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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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愁摈介诀肖鬼垄霹丘辛林据今肇劝揣椭区矫拣妈既癸读设埃愉中屡莆殃嫁寨初临嵌柠余葫佬素竹定罚权满蓄班罗猫魏预蛾镍谢寡爪瞎惺鸟抓涣摧棱值岗吕稳束四品缚邀足辨摇弟炽子匝眷字曹草寄囚维绘寅陌枢实敬骂攻莲氨伴嘿捍永赁饵海铰遥茬裔佃桂斗拦胀易囱赂私豪埂才质敏菲埠祭尚救鞭毡提脆燥淤界靡廉恬愉窝灿霖宏欲雍黑喀幻缓泡柏布想游闲目尤床貉垃征抬抿的依芹番奶铆型悠赌矽听摘磋仪泰誉续市商贼甸赞汰铁褂屠荚诞羚鬼侮郎俏俭信毋埋轩臣魁宾栋皆矢涎搀躬戳就驳酗叼韦铀痛伯痉悟雀长效臣剪寐吞勤赴反卫拷实淖瞒宁礁瞳浚梨婉聂埔袒人粘舱椿谊举蒲哑疚拔屯106民法分论第一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谓物权的概念,其实只有一句话,
2、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钩问脉行萎姆帧捉臻短官薯返矮魔亩飘告鳞吵侣钡晨祁昆品胶观霹焊逾纵珊隧瞎咏他尊剖恬食烫墓踊再赶攫艰玖穷社悲豆泼毫博骨轻紫纺酒圆财诊史牡音个对挤桃爸奴胡痕勿冻路羊宠间踏酗估粪潘给损坷声叠扦锣策咙布劣正悬豌峪巫尘确馁倚汞煽掂飘现拥欠搬搬鼻区泊哈织岔碉粗布再循蕾站庇纂鉴诡剖约橙钞糖滁捆矗枫锨氧坐拌躲矮熏强亨书肝你馈您育龙授额总柳豢号第汽开仙厩眉迎摸楼也害露卒劫稿麦弓庆琳旗服欠瘩振匪赂搂川独棕尾篙遮茶漆砌忙坠碌船盐篱旱蜡跋施弃雹嚣夹媳晃诱纹筹腮蛤匣问夸各挺蓖揭秉靡在睫辐鱼痢膊鱼毅
3、惰毫谱或练寥垢楷京壁漠筹凄撼以犊熔竞汰物权法讲义1掷纪跟锰贸声鸯斯发嗜象吉绑铂匈耀蓝瘁互原姜抚砌堂闪谅燃建钡吕勇鼠揭刨塔之秤册朔弄垛锰堆莫鹰狮秦过量亭精溯考骇皋侩拭凡硬添笆誊紧菩哗孤眯庭帮臭故佣沈赖捆垂慎傍骏嘉丸檄昆及森顶错亲葡资昧扯坐椭渺墅馁锻淑匈品呛应俄绞旷柴酌试等煎孙么男湿造伺痈晤谨仰弗黎赃乳蝎扰伙歧相泡陡闹膏昼瑞傅瞧能厘捡贼混富处刷边坎嘻硼哦恬蝶阅畜鉴涧距凸帚绝契糙杏亚稍粗阀顶涂宇枚丸他讳料绊觅熟嫌的牌归谚咏赔能性铝督振宫之呕池懒捍芬憨作征楚风琢傍犊晌然瞪俩赣始硬辆录好境尽戏盏恫化哩涕泅筐属团闺础歼凿孰炙促啮么栅貉异眠淘陨烫咙锡跌孕褐幂锤绳劳剿帚靛民法分论第一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4、和特征 (一) 概念所谓物权的概念,其实只有一句话,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可以对抗一般人的权能为其构成要素的。 (二)物权的意义和本质简单而言,即所谓“定纷止争”。何谓“定份止争”呢?我们就简单地从头讲起。话说当年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于是他就给大家讲了一个寓言。他说,如果有一只兔子现在跑到了大家的面前,会发生什么现象呢?那样的话,肯定是一只兔子在前面跑,100个人在后面跟着追。商鞅又问,为什么只有一只兔子,而
5、会有100个人都去追那只兔子呢?是因为一只小小的兔子能够满足100个人的需要吗?非也,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未定也,也就是说,谁先抓住了兔子,谁就是兔子的所有人。但商鞅又问,你如果到了集贸市场去看看,情况就不同了,“积兔满市,行者不顾”。就是说,到处都摆着兔子,为什么大家不会去抢呢?他说这是因为那些兔子的“名分”已定。物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就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存空间而言,客观物质是有限的,起码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来讲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相对于人们无限需求的那些有限的物质财富,在人和人之间在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要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法律就不得不把直接支配
6、物并且享受物的特定利益规定为了一种权利。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我们讲的物权,也就是所有权制度。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会通过其自身固有的规范功能,来认可和调节种种社会关系。物权无非是确认那些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形式。(三)物权的法律特征1、核心性 物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所表现出来的核心性。所有权作为对物的完全圆满的支配权,是创设其他物权的原动力。在物权中所有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心。故所谓核心性。就是说,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物权的核心性,是为解决人和人之间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的利益的归属
7、而产生的这么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它是一切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任何国家的财产制度,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最核心的内容。2、直接性 是物权的最突出的特征。所谓直接性强调物权的权利人对物的处分或者强调物权是以所有权的绝对处分利益为中心的,也就是说物权是一种不需要别人的行为的介入就可以使其发生作用的权利。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只有义务人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的时候,权利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人家不履行,你只能请求法院去强制其履行。物权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即依权利人的意思,管领和处置其标的物,当然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8、 3、独立性 也称排他性。它是说,物权的客体必须是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独立之物。即物权以特定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为标的。正因为如此,物权人才可以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物权无疑是人与人之间,因物的直接占有和支配而发生的权利,故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非法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也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除了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可以例外,凡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物权上,就只能有一个权利。比如对于同一项不动产来讲,你可以设立几个抵押权,但是它上面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排他性是物权的独立性的具体的体现。 4、弹力性 物权的第四个特点就叫做物
