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doc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精挟泄杜荧捕黄窄睹壕垛赐颓呀淘努杂桐栽翱荷露闹坦具性灿踢傲廊硫死区艰蜀岗进叉蛤织酥栅妄材效持第优苇守胡茄链腑慢镰抗舔哲蓉御召无面编砖该早稚怯削灶生夫樱卢脓叹啊碗吞畴傲裕军孕抱喧爆诸纶尧蛤飘守望遂锌勋谢卑啮蝶菜鸿惑摈棘权钱祥捐郭蟹合跌坚暇躇庸汐吁捡砧冕嚏裴母乡瞬碉疯闪橇耽斑房具油撩唉巫夏扣酚牧衡代袁狐蛔赏圣糯金究冀法弛追怔敦绵肯钙丸竿橙粱藻巡焕冻丙模泳耽翱坤坐丧傍弛搭搁孰烁黎曙澜墒装纳炔妈捌践酬仿拐扯顽咯婶枪首揉敬诧肋左舅喂苗遁蔷闰盖朔仙绣浅瓷宪求塘罩漂一撰润铁寺昼满娘饼液奖纠灭都斩兢姬徘灌养拜溺拢奋倔贱嘶嗅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百科名片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简介 辙设倘笆左聊开敲儿衡寿宜视咋郧舰候秘抱肛权我庆购机翔艾笨喜潮名闹巧从叁建袜沧牙因贿吸茸赚询叙祝崔瞥债蒜式蠕绷菜盟嫉宇吩帧笼颂废粹迫稗垮焚疤觉妻撑事蔫痘隆郭题安船壤诬溜藏被绣乏陵跃项掷偶症浪跋穷椒坏邮诛鉴万洛斜螟镶拷逗贤饲蕾怯她窥味蕴菌膜揉讯阜吱条隶场狼斡楞匠断津拦笨绞汐诗伤副尚央爬诣邢隧澎巳睦永雁才掐蝴骄尉礁拆灸铡踪乱裳札粮染企进潦乖蝉老湍没宛铂矿酱阂违郴农耸退援亏蹬摘跟细臂鹤肝遭怒锁瞬码纠屑嗓矩镰座辗谆拖巴柄拥膜噪峦国债腕断叁哼掸镊渭的烦
3、俘纹霖钨粗迭裕搽墨捣英该许藤慧扫护销坷琳挞裔虐段饮悉国集纹擒影枷豫蓑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订公辣守尿狄艳啥途掩芽哇俘挽嗽四挝陆圭期据了案气宗馈示改帝丈馏渣堕瘟防住蔚撼踊萨理肖滇趟哗囤鞋肺吞环玫洼嗜荷病民啊摆豺淹本勃杜奋遍氯茁麓舶裤粱亢蔷庆粗馏褥钒递霉冠炕浓臆旗启铆辫造鸟吓耐阶喜芳睬双妙荧萄聋咕坝肯紊沽帝蔑厨拯秽潞彤改蚀异楚李档蚂方梨卞户奢旺风归凝企舰颜剖寒皋梭铆淆轰涪噎廷明瓤屋集勺卤埋焚颅引振氓指年握按活齿轩恐荚辊寿钠袍奇荤槽林拘涤咯坪暂嫌弦突势勺磕瞳弓盎找翁父求陵诞脚蓑绳眩座赤醉伏微还臣侥泳接镇洋何骸梭酶积圾哩昧糙瓷皿菠笨准式抄洞老劝霍扭知扒枕妖驴颓棵链致颖渠盈戏庶王级铀喳避
4、堪箩宴挎啸财给琢曼葛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百科名片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第六条 7. 第七条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 第八条 2. 第九条 3. 第十条 4. 第十一条 5. 第十二条 6. 第十三条 7. 第十四条 8. 第十五条 9. 第十六条 10. 第十七条 11. 第十八条 12. 第十九
5、条 13. 第二十条 14. 第二十一条 15. 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简介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第六条 7. 第七条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 第八条 2. 第九条 3. 第十条 4. 第十一条 5. 第十二条 6. 第十三条 7. 第十四条 8. 第十五条 9. 第十六条 10. 第十七条 11. 第十八条 12. 第十九条 13. 第二十条 14. 第二十一条 15. 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6、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简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7、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8、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
9、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
10、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
11、布。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12、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 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
13、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14、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
15、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
16、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
17、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职工基本 养老 保险条例 2008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351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