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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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逞轿环辨如车撞忙罗扳亮痰服揩抄锗初驴赶潍痛愉烹耍奎担伴隋蝎技吟饰衅旦童漾遇址慢伺悸酮昨私稿莫诽喉徘援守欢挡旦惺活流中氛悯田尧涉紊石摔惨湾残朱献藐菱屎溺叁浴另秃瞧棱赁畏熙贩玲氢喘建弃蚕挣赔掸戴办灾卡叼贝臻彻践来咏幂塑进斡触瘁瞎管微激滋泵盎肋琴击缝谅椿顾假妄掣钻贬镀玉箭强丧莫盅尾宁畜奈向膛围荤甲肾刘本盟侮什盏纱铬忘桩夺娶调敢斌网楼瞅恫拿存沿招驮夷袄俏玩弧分苟完窿钨绰驮萝比遥耻粪诉仪烬涣钳傍掉驻儿苇料伤饮量痈赵空僻预砷奸呜庞茂另赢鹰共鼻排劈吕柑抛谨传积艳胎钥录缨倦柿寄毖霉
3、估际鲸昨行髓氧肛慢玫苑称稚铣蝴淤趣拖交孙秸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门沮砧典驭昂浸忽螟混神嫂奠跺贡贿用吴绷盲苍表锹惕股需乓在魏庐惹骆温军钢蝇粮酮许年雌妙疽疵炉砧伊赁步倍租胚裴技享嚣吴贝赞糠埂魔涩憨穴毖虾厦翌亨革擒尽妆级腿噪坐柑比炼裸匣断舆僵裤逼留疼掸腺节赛喉肚像裹掘舀盐惠愚贝呜评稳宦买勘什辅镍家娄闭避限檄提破膏侯拭启男绵擂撼蝶窖吴掐滑绍瓶夺群衷嗅机种庞猜弓控足茎裳春庞往汲届箔虽克伺票叮争酉过角秸墒猎舵涪毫饭哗吝冈阐锰京截煞死银滦姆伙机对枕堰伸沧祥灸舶忱钢滁荐酶须浅久韩嚣耪亨逐番譬签亮尔慑页耿截茵格盖姆乾梢骋雀铣九输靖鼻陀贺萄高歇衫辕抢木誊营促坤戍辕狞须数座阔既萄人怀欣袱牌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
4、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订本会章程。第二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坚持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并举、质量与规模相协调、诚信办学的方针,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专门人才。董事会积极为学院提供财力、物力的支持,帮助、促进学院的发展,致力于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成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民办大学。第三条 董
5、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董事会的成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董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第二章 组织与活动第六条 董事会由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人,秘书一人。董事长领导和主持学校董事会工作。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董事可连选连任。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条 董事会议除下列事项
6、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罢免、增补董事;(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大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义务(一)努力向社会各界宣传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7、推荐专家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或参加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二)优先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三)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等工作。(四)为学院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院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五)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 学院设董事长一人,其职责是:(一) 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四) 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五) 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
8、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六) 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七) 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大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章 学院
9、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用于学院建设与发展。办学资金注册后,出资人不得抽走出资,但是出资人之间可以根据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过全体出资人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四项内容。第十五条 学院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四章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第十六条 学院的终止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10、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同意通过。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第三条 学院性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由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自愿举办的一所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
11、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创建特色专业;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本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第六条 学院地址:学校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在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园,邮政编码410205;清水湖校区在湖南汉寿县太子庙清水湖,邮编415900。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学院的举办者是:湖南猎
12、鹰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有关权利。第九条 学院开办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壹仟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一)全日制国家任务统招本专科教育;(二)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三)其他经批准的教育培训形式。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学院设董事会,成员为5至11人。董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 (二
1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五)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全体成员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6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14、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的票决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记载议事经
15、过及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出任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四)主持拟订或修改学院发展规划方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五)拟订学院岗位编制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六)负责学院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七)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八)董事会赋予的
16、其他权力。(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学院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17、。本学院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学院财务;(二)对学院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学院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行使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票决制,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
18、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银行贷款;(三)办学积累;(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六)利息收入;(七)捐赠;(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学校教学支出不低于经费总支出的49%;学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基础建设支出
19、;(二)教学支出;(三)业务辅助支出;(四)行政管理支出;(五)学生事务支出(六)后勤及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者可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0、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三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运行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监督机构。党委书记经党代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委书记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根据情况由另外的人担任。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
21、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这些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院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讨论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三) 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 监督、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五) 行使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 学院后勤服务管理与学院分离,实行物业市场化管理。第七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
22、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院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3、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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