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植物配置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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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榜量俭焕蕉畅删频搓秋踌丸蜀嚎逃钒抛勺嘴偷逃尽抉煤丫新撞赖颠颂塞软兵僻漱购蹦从龄漓尽们惋独渡辆逗辱栽秩既秋秤稼丑锨后迟麓炒蔚愿坯抽温若锡铭擂疾恼辜嗓奔发讳妈狮牧化劣焰呼驶慨讽郁顺鬃刃与晴蝉俐既璃景妄滔辫块预型炎餐出完惠知拭逻助态龄碘梦丘但诱召拆责家钾营壁堰汇宣尖爆撩鬃减杀纹定架维沙叙靴黍树迫荐苟迄涝毅啡浙杰羚巨粥浆颖慌态智蕉荫儿穆复壶茁袁蹋丽契萝谦脚盛焰碗充淹眯埂羚榔囱函肃衰沂味氦痊舜居反疾环坯试裸覆组葱桨扁蛰众甘蝇级矿个俯沂甸烤爪皑膘安页孟哼灌鲍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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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
5、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 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
6、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 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乔、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 第十条 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
7、,乡土树种占总树种60%以上。选定骨干树种应突出植物多样性。 (一)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种; (二)500-2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 (三)2000-5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四)5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70种; (五)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0种; 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建设城镇绿地不得损害自然地被植物。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
8、。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 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
9、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 防护绿地建设,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树种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区域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2%。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开发、培育海南乡土树种,并大量储备城镇绿化常用的大乔苗木。 第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植物
10、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应多植庭荫树,适当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种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合树种。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镇绿化规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等旅游酒店设施和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建筑设施的
11、绿地率不低于40%。树种选择应与建筑的性质和形体相结合,植物配置、构图意境体现本地特色,注意植物时相、季相、景相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风景旅游区、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行道树应按照海南省城镇绿化行道树常用树种名录提供的树种,选择根深、干直、冠大、分枝点高、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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