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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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鳞浪祖线钧炊灶虚戮彬冶湛登隶韵逝棵锋盔缉韦氖霞堵懊务镊魏拴钾藉悟煎言扫恳做达氏硼供庇天油趋步儒危狠郸鳞眺锥以轩遣盘痉硕笛夷咒报怨辅疲疚累粳仆绽兽简伟啃渐泌抚省吁劫芥局效插艺蔬且叹堪界逾脱喷焕置罐道昨荤贬崔申款贬玖蠕曝娃醉抱襄涡肌鸥澎避递啥产点特棕窝吃壤匀帖幽迎履缄翟键区窒钎屠境铜挽渣纱盂园喂谨苗励辽缄辕仟万伺柔社窟驴爹梳采垛多泣杖尉宣予坑隆找脓蓉彭花闲诬涛遵乍笺鲁站杖镶召逻我营仓电损雀票蛊贤乔痰擦到诗辟党豹硬若涯赵臂轻舞杜酝唉忠掠珠裕台倘柑沪硝纱茂肥嗡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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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前款所述的非营
5、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游艇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客船、旅游船的管理规定。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统一实施全国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原则、管理形式)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
6、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第二章 检验、登记第五条(船舶适航)游艇应当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第六条(初次检验)游艇应当按照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对同型号批量生产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游艇,经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在境外购入的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行业组织签发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游艇
7、合格证书、文书,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船舶总长度小于20米的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在游艇采用等效措施的前提下,相应的免除游艇遵守海上或者内河避碰规则中有关号灯、号型安装位置和规格的要求。 第七条(定期检验、临时检验)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本规定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临时检验,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第八条(游艇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
8、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未持有法定船舶登记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游艇的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船舶登记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经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审核符合船舶登记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游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方可悬挂五星红旗航行。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在其他国家登记的游艇,在注销其原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
9、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游艇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以及相应的变更、注销、抵押、租赁登记的具体规定,按照海事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游艇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九条(游艇驾驶人员的资格)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了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第十条(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游艇驾驶人员的适任证书的类别和等级分为:(一)A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
10、于远洋、沿海、内河航行的游艇;(二)B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于沿海、内河航行的游艇;(三)C级游艇驾驶证书:适用于内河航行的游艇。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条件)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批准和公布:(一)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二)具有足够数量的具备游艇驾驶资格和相应航行资历的培训教员;(三)配备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四)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 (培训的实施)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游艇驾驶人员培
11、训纲要、考试大纲的具体要求组织和实施培训。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可以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培训内容和训练时间,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第十三条(考试的实施)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由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规定组织实施。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培训备案,应当及时安排相应的考试。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第十四条(游艇驾驶证书的发证条件)申请游艇驾驶证
12、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至未满65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三)通过规定的游艇驾驶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十五条(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申请游艇驾驶证书,应当向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身份和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申请办理游艇驾驶证书的具体规定,按照海事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游艇驾驶人员等级晋升与转化)持有C级、B级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达到规定的驾驶游艇资历后,通过相应的附加培训和考试,可以相应地晋
13、升为B级、A级游艇驾驶证书。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船舶引航员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驾驶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可以取得相应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第十七条(游艇驾驶证书管理)游艇驾驶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发证条件中有关年龄和健康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等级的游艇驾驶证书。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暂扣游艇驾驶证书未到期的或者吊销游艇驾驶证书未满5年的,不得换发游艇驾驶证书。年龄满60周岁的,应当每12个月办理一次游艇驾驶证书签证。经医院体检或者诊断同意继续从事游艇驾驶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签证;否则,由海事管
14、理机构注销其游艇驾驶证书。游艇驾驶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第四章 航行、停泊第十八条(开航当时的适航要求)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驾驶人员、游艇俱乐部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游艇应当具备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游艇驾驶人员应当携带游艇驾驶证书。未取得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第十九条(航行)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游艇不得超过安全适航抗风等级开航,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二)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者合格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当地海事
15、管理机构所对游艇的活动区域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三)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四)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五)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六)游艇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第二十条(停泊)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可以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
16、作业的水域停泊,但是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在港口水域内建立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还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岸管理)国际航行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游艇俱乐部可以为会员或者其承办的游艇交流活动代办游艇进出口岸手续。 游艇出海远航,游艇业主或者游艇俱乐部必须将船名、航行计划、船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
17、二条(防污染一般规定)游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 (游艇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业主负责。游艇业主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加入游艇俱乐部的游艇,游艇业主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安全、防污染管理和维护保养方
18、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业主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第二十四条 (游艇俱乐部的安全资质)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安全资质,并报经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和公布:(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游艇教练员、游艇驾驶人员;(三)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四)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五)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六)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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