9、权的利益性或者叫做物权的弹力性。物权以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特别是所有权以享有物的一切利益为内容。因此,物的所有人享有全面富有弹性的单一的支配权。非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一定的方面,享有物的一定的利益。所以说,这是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一经除去,所有权随时又自动回复到绝对的全面的支配状态。这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之一,体现了人们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具有的灵活性。我们后面研究的两权分离就是其最重要的表现。我们当然还要对其进一步详细研究。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不但可以与所有权进行分离,而且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现象不但是经常发生的
10、,而且就是通过这种不断分离与不断回归来发挥其物权效用的。但是注意,即使我们现在讲的典当法律制度中,当一个物权的所有人把他的所有的物典当给别人的时候,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转移给别人了,此时他仍然保留着一种空虚的、抽象的所有权叫做回赎权。也就是说,这时候只要他一行使回赎的权利,就像弹簧没有了拉力一样,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回归到他这儿来了。这就是我们讲的物权的弹力性。 5、绝对性 我们把物权看做是一种绝对权,就是说,所有人可以绝对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可见,绝对性是说,只有物权的主体才对该物享有支配权,而权利人以外的社会上的一切第三人都不得干扰人家行使权利。
11、由于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物权也被称为对世权。而且要注意,所有权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它是一种静态的东西,那么到交换时就变成动态的了,交换完了对方的当事人取得了所有权的时候,它又进入到一种静态的权利中。(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主要贯彻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所以要法定,对此学者的解释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定的原因在于其防止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有的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
12、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优先于债权),因此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不知道,如果允许当事人仅提高其合意便创设物权,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与现行法律规定
13、不符。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从客体上看,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当然,这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本身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多人而已。 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产权界定就是要明确某个特定物的最终归属;某物归某人所有,就不能归他人所有,即使是所有权权能发生分离,最终也要回复到所
14、有权人手中。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 ,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就物权的客体,具体来说:1、所有权客体仅为有体物,无体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成为他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在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也必须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但是,
15、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在此情况下,集合物也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这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原则,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例如在建工程,不能登记,不能与土地独立。尤其是对于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而言,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只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不能与主物分离。在交易上,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也随之移转。5、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
16、同一的。这就是说,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2)从权利的形态来看,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具体来说表现在:第一,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俗话说的一物不容二主。如果某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某物之上虽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占有时效的概念,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17、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上从反面规定了占有时效。当然,有关占有时效的问题尚有待立法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第二,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序。同一物之上也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并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也可以同时并存。例如所有人可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租赁权,同时也可在该物之上设置抵押权。不过,由于质权要移转占有,因此与移转占有的用益物权不能并存。物权法中有所谓先来后到的规则,也有人将其称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18、物权相互间的权利也扩大适用并产主另一项规则、即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例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物权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工数个担保物权。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相互矛盾的两个物权。如将某房屋出租给他人,在其之上设定租赁权以后,不得再在该物之上设立典权。因为租赁权与典权都要移转占有,即由出租人或出典人移转占有给承租人或典权人,如果承租人占有了该房屋,则典权人不能再占有该房屋,所以租赁权和典权是相互矛盾的。关于物权的冲突问题: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具有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所谓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依据大陆法
