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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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TDX1104052004Q/TDX 仙居县供电局 发 布2004-12-29实施2004-12-18 发布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Q/TDX1104052004仙居县供电局企业标准7目 次 前言II1范围12引用标准13基本要求13.1提高城镇及农村小集镇道路照明的设计水平,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镇环境的效果。13.2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技术先进、节省能源。13.3道路照明设施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4道路照明亮度、均度要求14.1根据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第2.0.1规定城市道路分
2、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民道路五类。14.2为了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辩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照度)的均匀度、眩光限止和诱导性四项主要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通行和人行的道路可只满足平均照度这一评价指标。14.3各类机动车交通道路和非机动车行人道路的照明亮度、照度。(见表一)14.4表一所列的照度若系水泥路面时,照度值可降低30%左右,但路面平均照度最低不得小于1X(约0.1cd/m2)。24.5眩光可分失能眩光(生理眩光),不舒适眩光(心理眩光)二类。眩光限止指标是规定某一类道路禁止或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即限定灯具在某些特定角度的光强值。
3、24.6通过下列方式改善道路照明所提供的诱导性。25光源和灯具的选择25.1用于道路照明的光源应具有寿命长、光效高、可靠性、一致性好的特点,道路照明应采用气体夜电灯,一般不采用白炽灯。25.2选择光源应遵守下列规定:25.3灯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26路灯照明设计26.1照明方式26.2道路照明设计原则37照明控制37.1道路照明的控制有定时控制,光电控制,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结合起业使用。37.2对一些条件许可的街道采用双光源灯具实行半夜灯的办法,下半夜交通流量轻时关闭一半灯,既可以达到节能目的以不影响功能。37.3采用双侧相对或交错排列的安装方式时,可以关掉一排灯或邻杆交错闭灯。37.
4、4采用单侧排列的安装方式时可以实行隔杆关灯,但不允许同时关掉两个相邻的灯具。37.5对居民生活小区内道路或弄巷不宜实行半夜亮灯方式。37.6要提高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可靠性,做到该亮灯时能亮灯,该关灯时能关灯,避免不必要的电能损耗,合理确定路灯的停送时间。3前 言城镇路灯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为了确保城镇道路能有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方便人民生活,提高城镇品味,美化城镇环境,防止犯罪活动,适应城镇发展的新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道路亮度和均度的要求、光源和灯具的选择、路灯照明设计、照明控制作了规定。本标准规范内容系首次形成企业标准。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提出。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
5、标准化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坚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徐文忠。本标准批准人:赵均府。本标准由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负责解释。城镇道路照明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道路照明设施的技术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及农村小集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道路,以及供行人通行的居民区道路和某些特殊场所的路灯照明。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为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JJ4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3 基
6、本要求3.1 提高城镇及农村小集镇道路照明的设计水平,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镇环境的效果。3.2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修方便、技术先进、节省能源。3.3 道路照明设施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 道路照明亮度、均度要求4.1 根据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第2.0.1规定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民道路五类。4.2 为了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辩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照度)的均匀度、眩光限止和诱导性四项主要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通行和人行的道
7、路可只满足平均照度这一评价指标。4.3 各类机动车交通道路和非机动车行人道路的照明亮度、照度。(见表一)表一 道路亮度 照度标准级别道路类别照明水平均匀度眩光限止平均亮度(平均cd/m2)平均照度E平均(IX)亮度均匀度L最小/L平均照度均匀度E最小/E平均快速路1.5200.40.4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主干路指大型分类建筑的主要通路中心或商业中心通路1.0150.350.35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次干路0.580.350.35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机动车辆少的支路0.350.30.3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12采用的灯具不受限制4.4 表一所列的照度若系水泥路面时,照度
8、值可降低30%左右,但路面平均照度最低不得小于1X(约0.1cd/m2)。4.5 眩光可分失能眩光(生理眩光),不舒适眩光(心理眩光)二类。眩光限止指标是规定某一类道路禁止或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即限定灯具在某些特定角度的光强值。4.6 通过下列方式改善道路照明所提供的诱导性。4.6.1 改变照明系统:如通向交叉口的道路及交叉本身可采用不同的照明系统,如前者采用党规照明,后者采用高杆照明。4.6.2 改变光源颜色,如通向交叉口的主次道路可采用颜色不同的光源。使道路照明起到道路指示牌的作用。4.6.3 改变灯具的式样或安装高度,如支路可采用的和主路式样不同的灯具或不同的安装高度,即使在白天也能提
9、供良好的诱导性。4.6.4 改变灯具的安装排列方式:如采用两侧交叉排列的在接近交叉路口时可改为两侧对称排列,这种变化可作为一种信号,提醒驾驶员他正在接近危险的路口。5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5.1 用于道路照明的光源应具有寿命长、光效高、可靠性、一致性好的特点,道路照明应采用气体夜电灯,一般不采用白炽灯。5.2 选择光源应遵守下列规定:5.2.1 快速路和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城郊公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5.2.2 城镇的主干路初次干路宜采用高钠灯。5.2.3 支路和主要供作机动车通行和人行的居住区道路,优先采用节能光源。5.2.4 市中心,商业街道等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用混
10、光照明。5.3 灯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5.3.1 道路照明灯具要有合理的配光,除有一定的布光角度以确保路面上的照射范围外,还要求其配光曲线比较光滑有突变,以确保路面上的照(亮)度分布。5.3.2 道路照明灯具选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可选下12家生产厂,以保证灯具的质量。5.3.3 根据道路照明标准和所设计的道路级别选择相应的截光,半截光或非截光灯具。5.3.4 对照明要求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选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5.3.5 对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吉或场所宜选用耐蚀性能好的灯具。5.3.6 道路照明灯具选择还应考虑多种型式,每条街道要有不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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