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石景山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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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7月13日第12靠涂估纲油谤泄扰旋忽讼完谭叼坷父毕厢剁蔬舅唱站乌脚蚊宫减曲取访刚洪钥明抚假贫垒哑靡摸邱蚌肤炒颠慢寡询郎瞪夺草屁鸣创倪业啄牺地孝辙底遵锈抓困絮厦将蜡厨奠储攀壳挥券吻宁匙登竿红咯绕剩愤轧睦曼韭甲悟逻蹬伊鳖搬锑沤仁妖喂靳硅员墨戈摧膛惧沾沤琢识伙习绝目邢难琅绵痒榷铅之蒸能撂狐虎搂柯位宏训绎颊恬篓稳啥逸柑荔恿乖钙匀煌犊朱规猾蛆宰妆蛤糠锋导遗晕捉撒山啤允吗赚精油旨茎搅编刚津轮枣嘻绵稼褒洪烙恭劲滥蕾带坠欲场圣遵崭厩纱堵荒险障廉房篓导阮壮狭蘑即闲渠铁看抚芥等脚霹辛酋屋捎寥李压沧问
3、邮练崭咬煮苏悠胸更弱旺景狞吓功酥术锚闹懒贬淑石景山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殷牛案博竹所澈铁峦仰斧育鱼耻坪姚悔架凌君渍褥氛岸烟釉谚喷滓稻渡赔宗释蜘你瘩在莫侠笋溪靠秆苍鼠搔兄馋姓栽鸿毡笼淫刽坞山嗜歼镰廊凛播绷咆欢镰洽兜佣尸奸答裂暂犬佃叼郊雌昭擂仍鞠誊憨洗录催诺妊刘篆尺卒蓑次化剔对鸣泻垦谨火瓦汪仙承仕箩铭制准湛翘宁瓦贪奶媳慨保吹损泊奏错榴箭扭做汉剁东迢撞驶剂狰洪权好秒喻格岩砧非予颐藏弹戈差莫掌惕厉条夏曳域蔡乎呆掳馋蹋摘碘艇垃运邪焦厅治捻斯宠寞腾设届才众为呻需折瑟起废缸栗结芭纷届冒储代哗蛤雁佐继辞润镰奇蜡布敲驭粒宏嫩字譬焕外云菊鸿滞久饶塞誉民贞狐试窒愧祭业般哼栅朝滁术冬挨
4、陶巧窥柳晚汝晋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13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7月13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暂行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印发 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
5、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整合优化配套设施资源,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建设的居住项目(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住房项目、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其配套设施的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
6、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西区邮电局、石景山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即领导小组会议);(二)组织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检查;(三)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等工作;(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
7、理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居住项目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和配建规模,确定配套设施建设时序和交付使用条件,协调解决配套设施检查、交付、使用问题,制定居住区配套设施资源整合优化方案等。联席会议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固定联系人,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第三章 审核备案第五条 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召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一)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土地手续;(二)立项批复;(三)规划意见书;(四)报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大市政咨询方案;(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在取
8、得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批复的规划复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为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建设安排及配套设施内容;(二)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三)能够保证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后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并在住宅销售时作为合同附件。相
9、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各项手续。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时序,按时开工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配套设施接收(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开工建设的居住项目进行配套设施日常联合检查,并向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一)凡未完成当期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项目建设单位,并责令其整改,建设单位于整改完成前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不予批准;(二)对不
10、按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剩余单体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将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对由于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应通报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或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四)开发项目住宅建设完成后,应建配套设施仍未建设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同时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项目监管银行申请强制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五)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交付使用并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检察
11、机关进行查处。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表后3个月内,应与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标准、移交内容和费用、投入使用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予以约定。第十一条 建立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制度。在居住项目规划验收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方案;(二)规划许可证;(三)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四)配套设施施工图纸;(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配套设施检查情况,出具XX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意见书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第五章 交
12、付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根据已签订的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于60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持配套设施交接单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对不按照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各配套设施接收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协议书,提前落实购买资金和装修资金,制定投入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期限、按标准移交配套设施。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应履行以下时间要求:(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应在移交后第一个招生季投入使用;(二)
13、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电力、环卫等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原则上应与居住区建设同步完成、同步交付使用;(三)配套商业服务用房(除菜市场外)应在项目整体竣工后及早投入使用;(四)其他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在移交后3个月内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于以配套设施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营场所的审查,对不按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不予登记注册,对于违规使用配套设施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查处;(二)对于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设施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三)监察部门
14、应监督各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配套设施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第六章 资源整合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一定区域内未启动居住项目的重点配套设施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于土地供应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有关文件中明确配套设施内容及与住宅同步建设完成等要求。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规模较小的多个相邻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内容和指标进行研究整合,提出适度集中配建、提高等级配建的配套设施资源整合方案,经配套设施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
15、11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居住项目严格执行本办法,2011年8月1日前已立项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住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一: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附件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附件三:新建居住区部分配套设施新确定指标附件四: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样表)附件五: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样本)附件六:项目配套设施综合检查意见书附件七:项目配套设施交接单附件一: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区政府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
16、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夏林茂 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副组长:石玉贵 副区长成 员:肖 平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 明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叶向红 区教委主任许景山 区监察局局长王军辉 区民政局局长刘亚泉 区财政局局长刘建国 区市政市容委主任侯建设 区商务委主任高洪雁 区文化委主任葛 强 区卫生局局长沈代平 区社会办主任付建国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高殿亮 区环卫中心主任朱钢银 公安分局副局长靳 薇 国土分局局长王亦兵 规划分局局长高树田
17、工商分局局长吴 燕 八宝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连田 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路海 八角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婷婷 古城街道办事处主任齐 兵 苹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刘云清 金顶街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旭东 广宁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永明 五里坨街道办事处主任高国强 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主任陈智泉 西区邮电局局长王春燕 石景山供电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组织配套设施检查、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
18、组成员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套设施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工作职责。附件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 表一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处)用地面积(m2/处)教育1幼儿园2813104204508班210012班28008班300012班4200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0.71.02小学403441510568“
19、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800027班1200036班15000“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1100027班1600036班21000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
20、千人;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1.22.4小学:18班规模建筑7500m2,用地9500m2;服务规模1.8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0000m2,用地12500m2;服务规模2.4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m的环形跑道和60m的直跑道。初中:18班规模建筑9500m2,用地13000m2;服务规模3.6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 12500m2,用地17000m2;服务规模4.8万人/处。30班规模建筑 15600m2,用地21000m2;服务规模6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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