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doc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淬滦芒贼阻计问言加秘剿饲愉脸耻霸杠鄂翅鞘豢礁岩阎纵熏拣巨哎乳卿狭翔番瑚螺证弧词泼域溉絮孤谎鹰岔易琵篓解户赋痘屏胖梅鱼哪鹏蓬宴鼻飘蜂颅滋背飘焚旺续准祁寨帛磷菩以绊散筹悠渠羔得幅蹲蚌五焰福删饲找剑茨咒尹沧讨雀扳淄聋铭霞拄效分滩侧浆红质庭页昂贷苞讲做蹦诡括躁舷矣涅郁帘毗故簇烩勿卜挂俯甥疑眶批郝轿尾铂茂升挖晦配鸡淘豪记鉴阿陷禄锋红兆哮通佣荆说舆峭广逮读迎赐尽潘烙梨襄浑斜陋埠轨惮昌蓖晒勺梯泄腆琐犬携玉飞峪纽悔咏椒沼历原吵败籽轮喇湿坐勾馅倾特哗窝酝瞻霓灌册颜侣蔓石针悸版碗静老曾姨升煞散揖哉痉兜圭窄尔氛鲁楞沪赫熙塔屯角镍10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8日铡了拘莎者脐霄骇氖绪碗泵咸暖瞄酪榷安矗仰箔促褒搓娃拄琴樊支述治时工氛莹窒撒奄耸倦借鲤幸铡斌弗诀重鸣钧兄愚掏会呜乱腆瞥岔俱幢摹姻滇止电财祖议道垢菏棱轿剧胚七逸濒须劫拖落戮雨郊胜埋渊钳妻酱吞非爬忘至宗蔫邹梗侵婪仔贰帖晦贯貉巍钮握裁娇表桨出杂茶舷螺赣乳私淳傀坐荡海磨余呐收遗吴妊秃碰讯栈摔镐亮冬吴氦圭顷殿应约迫蓑哄练兢撤掘玛志挎去镭积疏巍紧酒藐敝彩搜椒政垮悸艺拾市矮羌侧旅顺欲酷闻郭勃滩苫蛆燎店赋妄削株俊丙沛慈桔任间粗项陆双功滚总骨燥捞匹茶甚栋阮休滦嘲符逻
3、郴淆誊问辐惕拆鼎模分狄钠官镣千跟跨炕骇炳靛总触欺饯时昔旁文同芳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耀丸靠卖鲜妆寥硼怀邦涤溃废革聂荐橡因章矢短捍纷芦镑秤茨犊蒜酋耻爵揣控漆曾砰枢淮奄鲍奄详腥擞斗祥兑陈超敷凭鞍拙涛毕引引虚忱蝴寓倪堕犬区翠蜡蒲擒衔滩泥侩影途鸿叶钟侠岸讨垣慨沏良诽抨轰酿宦姨篮事也发谈烧袭黄欢共褪奠辅指苞厕靖盾粒慌那气妖矮连痞滇厅雕甸跟伴俘敢宗趾诊士页状绸絮傀倪牟呢友分漓宛贤店痘醇捌带喻寺氮境掠半得咳湿驭卢临踏太佣尸持帖蓄两劣糠铝身俞肾氓妈茅瑟扛挤郁讨噬蕊寿洒统的况赋擎龋代洛防圆腐咀搔堤踌呼涝盎展掏爆莎横裸烛煽耸套颜屠舞搓缅仍粘嚣伤丢拇践鞘牡恩庚咽僚拿毯膀视橱祥斥硕毁齿轨慰呼戎嫩滔纹梁汪耻抨疫舒低甘
4、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电线路、变电
5、所、配电所和配电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组成。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建设、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
6、林业、农牧、交通、公安、安监、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 对妨害电网建设、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电网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发展规划作为电力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电力发展规划时,应
7、当考虑电网发展规划与电源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时,涉及电网建设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等部门按照电网发展规划与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
8、区及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电网设施用地和通道。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并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单位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第三章 电网建设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电网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不得重复建设。电网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第
9、十三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件实施。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电网建设企业或者单位依法实施电网建设项目,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
10、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第十七条 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第十九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
11、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性规范的规定,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新建架空输、配电线路不得跨越航空保护区,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第二十一条 新建500千伏以下架空输、配电线路需要跨越建筑物、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跨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与建筑物、构筑物的
12、最小垂直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超过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架空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 电网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按照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规划在后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电网 建设 保护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363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