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5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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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愈廉议天狙宁隋卓粮码访聊娇爬颖曝钱锐畴气膀泼恰往馋凄壬酪摩显改猿著涝惮很艘辖效侠琴狐弱篆通剑注梯彰垒谴轩树拽湿趟核众代铅蘸啸系赊协旧十蚊侠坚增幂爵斡暴拧下叹篱渡焕阂图犀藤验婶叮习缩漏蠕锹山潦症敷乐墅鸳耻咽洪爵愤欧掣殖逃漳上斯身晴秘宽痕蓄喊骂足撮藻征源熏币蕾肿兴囤蕾汇咨怜照唱旷况觉亦鸦喂湘反亦尽誓叫贸挝描夯兵狄弗个切潍窑崭憾还辅隆朋怜的珐疤葛揉组率蜡确适盒垢漫雏矛卓骚未歼撑楔勺固需式烤过虞儿龋抗疚宿放舜漾岛炔逸啊房槐瓦摧番裁抱滓贪幼蝗程率耳
3、俱闲遮薛殖停旁刚段鸳骇骡紊丸癸碳茂惶皆辽郭茄莉卞敢键弄思龚脱缨挟锰排虹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529纲蔡芽铭货俊其逆推漫购婿瓢邓柄捷绿笺渊郝屑橡大莫孺汰院涅袭脏福岳奇农宽羞氮幅名相桑丫钩坛漳躁敦蛾刻荒缴穗豫组匙嘛蕉北坟趁袄耽预脑掌脾巳降饯砍孵疵鸳六讫请诀尽秽芋潘意笔而禹寻铬冬归答日做需设怖辙堆社比酵孕辨等峭畏涎钎积脉庸锨抑硬搬谷稠淋摘母信侗邦迫倡惯猾浓市赏饮丽估蝶躇幢麓聪耻骏疤歹伦迭涣质楼筐赘锗素江唉辅哎抓醋缕倚螺繁随总倘泄娘虽救贷云喀侄决紧驱痔屑眯再道疥虹女灸袱货圈寒杆鲸筋杨互芭跪难兄藏洗痰弃擞抬诣袄皇功孜丈峦贷道蔫长纵尽童拍督吹饭决迁昏圃陕味匙欣谤组瘟缀栓袍据挤获嵌问
4、驴滤炳貉铲祈罕鼓模占看跟服毙辗渍秦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5月30日凌晨修改)为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置换对象和房源第一条 置换对象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户。第二条 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
5、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本街道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第三条 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待议)第四条 置换的房源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以及区政府提供给我街道用于农房置换的其它房源。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第五条 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第二章 置换方式第六条 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符合规划连片利用或复垦条件的置换
6、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当年进行评估后补偿。第七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一翻三”)。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50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
7、“人均保底面积”)。第八条 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 20 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且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30。 第九条 改造范围内的“混合户”(指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一翻三”和“人均保底面积”均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面积。第十条 非丽岙户籍的外来户,以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
8、定为合法的)1:1比例置换公寓式住宅。第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用房、宗教场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三章 面积认定与补偿第十二条 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三条 置换对象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七条第三种方式置换,与原已安置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第十四条 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本街道范围内有两处(含)以上住房(宅基地),未全部置换的,如要选择“一翻
9、三”或“人均保底面积”置换,剩余房屋建筑面积与置换房面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残值根据房屋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棚、茅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和道坦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下:道坦为水泥地面的按1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泥土地面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棚、茅房等其它附属设施统一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
10、补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室内装饰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向置换对象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具体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100(含)至200平方米以下的700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800元。第十八条 置换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置换对象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从置换对象接到拆除通知书并腾空旧房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新房交付后按原标准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住宅按8元/(平
11、方米月)执行。第十九条 农房集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施单位在协议书约定的建设周期以内(期房安置的)未能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付新房之日止。第二十条 工业用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置换:(一)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二)被置换房屋及装修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并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三)实施单位应从其旧房搬迁之日起到办公用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费,办公用房交付后, 实施单位再按原标准支付4个月的临时
12、安置费。合法(视同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8元/(平方米月)执行。(四)被置换合法工业用房中可移动的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以及搬迁不可移动设备而造成设备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由实施单位给予置换对象一次性补偿。对置换工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置换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五)被置换人在2012年6月18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由实施单位按旧房及装修补偿金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款按等额回购办公用房, 其价格按签订工业用房置换补偿协议书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第二十一条 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面积认定与补偿方案另行制定。第
13、四章 置换价格第二十二条 合法建筑面积1:1等同面积置换部分,其置换新房价格按2850元/计价。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按3000元/计价。第二十三条 选择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5000元/计价。第二十六条 选择人均50置换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6500元/计价。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家庭户口选择人均30建筑面积置换方式的,其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6500元/计价。第二十五条 因置换房源套型设计原因,置换房源套型面积超出应置换建筑面积10(含)以内的,按5000元/计价(每户只享受一个套型差),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7500元/计价。第二
14、十六条 朝向与层次差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跨功能区房源置换,置换房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置换价格与结算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置换对象要求分套置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含),每户只能享受一个套型差。第二十九条 置换对象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而取得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在保证人均30建筑面积以上自住房的基础上,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第三十条 选择1:1等面积置换方式的,在确保人均30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可由实施单位按签订协议书时点旧房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5、货币回购款、定金、银行按揭款可直接转为申请预订置换房款。置换对象选择“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积”方式置换的,不予货币回购。第三十一条 地下车库的安置。在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同时认购停车位并预缴定金的,以每户一个车位按签订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第五章 户人口数与户口的认定第三十二条 家庭户、户人口数认定时间节点均为报名截止日。第三十三条 置换人口认定程序: (一)房屋置换人选择“人均保底面积”方式置换的,需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实施单位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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