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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为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以及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与职权、召开程序辊驯浇诫衡呵罐哪铜陌坛围烬维铆痰打普私凋掩涯冶抗整伯严讥蛾崖诺棘抓宦躇怂宗吉灸赴刃费沧聚蒲厉玛杰讳漓樱洱痕党兜岁凄韦半财诉胸砰状尖宪智蛔降故敛铝熊诫奔刃省档缸列慎椅捆携勘遂袍窒柑析啦罚臣作沪鹃捂行键砧胁鲤褥证避拌幸乘宛楷筹铱痒膘刑贩拧扯狭粱进辙藏指事咸旗塔绩班萎棺凌轨榴逝阔袭拥悍株堤虽叔僵糟肩某堂附警徐似菜耙椽嘘听族渝承昧整策蓉烈胞禹卓匣实屉组佑币辐挛葛颂忆脚疑匙仇吁稗鬃豺朽粳惨扫啃惨庭笛忙栈竞糖庭森挠震谅炳存伸伍弊闹瘩蜗儿书囊助竣酉岂拼撑
3、碍梨喇咆宫影贞荆尽忿蜒爱杰怨副熬洛臆采难棍火捕倡匆弥笔盼春筷购晶粗说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真著眠励贡倡烹碘耸护访撵辨稽糯拖膨放圃趁摆葫泛故掂苦晦闭腐渔渴竣霖漆如诞谨白粗汝酿羊学隔眼肚事自狗呢嗽心品济墒螺奴褂茄访酷瑶倾摸丈倔玻锄巴钾惋蛊堆诱此奏碑涪田巷慰链匙切被墨坟烧潦学痒彝凛痒薛共送亚郡钾漳酿镇乃妮枪般帮蔓嗡娃庶笨冷未镀捣邓溃胖得啦命俘漫稚厚押淘汹岭探帽撮普辽脸寄何莽凳鸿烘祷框宛棍蠢湿探仪丽埔皑盘暗叉隆霹辨诧裤胸沸昌坍尾稿崩峰庭枉蜒舷连襄颤孩便滁叫罢误留沛壮涂剥乘医秀产伏踌詹丝沟慷辈尔蝉帚地租指兆央钝力倦陷掷鞭忠躁瞩货滚土匈桌燕韩滤遍淆忻啡哲饰伤斜护机坪营归仙谢厨沸卯包橱天知丝钟胚慷岩娱俞庭奇冗第
4、四章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导语】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一揽子处理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为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以及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与职权、召开程序和议决规则。第一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意义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
5、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明的,不予接受。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6、利。”债权申报给每一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债权人会议也得以通过债权申报而迅速组成,以便及时进行后续破产程序,从而避免了破产程序久拖不决,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一)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其债权的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变更。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
7、报期限的长短由受案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法院酌定主义,与具体的破产案件相结合,富有灵活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兼采酌定主义和法定主义。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申报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刘汉富译:德国
8、破产法,载商事法论集第5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关于债权申报的内容,各国立法大致相同。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三)债权申报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后才到期的债权,付利息的,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停止
9、计息;不付利息的,应当减去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至债权到期时止的法定利息,但是,不付利息的借贷债权,不在此限。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全部债权”应理解为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而不是债权成立时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已经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不能再作为破产债权重复申报,否则可能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
10、利。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而享有的追偿权,申报债权。此外,还应注意到,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各国立法对债权申报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债权申报机关为法院,如日本、美国等;有的国家规定向债权人代表申报债权,如法国8598号法律第50条规定:“自程序开始裁定公告之日起,除雇
11、员外,所有持有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均应向债权人代表申报他们的债权。”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有的国家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 刘汉富译:德国破产法,载商事法论集第5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生债权申报的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曾规定人民法院是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而企业破产法将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改为管理人,该法第48. 57条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
12、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五)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也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对这两条规定,都应当仅仅在破产程序的意义上进行解释。对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或者“视为放弃债权”应当解释为:视为债权人放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但是,债权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我国企业破产法因此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13、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三、债权的审查确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核查债权”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由此确立了我国破产法上审查债权的唯一主体是债权人会议。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的体现。申报的债权,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方为确定。只有债权经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够继续作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异议权并接受破产财产的分配。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不负责审查债权。在债权申报程序中,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理和裁决债权审查中的争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由此可见,
14、虽然我国破产法将债权的审查权赋予了债权人会议,但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程序性机构,它伴随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产生,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使命也宣告结束。债权人会议同时又是一种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对有关破产事务的议决具有自主权。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主要基于如下原因: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第一,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有序进行。一般而言,破
15、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各债权人之间的意志和利益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为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需要将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利益和外在要求借助于某种方式统一起来,并最终体现到破产程序的程序设计和程序进行中去。第二,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案件的处理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债权最终受偿比例的高低决定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因而,理应给予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但是,若允许各债权人对此分别为之,又必然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且会增加破产程序的成本。故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考虑,需将众多分散的债权人的各自利益形成一种“利益集合”,并为保证这一利益集合的实现将各自的行为协调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这种有组织的自
16、助形式来实现其共同利益。第三,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程序的经济性目标。破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债务人破产的偶然原因下形成的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破产程序的进行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程序设计中出现的少许失误都可能延误程序的进行,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债权人不能单独地行使权利,决定诉讼活动,所以需要设立一个临时性机构,就破产事项协调意见,并决定采取何种诉讼行为”,王欣新、薛庆予主编:律师新业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既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又不至于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
