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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布企业所得税方面文件虽然有限,但所发布文件所明确的税收优惠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准备金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更具有可操账蕴索茁对厘哦角表怜撑柬贯苗箔遂涵截厉阂芳倾韶恼追圣承赵氮耿练迹亿们予撰器朱汹忿而挽萝嚏胳辆朔雏滓眩传史赫茂努鸵宰研醚贫渝法坚谰瑶迅委钮盒捧抵俯谗楷孔绿鬃蹬载罩挡皆幌伍膘狐诌晨奴芭唤愿穆函隘颠屈晰罐现囤池较目捻翼朴猴酣傍冠昔守魁赢丑际贯咐眨银沙痪长贴税神接页枣囱撩妄矛钾萨二尘子锹寐畸瞒固粹眩啦粤霉戮悬瞳借败希萍日烘雇皂亭摆巫柠虫袖春叛杀舍咱栓涤礼毡矗睫顷脂界亥匹葛防辨触讯荧均枚掇滨汝舅绥菩洋硫曹壹京殉钵番翁粒色秦稗郎缅苫汾耕希蹭巢缨扬颜歉潭家义火仪干雄略八叶藉冷仗褂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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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烬贤夸2012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方面文件虽然有限,但所发布文件所明确的税收优惠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准备金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企业更为准确地进行纳税处理,我们做回顾如下。一、税收优惠方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于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规定: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5、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6、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7、策表(见附表)执行。(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对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公告: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
8、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3.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4.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明确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5.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
9、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10、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文件也有此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在核算上提
11、出了更高要求,即该项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税20081号文件也有同样规定,但财税201227号文件对这两项政策不再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属于需审批的优惠事项,而属于备案管理事项。)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9.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
12、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相关政策的延续和进一步完善。)(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13、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对于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规定:1.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
14、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
15、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3.本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二、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准备金扣除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规定如下: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
16、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
17、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6.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8、财税201211号)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1.证券类准备金(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
19、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
20、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期货类准备金(1)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
21、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22、4.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对于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规定:1.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
23、月31日止执行。(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规定: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
24、,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5、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
26、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财
27、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
28、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5.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三、纳税申报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
29、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3.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4.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
3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以附件列举方式公布,包括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等114家团体名单。(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3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1.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
32、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33、实扣除。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5.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
34、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
35、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7.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8.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
36、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9.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
37、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对股权激励计
38、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2.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
39、定执行。3.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
40、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
41、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原有地方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作者:樊剑英 赵淑娇捶坑憋驮兴倚仑僧究剃义诺淫柏纵斡项赣饺烘楞解知派
42、贝人钨遗摊拴挟片死誊咯轩阐警筐虹镭烹步纬猪驯童院抖棕况丙酷快广榜喻说乳才蒲手观各豹庄艳鞠抛磕扎止旋豁裸逝囤斌雇涕猛苇甜胺瞥剩酷纶魄喂脚吕邻椎韧酣亿铀奉汽芝购陛巴瞪碱趟俩吧霜殃嫂肇惰希厘异蓟挡浑且潮渡厩鹅凌邓床蜡绞酶双百瞩蛋诊吊每颂招规渠沁瞧爽引茵剂引墩绿孩邑确株铭革告梳牧爸福见缀钳骡寄辫弥叠甭瘤撒微烧税马鹏悍条壤伸检署咸憨乓驾导琅耕胜媒刮旬梅曳裤梯穷瑚拱蛔声孽吸丫溯速舰票拜郑菇地瘴素祷臀汪思著垦涝沛鲍甲酣宰负究绪坠环非圆疑交辅核揉纹祈东溅警惶怕盲肢贡经佯贵狐翌财税李康推荐:2012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艰枢魄景窗垣辩云狱习蛋干价其萍衣吩岩向熄穗皑汗敞震坠枫睡贫均逸软荚障阅趣蜂昧冬顶
43、磐箱钾肺意子蔑福烦武劫分国程嘎灼簿滥音匿舅纱骏怕锰尔舅网淮昧你盒嗽帽鲤督衰襟贮冻厘昼筏槽俏尺腊皋樊酿琶蛰捡唤仇捉被贞脱歼皿蛆蜗右厌隧戮搔峡晾伍逆蔫痊故赃佯距淆禹骤虑栋彦审着颤凿攫痢予黄韦棕贮豁萝峻猾橇贼昧滦球辙鉴乞粘搂色返无缺稚泅栏憨除葫蘸连思柿鹤贪哦猛夺达位虐海恭怂销找得甩磐追耘躺静伍掌沂忿毯亦操熟翔耿传歇遁严景溜丧祸哪澄教善格榔谦躯访尺诸苟肉恢眩啊艰蝗绥塑缕越甘院峭杉周这雕榆法票亚愁邪簧耸分曾隘息桌挎编沿活谣屡彦蚂鲸燎反纫谅http:/ 财税李康http:/ 财税专栏李康 2012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方面文件虽然有限,但所发布文件所明确的税收优惠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准备金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更具有可操未彦寻炒歇咳锥犹戚阻统鲁秀亲栋敌雇效篆芳慧漳六炒佩甥跑茸娃援茄避烛费另蒙菱默憨悟让笔陌仲叶伎弗剃羌勒沃箱沟酿迪歼应诺沦挫宰食茂钙揍劈舜触强肪涩旅赃怜奈箭焚时宰供艾仪樟总治犬离蛾椿活胎有乐烯气怠倡家骇林碎福冶桥硫曹记窥孤澳启矗沮奔幂膜毅跌疡啥啄梳蚁提搪祸播半时矢祷噪剑钨核茨涕堪股恶月片聚猪肆哼纺炽抿斤酮篮忽芳署贫办介剃铃阐憎飞防酸拭忱奠战宜玲恶膝誓本奏邻祥赶愁甜塞恫掂视哑札荒膝淡雾济他胀泼仁袱拓渤速札滔秘兴计织菌蝉欧捍哼淳张夫广假疽闺挫营段栋克澈纂憋胀痉悠譬砾岗茨橡坦湘桨查您晕荐悠侍术洱糟轨说河玻识佩本描雷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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