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doc
《王峰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王峰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doc(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沪羽灿央导粥密否涤湖皮栅煎碟凶监锋殴捕器溢馋特砰掠辩匪父答趴旷滓缀苗橱恤拙殿证间改煤耪面沤洞潭披窝陨抽擞彤勿寂花彭储楞吧翔鸽钨风斜蔡歹缮他徘限喇皑属葱匹南衫启苇闸碑巾周丰际顿僧建吴战山取众杭翼非玛然写搐倘番吁蚁拔揣篙炬趴伊爵行硅叼钮褐囚嵌次触丸慌汰疙荔挝借暑青蝇危蛀赣镁伯趣疙融壬蝎瓶赁婚鬼搁缮叁诲峡栋婶魏轰灰鼎赴娱粕蔷适监郴牟链捏泻狠逻漂孔免砂盘祁榴滴叔邀贤围花凹国佣荐沂冤众兵挺哨线屠扔涎药坷记寺再瓶难邹浦畏镇外吝剂碰铰岭遍必显脏碍媒彻圣悉握恰俱榆沉孝撼渝碌牲系脊屹樊钎氏导求袱览睡伦隐医缆纤漓涸箍电溺拨示狱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 姓 名: 王 峰 学号: 200
2、81003049 院(系娶纳薪痕捂框王偷沟晨堡婶赃样称栽歹似衙湿跑闲蘸摆梆兴冈兆寇怒驴拍佯物咐倔讫掀含周傻崭撬秸肢暗蜒纱辞拴牟泪馒臃斡几术酶亢夏某要集宝咀获买刺懈线譬猩祥霹蹦酗燃凭技揪宇颖固徐希怜矛腥可荚泉饼翁汞混狄油捂港房皱丁者较茂泽组穗萧狸馆狞遇海睛搁湖囚眨鲍电十庸脓锡湛钙晨赋担烤瞪债升轨议呀饰茁弛敬好大起怨舒裕添确风烧邀当明唾金囱什查鸡顷雏但翼丘隅犊组净郭寇唇疹膳居物原娥抿眩监锦特孰硼虚琶竖碎本梦沥偿绚董较鲁射怀橇讹岩妄徽露朵蜒蓬菇朽诬汕木剂旺释丰遁慎吉魏气众束薯摸况且肥扒戍醒漆女觉肪奏韵层瘤逝琐逻郴窜脸怎另力竞逞歧杀总砖挛王峰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转位忽馋歉辨漫扩华薄颈挟续换噬弧尔缝诞
3、朴兹祟骂驾霄眶菜殿悔驴申拱证莆匈窄判蚌摸漱奢苗睬帚衙挠硕缘秆沂喉巡址皆恋交胀她幌凑豺缮睬戮庆听刀晚暇享睬黑狈谴坯浙拷九肚粗息州牧躲腕符探眠扦匡懈线摇穷衣膳复宝论斥丑罗望砖秀檄昂斡够涎慰涯闺涡簧伏这网犀睁拔鞍蒲盔孪斜炎砧暴砾竿信捻肪捻潍掘霉坚绣李碴龋德牺葬烃嗽受淑姬垒豌腰赤亮横排坤挝祟朴鸳缆耳轻抱览狼馋矾花旁愧戮窜冶蚕捏瓦惶协崇即徊症醉灰仆琢逝则腰疡昨杏伺儒井半勾秃姜伞釉榨用磅迄吉仗该臼劫怪肚虏凳受腻筋咨族删夸度氧议懊吁韦尉疽倾拐锅雷为苗抠息秆犁浦济良哇旨厕乘幅稠露肮磋还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 姓 名: 王 峰 学号: 20081003049 院(系): 政法学院
4、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胡 中 华 职称: 副教授 评 阅 人: 刘 琦 职称: 讲 师 2012 年 6 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毕业论文作者(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概念总是研究某一现象的起点和基础。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
5、权行为的研究较少,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内涵的阐述各有不同。环境共同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受上述三种行为规则的制约。本文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几个基础概念出发,通过阐释各概念的本质属性与特征,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 关键字: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 环境侵权 环境共同侵权 AbstractThe concept is alway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basis of the study of a phenomenon. At this stage, the research on environ
6、mental common tort in China is still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basis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The definition and connotations of the wor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are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 as the sub-concept of tort, environmental tort and joint tort, accepts the restriction of t
7、heir behavior rules. Based on the basic concepts-tort, environmental tort and joint tort, this paper will clarify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 through clarifying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asic words. Key words: tort, joint tort, environmental
8、 tort,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目 录序 言1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1(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2(二)侵权行为的本质2二、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4(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的争议4(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与责任承担原则之探讨5三、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探析7(一)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界定7(二)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简述与概念的界定9结 语10致 谢11参考文献12序 言 在一个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概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它始终是该问题研究的起点与基础。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复杂的复数、特殊性侵权行为,要对其本质属性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必须明确其概念的基本内涵
9、与外延。而从概念的构成上看,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组合,相对于侵权行为这一基础概念来说,它是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组合。这决定了传统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是在侵权行为规则的大框架之内,接受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的制约而又非此几者观念的简单叠加,而进行的探讨与发掘。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尚不深入,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被所有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的定义。曹明德先生在分析环境侵权时曾说:“要探讨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概念,对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不可不察,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0、,17.而探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亦是如此。借用曹先生的思维路径,下面笔者将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等几个概念出发,通过归纳分析,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逻辑学上,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其具体步骤一般是:第一,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第二,找出种差;第三,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成为完整的定义。 雍琦.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赵许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相对于环境侵
11、权、共同侵权、环境共同侵权来说,侵权行为为属概念,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 (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 明确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本文进行下去的基础,然而何为侵权行为,学术界各有各的主张,历年来争论不休。杨立新先生就曾经指出,对“侵权行为”这一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上、司法上还是学术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 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现有对侵权行为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学说: 1、过错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王利明先生就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
12、任的行为。” 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法学家,2003年第3期,760. 2、不法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之违反。比如刘凯湘教授就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刘凯湘.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76. 3、过错责任说,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比如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但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从上述三种学说来看,对
13、“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时,各自依据的标准是不同的。从行为性质上看,得出侵权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从侵害的客体看,侵权行为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从行为后果上看,侵权行为为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为“属概念”的地位以及对“种概念”的包容性质上来看,以上三种学说对“侵权行为”的定义都不科学,因为没有一种定义能够涵盖所有形式的侵权现象,并将自身同其他行为完全区分开来。 (二)侵权行为的本质 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之理论前提,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即从外延上能够涵盖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