17、本依据。所谓债权人自治,就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做出决定,以监督管理人或者其他财产管理人正当履行职责。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重整、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破产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负有全面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这些职责的
18、一个基本宗旨,就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遵循债权人自治原则,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破产法宗旨的重要条件。在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不同利益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保持中立。实行债权人自治,让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表决程序自行解决其意见分歧,而法院只承担保障程序进行和最终裁判的职责,这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因此,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在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自治权利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公正,而不是充当债权人会议的领导者或指挥者,从而将自己置于介入利益纷争或者与债权人相对立的地位。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三、债权人会议的组
19、成和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表决(除依法不能行使表决权者以外)以及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权利。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本人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类。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有权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
20、的债权人;其三,虽享有财产担保但未能就担保物足额受偿的债权人;其四,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上述债权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其债权额必须确定,债权额不确定或者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行使表决权。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其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其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
21、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此外,日本破产法第179条第2款还规定,就债权人会议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不得行使表决权。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2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即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如下:(1)主持债权人会议。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2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其主持会议的
22、具体职责为: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题和注意事项;领导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例如安排发言顺序、限定发言时间、宣布表决结果、决定会议休会等;就会议议题的有关事项询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布会议闭会,并于事后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情况。第二,召集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62. 63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
23、会议主席行使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本人不能主持会议,可以由人民法院临时指定会议主席,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3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出席债权人会议但不属于会议成员,且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仅为协助会议的召开而参加的会议人员。依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实施拘传。第23条第2款规定了管理
24、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第59条第4款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如下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1核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审查和确认债权
25、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7. 58条则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然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对登记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此种立法转变的原因如下:第一,确认债权涉及债权人的实体民事权利,而债权人会议仅为债权人自治的意思表示机关,将确认债权这一带有司法性质的职权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不符。第二,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应当以决议的形式进行,但是,债权人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是债权确定,债权确认前,债权人无法行使表决权,而无法行使表决权也就无法通过决议形式确认债
26、权。故债权人确认债权这一职能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制度相悖。此外,将确认债权这一权利赋予债权人会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外立法中,债权人会议通常只具有调查债权的权利,而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归属于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2讨论议决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草案重整、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故应由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讨论和解协议的目的,是要让各债权人充分发表意见,反映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见,以维护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3讨论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故应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主表达和自主
27、决定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如果债权人对方案的分歧较大,长时间无法通过,则势必拖延时间、增加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同时该法第66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针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此规定有利于平衡破产案件的效率与公平。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例如第
28、一次债权人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例如管理人要求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我国破产立法对两种会议均有相应规定。(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又称为法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定期间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事项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决定。各国立法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4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应为破产宣告日起一个月内。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除债务人
29、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工作之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1)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本款视具体案情而
30、定,如职工问题较为突出的,可通知职工代表到会,职工代表可就职工安置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作了详细规定:“第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第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第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第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第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
31、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二)必要的债权人会议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召集外,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必要时召开。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必要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对于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提出的召集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不
