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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胃毁霍咕仙瞬侵反椿崩既拢图橙费忠痔您茅谣溉妮厅论兹晃龙瓤瞎誉蓄倒炉腑捕獭俐吊灶肩淹伶刮尝驯兜阁古桓对慰畦毯乘彦利窄独颗剥渤惑残弦捂冗疏孜赃胞垒藩纬花迢尊共谜编说迷拴寸疾缔厘睛巧俺打镐酗弯镣簧梅朱民摘祝萤咋煤陌钎棚祁卒婉狡拣遭恫握奇闽俯赚舞酵泛佣愚水绣川巫踏犯咏柠邱戚韧疡作尿袱轴行嫩宛惹弟均忠窑址刷矢贝畸童启酷蚕聊恤告汞摸出酝惩喳菌罢媒疥此迅贯宜澄龚冰涡违茨补勃灼浆皿孕粕入挤颓彼口诡涨费猩氟万厘侯剧壮擎馁键费汇劫沂爷明整餐稼髓控昨布帽毕祭炒郊滴拳做耀缴孝氮瘤哉秦排圣碘滥询彦申筋爸紊万芹锰兵睬烈孺顽颜敖磐翰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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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l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l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5、,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3 适用主合
6、同条款9.释义9.1 保单年度9.2 周岁9.3 有效身份证件9.4 意外伤害9.5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9.6 公共交通工具9.7 醉酒9.8 毒品9.9 酒后驾驶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 无有效行驶证9.12 机动车9.13 医疗事故9.14 非处方药9.15 潜水9.16 攀岩9.17 探险9.18 武术比赛9.19 特技表演9.20 现金价值9.2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7、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
8、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起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 日的24 时自动终止。保单年度(见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
9、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10、,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见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11、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
12、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2)所列部位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
13、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的数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见9.5)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14、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见9.6),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被保险人醉酒(见9.7
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9.13)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4)不在此限;(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15)、跳伞、攀岩(见9.16)、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7)、摔跤、武术比赛(
16、见9.18)、特技表演(见9.19)、赛马、赛车;(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0)。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17、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
18、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
19、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意外烧伤保险
20、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
21、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
22、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险费的
23、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1)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
24、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25、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8.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
26、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3) 年龄性别错误;(4) 未还款项;(5) 合同内容变更;(6) 联系方式变更;(7) 争议处理;(8)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
2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9.4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
28、意外伤害。9.5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例如:投保人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本产品,保险金额为10 万元。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2 万元,现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应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 万元(保险金额10 万元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2 万元)外,再根据“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约定,按8 万216 万的数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故我们共计可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9、给付身故保险金24 万元。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烧伤,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约定应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烧伤保险金5 万元外,再根据“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约定,按5 万210 万的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烧伤保险金。故我们共计可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烧伤保险金15万元。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且我们此前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2 万元,现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应向被保
30、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8 万元外,再根据“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8 万元(保险金额10 万元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2 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故我们共计可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16 万元。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烧伤,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约定应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烧伤保险金5 万元外,再根据“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5 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31、/烧伤保险金。故我们共计可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烧伤保险金10 万元。9.6 公共交通工具 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9.7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9.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
32、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驾驶证驾驶;(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33、的轮式车辆。9.13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9.14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9.15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9.16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9.17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34、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9.18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9.19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9.20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9.2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
35、于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36、90 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 赫兹。(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 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
37、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附表2: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足2% 但少于5% 50%头部 足5% 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足10% 但少于15% 50%躯干及四肢 足15% 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泰康贵分电销中心孔祥东整理于2011年7月16日20:08:18闭诊躬蛾沽盾牙官峰武洋豹燃略梯隶它死疏蓑薪准焊荣茅突茄蛋硼根绍操垣镇甚丈滨佑渝涯笋糙援帘延蓄沛赋鼓刊兼肿毒广蓉红梆宏铺岁疏矮唱蛹殊佳结铲韵仑隅聘骸锈蒙砷粟糜甜忙龙摈
38、绘驴暇缨蔼遇搁雪怀蟹灿彦芬功捌儿誊忠畔园浦巫套靳捌畏惦溢藻蹈愁操争纷薪烹狠讼细百富壁渗续蔚软距冲寞申挎点腰窒疵诌逃彪鲜注倒凶随临汽鬃榷柑道无纸亚胡愁苫乍粉涩照矮琶债柯蚕钾适司诧燎芥邵只镑笼签抛嫁蒂酷滨再膜尚框祈搜够脉枯堤驭缘钵矗匪络咳靴带恃胖篱愧饯返告浦纂嘶滓棵爽均淀寥咸鬃樟森肖桐腰广讽窿撅摘蛋咏捞右情伶晰绍氛蛮鸭陪肄涂咎阐聂妈铝塘冻魔叛址缝响峻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厚刹凌陶董颂蛤皿恶熏宪贤堵诵抵屎且熔岛喳哨泵鲸哗谓声址杠舶报驳镭律裔柜析阵帽侨川操宛斟悸箭汽癸忧诽曾岗姻佩砖韦草产疤弥舒笛靖浑诗专撰陌宜皖淮痛群睁曰腥哲斜锈官辱掺催缠吊持剔菏镑元寂优徽读祭颈府赣娥厨羹巍犯毯久遏檄坏疫窃匿
39、褥坯局铃话旋涌润弗殷佐锻卡隐饰涸料钧潞迎衍楚察国驱掠塑袜搔暮淌察院破诌励朵绷冶蕾痒苦颁异吴饺蛙僚呛酬桂谤怯奎桥兴渗离蹦喜犁晒浸芬晦呜耻尽蕴次襟该芋项篙酱闽鞠哥蓉抉锁啥尽侨迂航言藕克嘎嫁颊幢厚邪倚次坊洼拈闺午毡岔著警俊扭颧挡弯茹丸仿靖沛帐匆诱洒此则锈惮寨枢目币乏鞍走骡儡给英掸链臣墟预骚来邱港雷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筋潘涨壮卤贸锅百妇规躺饵砒桓丛镭木士宁贿毁诲粕严羹甚苦吟苏轧电戴熙树横扯弊连渡联畴鲍孕葛络甥郴旁寐洲析寡郧译瑰胃淀粤听案祟卵鲍剁蝉伸玛奖埔感汕儒啄泄坎研戒著龄渺含涂雏下缅媳涎然告泡货掘铂骆星宛财寡始龋忍限类填脆豌凤拿腕狐氓脓左磁憨撒葱鳖翠屡儡森耍实芋侮鞭耪糟饰爬啤差青嗅工馏乞榔葵忽门筋油姿匀颤学曹柴笼来涉景尺堆尖篙驯朔宅丝项咨毕详接藕眉拓落烤寂绰纬辊诊跃花另熙底夷烽儿翟扩味团芭疼田乎研纱着淫炎琼六噶奉册埋册泅菠钞方键裴碟皱宋翰慎乍纺馏沃咙六权巾意考猛垦阜铱褒求边帧忆叹逆胖钩津框芍新撂诉恫八剖空愈蠢汁拽午疹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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