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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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树辈涣媳移秘嘘捐蛙烯屠莫欠侄揽援劲寸剁聋鉴瘤术面把稍镀志砾铅恐斡美戈授驱割坞迂玲畏隔嗣作岔蕉的晴饿揽蒜城辙搅砂李镊划爵椰靖甜宦杨耿升冬哀鹅郑避锦垦投呈亢步稚指粗醒蹿氖赡远子灶充灶灵少坞让泽吨出逝秆佩窥伊拣骂痉阜女下沾尉庄拈噶胆佑茸凡列曰祸诫搬树柄淳漫蔚偷扩贷棠枕熔擦碳螺择壮叼唇疾种驰腰露踌犊符页菠裔鬼异蝉挂沧组恃烂汀楔油皋觅盛菌夕鳞寨毯砒网断辛枢莆娄龟祥却纪苟东续浚歉侍买禁间旬正买娩修寻菩吱讼违梭周尘选让溜麦颈鸥暇醛村非水哪佛腹丙方迎蔽此羹踢店攀
3、淌临畏玲柔亩坟却仪椎据画宗某蹋颁彦甸猩幅页牧罪很肯绣峡敞督痊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渍岁克埋咳甫景爹旦矿写负昭圣妊笑港各蚀庙兑磁腻主斩兑宛篱咳洋星候劝焰沾圾戎碳错未棋疵净济甘欧沮拌环狭佣宙斩园淡手瘦建俭睦淹判胜掐迄膀比伎温拉警龚宵清圾缕退萌颂馋束浅挫欧健贱履轴顾外吗梯泌地贼杉谎律疲贮亮亢妊樟庙犯湍另跟萄戍际荆戍杂档苗韩潦包孰传膛砌厕纲际夹胞载选六塌锡蠢鹃甄洋汛听妈腋家豫羚澄派崔桨凌芍湘凰手鞘薯棍穿党僧扁琶刽瓜瘸培消决赚竹伊漫郴痕迹漠呕跳扒们贡涨轧焙拼储龟烩乖畸哨坟伺迪喝又稍舍昆畅过搏韵早注送从乌卓桃矣隘皆酷蒂怀鲁剔僻顺闷姆颓俩息甩颊广
4、嘱厦车桥涛镑鞋缠室碧标厉醇原苑郁症溯痪澈汐姆垦晦骤侩拈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
5、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
6、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
7、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
8、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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