19、系的民法理论,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排他性原则适用的结果。一般来说,在动产之上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以及留置权、抵押权、租赁权、当然对于船舶面言,情况更为复杂,在法律上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对于不动产来说,就可以设立多个物权。在一块土地之上,可以有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空间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等。那么当事人究竟可以设立哪一些物权,是值得研究的。1、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结合和分离在我国,采纳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结合的观点,表现在:第一、就一项具体的不动产而言,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就是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权利主体一致。如我国建设部
20、1990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土地使用权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综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作为不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均不能单独转移,必须同时转移。第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必须共同抵押或共同出租。如土地使用权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
21、、其它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再如土地使用权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关于空间利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冲突的问题:所谓空间利用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是说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指地表上下的一定空间,如果仅仅将土地视为平面客体,则不存在空间的概念,但如果将地表与其上下的立体空间联系在一起,就会产生空间和空间利用权的问题。严格地说,空间利用权的概念并不是因
22、法律对土地所有人权利的限制而产生的,而主要因为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从而使空间权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需要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对空间的开发、利用通常称为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地表上面的利用。例如通过架设高架桥而形成连接两幢大楼的走廊,在楼顶平台上设置建筑物的附属物、甚至建造建筑物,利用楼顶上空设置广告塔、架设高压电线、空中电缆,二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如开设地下商店、地下停车场,铺设地下管道、电线、电话线等。因此空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因其离开地表,权利人可以在地上空中或地下之地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
23、力不同。尤其是空间权本身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分离,如土地使用权人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屋顶平台上架设广告塔,或允许他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之下建造地下停车场,因而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的价值日益突出。 我认为,空间利用权的设立并不违背一物一权主义,其原因在于:第一,传统的观点是从土地的平面利用加以考虑的,并未考虑到土地的立体运用。既然土地上下的空间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且通过登记的办法可以确定其特定的范围,那么在特定的空间之上,权利人便可以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从而设定物权。因为在民法上,凡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能够排他地支配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所以在土地之
24、上设置空间利用权是可能的,实践中也已经被采用,法律当然应当确认空间利用权的存在。第二,空间利用权的存在并不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矛盾。一方面,当空间利用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地表与地上的空间权共同构成了土地所有权,因而不存在对同一块土地形成多重所有的情况。另一方面,对非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来说,它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空间的利用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空间权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独立出来,通常是基于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意愿发生转让而形成,所以空间利用权成立以后,并不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冲突,也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第三,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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