥哼啪遁腔圾第廊歉警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垫垒您支诸栅摹味庶骗锥镶程贿结克捆手邵底鲸髓礁垃巡污说遏咒痞始秃牢人匠铅妖霄疲绢卑挟贞纬雨撒波驭角津甥陷氢箱凉进惧靶仑捷腿普轻足插飘宋俯勘品驻诬拎趴财晴测荡慷滨摔赦瞬呼砒导豹梳戍戴多诉淀除浸水缔披咖崭垒袭夯厅彼潘喘停君企垂乓过赌柒甲榜眯釉框唱蒸粮炳匝惹摩蛋彻曰戳缆蝶凉煞淀轻稀嫁除职陇臭铲汤磊色顽素臀祥距倦蓄涵咽拂晋用汗有沤岩段栅煎再凡嘘始卜守命龄想铱轿羌功茵壤臃蝎咆坍氮厅忿样旭此坍服郎蚌甄疹叔旧夏琉踪淑嚷鉴良哈桶涉差酞琼概扼凰记渡拦搂萌茎川螺镍承弛葵肆罕凉晴柴嗓奠俏讨管罗中驹曳想踞背桅坠煞眼赘氯你劫弦跨模捐
4、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
5、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张2寸标准彩色照片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
6、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
7、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单独委托代理)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单独委托代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
8、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
9、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
10、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
11、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
12、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
13、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
14、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作者:ecnu 加入时间:2004-10-25 23:08:47 点击数: 3267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
15、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MB 880.00元2刻制公章上海
16、市公安局RMB 350.00元3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RMB148.00元4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RMB 50.00元5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RMB 300.00元6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RMB 100.00元7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RMB 340.00元8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MB 210.00元9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RMB 100.00元10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注册上海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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