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印刷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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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 3501-2010ICS 77.120.01P 72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 35012011 代替SH 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hypertoxic and combustible medium steel piping engineer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11-05-18 发布 2011-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7SH 3501-2011目 次前言III1 范围1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到货验收45.1 一般规定45.2 管子和管件的验收45.3 阀门验收55.4 法兰、法兰盖及翻边短节的验收 55.5 紧固件的验收65.6 垫片的验收65.7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验收 65.8 爆破片的验收75.9 阻火器的验收75.10 管道支承件的验收86 管道预制及安装86.1 管道预制86.2 管道安装107 管道焊接137.1 一般规定137.2 焊前准备与接头组对147.3 焊接工艺要求157.4 焊后热处理167.5 焊接质量检查188 管道系统试验208.1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208.2 管道系统吹扫228.3
3、 气体泄漏性试验及真空度试验229 施工过程文件和交工技术文件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有毒介质、可燃介质2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弯管加工记录25用词说明26附:条文说明27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信厅科 2009104号),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第十建设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对SH 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时,遵守不低于现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包括TSG D0001-2009压力管
4、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和 GB50517-2010石油化工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以便于规范实施过程的协调。本规范共分9章和2个附录,附录A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与SH 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将原规范中管道分级规定进行了调整;补充完善了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爆破片、阻火器等验收要求;根据目前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际补充了斜接弯头预制的内容和弯管预制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爆破
5、片、阻火器等重要安全附件的安装要求;增加了斜接弯头和支管连接等焊接技术要求;修改了焊接接头质量检查等级及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增加了铬钼合金钢焊缝光谱分析和不锈钢焊缝铁素体检查的要求;对液压和气压试验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中国石化集团施工技术淄博站管理,由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负责解释。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29号邮政编码:255438电话:0533-6295840传真:05
6、33-7501126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邮政编码:255438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29号电话:0533-6295840传真:0533-7501126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邮政编码:510180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 电话:020-28348172 传真:020-28348169参编单位: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主要起草人:吴忠宪、南亚林、张西庚、张桂红、单承家、陈永亮、胡联伟主要审查人:吉章红、葛春玉、张发有、汪建羽、李永红、王金富、张宝江、束志军、李洪波、李 江、李宗德、干建菁、刘 莉、曹 宁本规范1985年发布,1
7、997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2002年第三次修订,本次为第四次修订。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工程中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查和检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设计压力400 Pa绝压42 MPa表压,设计温度196 850 的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8、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规范。GB /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 1954 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量方法GB/T 4334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777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SH 3097 石
9、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 3518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SH /T 3521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T 3525 石油化工低温钢焊接规程SH/T 3526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SH/T 354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SH/T 3546 石油化工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SH /T 3547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TSG D200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质检锅 2002109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
10、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ing石油化工工程中输送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有毒、有腐蚀性、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3.2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元件。3.3 管道支承件 pipe-supporting elements将管道荷载传递到管架结构上的元件。3.4 质量证明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由制造厂生产部门以外的独立
11、授权部门或人员,按照标准及合同的规定,按批对交货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并注明结果的检验文件。3.5 标志 mark在管道、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外表面或标签上所作的标识符。3.6 检查 examination施工单位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过程,即检查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要求,对材料、组成件以及加工、制作、安装等过程进行的检测和试验,并作好记录和评价。包括抽样检查和局部检查。3.7 检验 inspection由业主、总承包单位或独立于管道施工单位以外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或管道施工是否满足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而进行的验证过程。包括抽样检验和局部检验。3.8 脆性材料 fragile materials延
