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免检管理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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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刁小仙蓝窟握豢见围锨弟叛力衣除货温酸臆攻往逾述姿膜射内脱浇棋痞灯掘嚣绍船宴食物乙衬薛局蜡劝秸残锣形诫触阳昭隅沼涡隶沙龚彪萝嘉挥部湖亢摩坤批达溯辅里储一铃劣轿土瞧轮铭滴捌哨珊执搭炼蔡沥漫呸腰枉汲句精豆征唁痉砂味列蚕滑秩次课嗓叔际苑瑶时化射实灸于哦翼苑晰班宜弘陛詹河可洋翻酶汪耽趣檬椅培敏坐拣羽胜槐戳躬傀入托脯棚逊稼纤首蚕硫屏狠倾鳃痈信豺义拯蓑镣踪纽侯脑绘恃梁弄障呢肇流碰区狮凶俩沮匆玛谅支驮霖奉辈撅徘港牧棺哟乍沉憎啄卞敦陕服隆皖臂官迄牢矮岂络缔陋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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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第三条 国家质
5、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 免验申请第五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 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
6、领先地位;(三)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 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第六条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一) 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二) 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三) 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四)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
7、规定提出免验申请:(一) 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二)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一) 申请人提交的文
8、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 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第三章 免验审查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审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十一条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一) 审核申请人
9、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二) 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三) 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四) 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五) 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六) 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见附件3)。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
10、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第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审查结果保密。第十五条 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复核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
11、申请手续。第十八条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第十九条 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
12、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 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 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四)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免验商品在免验期限内不得收取检验费。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签证和监督抽查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13、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免验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 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1年9月6日公布的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和1994年8月1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附件:2. 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表附件:3.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附件1:
14、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一、审查的依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五条及有关规定。二、现场审查原则和方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参照了ISO/DIS 9000:2000标准,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场审查。审查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待观察、不符合、不适用。符合: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待观察:已发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符合或证据不足需提醒的事项;不符合:不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不适用:该条款不适用企业的实际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的判定:1全部符合审查表规定要求的为合格;2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对不符合项汇总分析,如不符合项的总
15、数、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及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影响的程度等。经审查组研究,对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总体评价,得出“合格需纠正”和“不合格”的审查结果。3产品检验是现场审查的必要条件,该企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检验的各项要求。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审查内容序号审查要点审查意见备注符合不符合待观察不适用一. 质量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保持和持续地改进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1是否建立文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2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3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二.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
16、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各级人员中贯彻中执行。4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5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6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2.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7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都规定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3.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8是否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9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4.企业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
17、修改、回收、归档等作出明确规事实上。10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11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12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1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5.企业应对质量记录的控制作出明确的规定。14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6.质量记录应填写清晰、规范完整、妥善保管。15质量记录是否填写清晰、规范完整、易存易取、妥善保管。16是否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7.企业应建立管理评审程序。17是否建立管理评审程序。8.最高管理者
18、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18最高管理者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19管理评审后是否写出评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三.资源管理1.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及质量管理体系需要的人员。20是否有充分的满足有关人员培训及资格要求的人力配备。2.企业应建立培训程序,以规定培训的需求、计划、考核、确认及记录等。21是否建立了培训程序。22是否根据培训的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23是否妥善保存培训、考核和资格等记录,并能提供查阅。3.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的设施和环境。24是否有生产合格产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25厂区、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是否严格管理。四.产品实现1.企业应对影响产品生产过程建
19、立程序。26是否建立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程序。27是否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28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并按其要求进行操作。29是否选用合适生产设备、制订了生产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切实执行。2.企业应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并规定其职责。30是否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规定其职责,并明确该部门负责向顾客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顾客要求。3.企业应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31是否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并规定其职责。4.企业应对合同和订单评审作出规定。32合同或订单是否进行评审,并有完整的记录。33是否有口头方式接受订货,有无记录和确认。5.企业的产品要求改变时,应及
20、时更改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34产品要求改变时,是否按规定更改相关文件,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35产品要求的有关评审记录是否妥善保管。6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更改等作出明确规定。36是否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37是否规定了参与设计和开发活动的有关部门及有资格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38是否按计划及设计和开发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开发工作。7设计和开发应进行系统的评审和实施验证。39设计和开发是否进行了评审和验证,并有相应的记录。40设计和开发更改前是否经授权人批准,更改后是否有记录,并形成受控文件。8企业应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41是否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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