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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 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范本 第 2 页 共 5 页 一、毕业生暂缓就业时间为 20xx 年 7 月 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档案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毕业生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 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 号)有关规定办理) 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学校就业 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 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应每月一次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 所在
2、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 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 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 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毕业生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 考公务员时,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毕业生出具与升学有关的 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毕业生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省 第 3 页 共 5 页 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如毕业生需办理失业证 、 结婚证 、 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 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 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3、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 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 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 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 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省就业 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将 毕业生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毕业生未交 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毕业生承担一切责任。毕 业生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 用人单位请毕业生通知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阅;广
4、州 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 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 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省就业指导 中心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第 4 页 共 5 页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 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回生 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学校 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 议到期时毕业生不办理,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档案转回毕业 生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学校就 业管理部门,由学校
5、就业管理部门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 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毕 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 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无 关。毕业生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迫究刑事责任的,省就业指导 中心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 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 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毕业生个人承担。 九、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省就 业指导中心委托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署,省就业指导中心、毕 第 5 页 共 5 页 业生、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协议书自学校就业管理部 门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省就业指导中心 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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