12、伸率小于14%的材料。3.9 有毒介质 toxic medium国家标准GB 5044定义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流体的总称。3.10 可燃介质 combustible medium国家标准GB 50160和GB 50016定义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总称。4 总则4.1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作明确规定的,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GB 50517的规定。4.2 管道施工时,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批准。4.3 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GB 5048
13、4的有关规定。4.4 管道的施工单位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4.5 管道施工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4.6 管道分级除应符合表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条件按本规范表1中乙类可燃气体介质确定;b) 输送毒性不同的混合介质管道,应根据有毒介质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毒性指标(LD50、LC50),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指标,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分级原则,以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
14、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并据此划分管道的;c) 输送同时具有毒性和可燃性的介质管道,应按本规范表1中SHA和SHB的规定分别划分管道级别,并按两者级别的较高者确定。表1 管道分级序号管道级别输送介质设计条件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1SHA1(1)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光气、丙烯腈(2)苯、高度危害介质(光气、丙烯腈除外)、中度危害介质、轻度危害介质P104P10t400t292SHA2(3)苯、高度危害介质(光气、丙烯腈除外)4P1029t400P4t293SHA3(4)中度危害、轻度危害介质4P1029t400(5)中度危害介质P4t29(6)轻度危害介质P4t400 4SHA4(7)轻度危
15、害介质P429t4005SHB1(8)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和甲类、乙类、丙类可燃液体介质P104P10t400t296SHB2(9)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和甲A类、甲B类可燃液体介质4P1029t400(10)甲A类可燃液体介质P4t297SHB3(11)甲类、乙类可燃气体介质、甲B类可燃液体介质、乙类可燃液体介质P4t29(12)乙类、丙类可燃液体介质4P1029t400(13)丙类可燃液体介质P4t4008SHB4(14)丙类可燃液体介质P429t400注1:常见的毒性介质和可燃介质参见本规范的附录A。注2:管道级别代码的含义为:SH代表石油化工行业、A为有毒介质、B为可燃介质、数字为管
16、道的质量检查等级。4.7 表1中所列管道的检查等级除应符合相应管道级别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 设计文件规定为剧烈循环工况管道的检查等级为1级:b) 铬钼合金钢、双相不锈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2级;c) 奥氏体不锈钢和设计文件要求低温冲击试验的碳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3级。4.8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6912的有关规定。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到货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TSG D2001制造许可范围内的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产品上还应具有许可标志。5.1
17、.2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5.1.3 管道组成件、弹簧支吊架、低摩擦管架、阻尼装置及减振装置等产品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有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检验、试验结果。验收时应对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并与实物标志核对。无质量证明书或标识不符的产品不得验收。5.1.4 若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特性数据有异议,或产品不具备可追溯性,供货方应按相应标准作补充检查试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问题未解决前,该批产品不得验收。5.1.5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除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a) 无裂纹、缩孔
18、、夹渣、重皮等缺陷;b) 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产品标准允许的壁厚负偏差;c) 螺纹、密封面、坡口的加工精度及粗糙度应达到设计文件或产品标准要求;螺纹形式、坡口的形式和尺寸、密封面的加工精度及粗糙度应达到设计文件或相应标准要求。d) 焊缝应成形良好,且与母材圆滑过渡,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e)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弹簧支吊架等装运件或定位销块应齐全完整,并无松动现象。5.1.6 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含钼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组成件应按本规范规定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验证性检验,并作好记录和标志。5.1.7 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试验要求的材料,产品质
19、量证明书应有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229的规定进行补项试验。5.1.8 设计文件有耐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按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晶间腐蚀试验的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4334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项试验。5.1.9 凡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检验的样品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应按原规定数的两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不得验收,或对该批产品进行逐件验收检查。但规定作合金元素验证性检验的管道组成件如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组成件应作好标识。5.1.10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管道组成件的标识及验收标
20、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由制造厂制作的弯管,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1条的要求。5.1.11 管道组成件应分区分类存放。不锈钢与碳钢、铬钼合金钢管道组成件不得接触。5.2 管子和管件的验收5.2.1 管子和管件使用前,应按要求核对质量证明书、规格、数量和标志。5.2.2 管子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制造厂名称、合同号;b) 产品标准号;c) 钢的牌号;d) 炉号、批号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标识;e) 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f) 交货状态、重量和件数;g) 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h)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5.2.3 管件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21、制造厂名称;b) 制造日期、批号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标识;c) 产品名称、规格、材料、材料标准号及产品标准号;d) 原材料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e) 标准和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试验结果;f) 质量检查部门的印记。5.2.4 SHA1、SHA2及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10MPa的SHB1级管道用的管子质量证明书中应有超声检测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777的规定,逐根进行补项试验。5.2.5 管子和管件应有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制造厂代号或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从产品标志应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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