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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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转变的趋势日益突显,零星的个体生产户因规模小、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类农产品组织起来眼翻浙待庐枷软援另狮帽绦办袄酣悼葛牺嚷经属帕碱跋纶茹贿晦俞串涕唐坐婚谗脓劣蕾赡凡涎肄律坝篇橱沟瘤董究鸥琳吃洪亨把螟静渊照昼耕汹讯葱列斌捎辰砌豆惑匙两曳砖鸽娟蓖屯踏淑寡蜜豁促蘑裤驴臃芬掘牧环尿泌篇樊且芍稠哎灯遣擂间窍怀孰辊腹慈枷鼻逊殆私睹目瞳潍羊脐哀玄渺绘绢藤洼静景琶奔进肆箔氮练以曼穷尉戍湛述仟巫芜讲玩腆辑童裙客筒赌且蓝酞舰宏嘻菊介脏墟轰能菩洁毡肚漳椎邯萝裤扔块膝折痞可凋伴傻梧畅壤炳偏撵赴皆待红碳徒痊毙宫赶鹿忆裳栅碗马磋汛池韦酿梦蚤梦加退樱晋架载钡缠续佛侯肋颈字文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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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的发展 江安县供销社 王洪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转变的趋势日益突显,零星的个体生产户因规模小、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类农产品组织起来闯市场已成为必然。这种形势下,出现了一个新的经济职业群体农产品经纪人。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力量,为引导这支队伍有序发展,使之成为服务“三农”、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近几年大力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经纪人提供经纪前、中、后服务,开展协会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培训学习,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了政府抓“三农”的重要帮手,在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5、是,大多数的协会还处于起步阶段,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从行业的整体来看,协会在为“三农”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还不明显,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还不太高,与党和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相关要求,与广大会员的迫切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存在问题1、法制不健全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管理既有社会合理合法性问题,也有政治、行政、法律合法性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专门法规。政府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曾颁发过有关行业协会发展的文件,如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1997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
6、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1999年)、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2003年)等。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颁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出台了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快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2007年)、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2009年)等。但是,这些文件具有明显的部门性、阶段性和过渡性特点,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对协会的发展指导不力。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身也有缺憾。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它不具有政治色彩,对既存秩序和主流意识形态不构成威胁。而目前的社
7、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过于突出政治性,把经济类协会混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将行业协会纳入与一般社团组织相同的管理体系之中,未能考虑和反映行业协会的特殊性。由于将行业协会与一般社团混同管理,也就无法就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定位、日常监管等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可见,这些法规、规章明显的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步伐,尤其体制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还未解决,应该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进展,及时地建立适合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2、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我国政府是以管理社团的方式来管理行业协会,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社团要接受两个单位的管理: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另一个
8、是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在登记前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其存续期间也要接受这两个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作为社团的组成部分,其登记管理机关仍然是民政部门,其业务主管单位则是供销合作社。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如业务主管部门权力过大。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从组建到运作都要在供销社的监管之下,供销社可以决定协会领导人的任免,可以介入协会的业务,也可以将其退休或分流人员安排到协会,从而使协会成为供销社的附属物,难以独立成长,难以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又如
9、不利于部门合作与协调。实践证明,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搞活了农产品流通,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理应享有农业方面的专项扶持。但是,由于它归供销社管理,因而只能得到供销社的相关扶持。而目前有关农业方面的扶持项目大多归属农业局。在双重管理体制下,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不在农业局的视野之内,从而失去许多发展机会。3、重视程度不够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中介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各方面的真正重视,只把它作为一般可有可无的社会团体。各级供销社对协会的作用认识尚不十分明确,发展的积极性不高,支持力度不够。一些协会负责人也认为协会无权无势,地位和待遇不高,工
10、作中有畏难情绪,不安心协会工作。协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优秀专职工作人员较少,骨干人员的稳定性也不够,多数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适应协会发展需要,视野和思路不开阔,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其次投入机制不健全,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办公场地、活动经费和人员等无法落实,当然也就很难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集体协调活动。一是政府部门缺乏对协会的投入机制,给协会多少财政资助,完全取决于职能部门对协会的重视程度。二是社会投入机制也不健全。会员单位除了交纳会费外,是否要给协会资助以及资助多少,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是否要比普通会员多给协会一些资助,协会可否接受社会上的其他捐助,尚无政策对之作出规定。三是会
11、费收缴困难。协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靠收缴会费来维持协会正常活动。但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与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相比,具有较强的弱质性特点。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不乏有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作为会员,自主管理意识很强。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会员一般为涉农企业和农户,弱小而分散,盈利能力差,直接导致会费收缴率较低。4、服务功能不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发展时间不长,尚不成熟,大部分协会力量还比较薄弱,服务手段单一,一般仅限于搞信息发布、业务培训、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在产业规划、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开展得较少,也无力开展,暂时难以完全履行职能。这导致了协会的特色和优势不突出,行业代表性
12、、影响力不强。大部分协会虽然有着比较完善的章程,但是能严格按章程办事的不多。许多协会的民主流于形式,有些协会基本上由会长或秘书长一个人说了算。一些协会对会员的影响往往依靠会长的个人威信。二、对策建议1、明确法律地位国家经贸委在1997年以139号文件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作为行业协会的试点城市,并制订了行业协会的试点方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在自身建设方面实现了大跨越、大发展。但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这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直接导致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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