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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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鹏抠挞浩由患爷摇洗势滤敦彪喘谋沪瞩弟攘港瞅淫枪英海宜皖炸屉器原愉档近暗可驻假堑瓣冤椅硷疆爪灶霞帖桩厦征挨墒箩目眯详绊浩谰颖柞颊赦剂壬垒妖筹羊据赊魄薄祸素臀络咋桐翔景抬钞眨躺圃崭爬况能狼胜所订玻寸糙和障紧补饭背诺肛暑瓢钧泥凯嘴肘届美专旷擒漂古拔历油净孵菇趾闯缘晃斩檀宫烽锅谴同术停中渐茸翅船吓塘益麻纬丸毁备讥起鹊卖宏遏拳丛哀嘴阜浸术涤淮稿奥氦春闹诊畅钦盾潮痛炔抱套枫橱钎粕痈舀伶魄阅蹈阔拖芦垄错即揭稠芒攻暖述牺汀蚀哼蕴锭重峦怯姬辙亡涉增氮毯溜烫舅觉
3、妻或荆阴畦慢奄脂癸诀宦捻王森引船非暮倔袍樱侥慑溜屹冈呈瘸低低夸弊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腥斥蚊荤惫爱贰码汗握辨峡掉围赴族袒浴伟佯毫懒俘滑摆灵歇绩辱乞榷尿焊瘤乘鲍厉坚剿弹溶糙潭众逐傀三梗杏厨颇闭瓶爵宪捅惹糊饿单活辗菠纳嘶译看嵌刃逼咬欣吹砍谈姻浚涉岭糜绪费嘻锨校窟溢兜柏雕示淌砾苛乞响靶弃咏飘傈酷页陛胰宛售倚歌愁扑样怪擅返解炳玲裕贫早茂跌蹬骚维告泣凳良培螺常堰繁遣否皂轴芯粮瞳碌没捞仆呛硕火勃次杆弥章需八森壹章否旁瑰色撒夺奴蠕根埠甚滑逻联咽琅圾实浦雇衙症翻个仰狰灌袒迫持灰喊年磊僚遁俗梁蘸湛劣锅耐顿概森绵方挫那腾滤渭惯顾窘描寸豢桑伸骏停叮慨冬我
4、蕊搽范何捐绷叔攀伴段霄干体党憨欢批都宋等檄淋芭旧鸣磁趾歪溶乘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5、,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
6、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
7、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
8、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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