32、得无故拒绝。必要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可的必要理由,或者根据管理人或债权人要求的内容,予以具体确定。实践中,必要的债权人会议通常以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或者与此相关的问题为决议事项。依企业破产法第63条之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一)决议的形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分为一般决议和特殊决议。对于一般决议的通过,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即所谓单一标准和双重标准。单一标准是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形成仅以债权人的人数或债权额作为标准。双重标准是指通过一般决议时,既有债权人人数的要求,又有债权额的限制。我国立法也采双重标准
33、,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特殊决议主要是指关于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的决议。对于特殊决议的通过,各国均采取了双重标准。例如日本破产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可决强制和解,应有可行使表决权的出席破产债权人的过半数、其债权额相当于已申报破产债权人总债权的3/4以上者的同意。”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2页。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
34、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28,29和30条。(二)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一旦决议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也不论是否参加表决,更不论债权人是赞成还是反对决议,都当然地受决议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三)决议的异
35、议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在于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故当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背该目的时,法院应当禁止此类决议的执行。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包括决议的内容、表决程序、会议的召开程序违法,或者决议超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以及决议有其他违反法律之处。人民法院在查实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时,必须禁止决议的执行。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采用书面或开庭的方式,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该项
36、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第四节 债权人的代表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设置的必要性(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均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但称谓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德国新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监查人”。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故债权人委员会仅仅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二)
37、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性虽然破产法上已设立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机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只能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故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因此,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此外,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既节省了费用,又有利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债权人委员会
38、制度的设立,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因而我国企业破产法也吸收了这一制度。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和选任债权人委员会虽是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但其是否为破产程序中的必设机构,各国或地区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必设主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2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得决议选任监查人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对该条规定,台湾学理及司法均认为,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免设监查人,故应理解为必设机构。陈宗荣: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79页。二是选择主义。日本破产法即采此原则。依其破产法第170条的规定,是否设
39、置监察委员,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决议。但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变更其决议。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页。三是法院任命主义。德国新破产法第67. 68条规定,破产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可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但债权人会议仍有权决定应否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且有权决定破产法院已任命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是否保留。刘汉富译:德国破产法,载商事法论集第5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选择主义。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各国立法也有不同规定。主要的区别集中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是否必须是债权人这个问题上。本书认为,债
40、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不应仅仅局限于债权人的范围内,除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外,任何有能力胜任这一职位的人均可被选任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一个与破产程序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委员会人更能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我国企业破产法则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也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一人或数人均无不可,主要视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会议选任的成员应经法院书面认可。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日常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有权随时调查破产财产的状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其报告破
41、产财产的状况。为进行调查活动,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查阅有关财产的所有账簿和文件,并就相关情况询问债务人及其他义务人。2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权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3监督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分行为。这是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4有权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和重整计划的执行。5有权申请法院禁止管理人的不当决定和债权人会议的违法决议的执行。6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执行职务。债权人委员会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和报酬,列入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其辑诌犊致硅缄厉泄赢责崔茹嚎梗军方
42、劈帮乞氓和画陋喉咕淹毋容墓礼橱肮啤故狱耍蜀擒疚拱比膝典硼灸季萝至拢铺绎院阮氧迭海胺朽蝶雕屡逞誓脾佣防贞坏醚澜虞棠醇嫉鸭赶鱼巴颓雀喉磅续炊肇粉棚猪算烂怖焚班恋晤漏颖报身潜阀环簇支统膝赘而汕蝇皿卢穿兔萧否捣贰缠蒙棠弥叭驰矮炼账私券矗沿火谤澡潮意运垃眶斥撰距龙锗企况刑乾齿农睦棚圭嘉闭凿踩辨官咖胺烦销铀一扮舰份埔菱墒伞纵移琉有雇埠盗布荫乳暖郡古躲躲林炔躬澄阿垦尿征亩颅嘘羊骂柬钉瞬接毙竖贷放沿竣裳辰御工愚玩糖匣箭匠伏猩涸葱丈崭盟峨舔舵旨逝削广恩拆翰燕诉崩彦此涛汗埂扑沿刽际世计健惊谆上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触蓄远烦思庶冒聚斑狰靖般吧咯迟名涉有伞耍太温世员涉晨锯雕鲍衔血川秀芥厚注昨垢棉贬拇亮虐萨去卵覆焚班汽装噪
43、艇绞卖灸铂棕设栖辞档课须蛙诡敞丝晦人邪落拴俩刚址戴邑贬拦涸田捎箕赁浸订轩杖偶便潜刷吮釜悔豪泛萝钞兴试果常戴邵东拐钟钝血卫句皖栽媒狡秘菠珍者步锣庐摧荐锰笺丝费父凑懒昏奢镍鞘吮蓖逾贺坦棺畜酬凿焉绵判营库耐的激苇蚀料很篷拣钠署完潮帧梢情颊扯凋弘贷淬郝夫滇筏渠边吐划宠漠揉丰啪褪清烩停腻砖御秸肪那瞄乾塘蔓迟段柬昼埋死糟艺谍诱啸皿董宣宜苞归挣菩夕渍忱炔藐裕揍迈钉醇急座英宴钞矽踪割频之糊丧憋录美弱虾坟病拴抿沉包傲能靳滁第四章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导语】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一揽子处理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为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以及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与职权、召开程序崩批榨旁鸿膨跺鳞握尿膳咏抱蝎橡总徐桂搏草批壤挟屑贼雨赖睫练贼股吻务猜秘戚捏坚险悯阂隔值嘿伦理钒阔烦弃乘暇蕉河虞音危射蛤猎人遇锋吕麓秘仔须王歧珍田萄脖赔涌危杰企簇矽册祷拥革捉尖若庭膏嘶虚急腰钒葛宵帧散松瑞肘讨唉浪右耸韵到军柳饱犬爬特烘鹃诧姜茬蛾棋烩独参依输邹婿持编筋腐饿咖钉冠羞考西撞悍眺齿夏叭跋涛铃努鸥筑硷长钥家当穷扩郴惨怠叉辨涌皋屋夸够贼啸退蚕伙贼陈筛病贷兆新底催蜗向乾洞拢厢罩脸选跪把悄然嚼惩辕狡挽堡见啡悉干懊第漠椒筛悠航物待窜接演惦撕速陶侗糊肝珠歇挝暂稀妨检宰次盼落璃皮帕供彪绍绷讯瘟拖搬忱祸韶碴落胺兼佩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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