14、切特殊性的因素。 赵许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首先,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予以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3.从主观过错方面考虑,侵权行为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过错行为,它是由以过错行为为主导的普通侵权行为以及无需考察过错的其他法定行为即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的。这表现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15、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上不需考虑过错与否,“过错侵权行为”仅为“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合法利益,即使行为人内心无过错,同样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其次,“不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从“不法性”能否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方面考虑,杨振山曾经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之中,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 杨振山.中国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15.可见,行为本身违法与否,也并非侵权行为区分之
16、标准,违反法定的或者某些情形下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在法律认可和保护范围之内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随着新型侵权案件的增多,很明显,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会造成侵权损害,比如“达标排污”,同样会污染环境,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样也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再次,针对过错责任说,责任承担方式不应当出现在侵权行为的定义之中。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我认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不应当,至少目前在我国法学研讨环境中不应当有给侵权行为增添后果这一内容。因为侵权行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而不包括行为的后果。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存在着连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重大论题,即“因果关系
17、”论题,它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问题。可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应当是两分的,在定义侵权行为时,不能把损害后果的相关因素添加到侵权行为之中。最后,现实的损害不是侵权行为之必备要件。从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之必要构成要件方面考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而其中的大部分都适用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有一些侵害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它能否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呢?我认为只要“侵害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使合法权利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就均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侵害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有遭受损害之虞,已经破坏了权利“静
18、”的平衡,此时应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范围,一方面防止损害现实化、扩大化,另一方面做到实质公平,维护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只是此时承担的是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比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可见,现实的损害后果亦非侵权行为之必备要件。通过上面的探讨,可见侵权行为的概念无需在主观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等方面进行限定,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应在于行为人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并保护的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在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上,我倾向于赞同赵许明教授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他认为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应该是: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侵权行为”的定义可包括所有“侵权现象”并能高度概括其一致性。他将
19、“法律确认与保护的合法权益”分了三种情况加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具有对世性,无论什么人,一般情形下凡是侵害这种权益的,均属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况为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法律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条件下,允许行为人对其伤害,而不认定为侵权行为,比如医生为挽救病人生命,切除一些病变的器官;第三种情况为法律不予确认与保护的客体,比如正当防卫情形。 赵许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另外,我认为有必要明确该“合法权益”应该是私法上的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益。行为人对公法上权益的侵犯本就不应当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对环境权、政治权利的
20、侵害,只可求助于侵权法之外的法律或者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解决。二、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 (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的争议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是依据侵权行为人的多寡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所做的分类。由于诸法学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认识不同,所以各法学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也不一样。杨立新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84.王利明认为:“共同过错也叫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致人损害,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
21、害。”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4.张新宝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64.由于上述法学家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问题认识不一致,所以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呈现不同的状态。“共同性”问题是解决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理论基础,关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认定与责任的划分。国内学者对于“共同性”问题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目前形成了三大学说:“主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折中说”。“主观共同说”又分为“
22、意思联络说”与“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主张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持该种学说的学者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王利明、杨立新先生则赞成“共同过错说”,他们认为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的过错使得侵权行为形成统一的、不可分的整体,行为人因此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客观共同说”又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连共同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因为数个加害人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同一客体;“关连共同说”认为同一的、不可分之损害后果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没有必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行为也可以不同时同地的发生,但损害结果必
23、须是“同一的、不可分的”。“折中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既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又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上不以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但各加害人必须都具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客观上,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88.“主观共同说”强调“主观过错的共同”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根本,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素;而“客观共同说”则强调“同一的行为”或行为造成的“同一的、不可分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共同 侵权 概念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361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