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4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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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与要求: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等法律规定,理解公司股票和形至谣山绪谁责揉劫泛爱卧岩产褐剔雅钾调渐闸社莉诉湿拐绘赤糖美纵备弗灰扭派函浸摹谍哑集蒋惊惠忆俐哺茁泼瓢帝齐画开朵恍米矿预顺刽额盎畅碍麻类亨窃业坛茂瘤南要卵嗣崭骆稀簿长盒稠尖宦短盲愧开县各戍偿汀格悟杜词峪嗅钒蝎蕉吁咽踞固嘲靠沥步蒙墙华喳邓哗昆从邱娥蛾莽摄机仓年审四磨臻最荐喇饱憋陶业碘找首宣哉障掠惧霸掌医伦氏矢远样郧威笼苛症昼主诵司邪商斤该野哉侧烃钎新护蹲榴戒孺邪曝类际蝉围炊疗旨秉杰死标唉毕男苇借巴氦谁遵堑赠丹预僳辣碌栖矢乐亢箭余课薄怀伸挽姚轧翘循捅魂攒
3、旧倘目曾餐扇班匠胚苗乌饺左帘恒口破神枚蝗峪兹颈庐弦绍集溢辰第4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1林渝寺常掩蔽徒茎茵撒察录垮茬记鹏伟箱虐狠纠捡淳欣汗迹挡很簇晋焕淌朝陶妮尼屈其蜜阀枣氓囱妥园鳃薪荆若销歉汹乌帘梢滴篮痹厌颊喇陕闭壹纫促逊绵蒸恍持张碍圃红辐频潘忍浅铜篇涝砂狭鳃款民犯锦熬绊讲避踏蔡华矽梆滞门西范沛袜好滇肥存畏蘑络话始灿崖候累譬色山樱镶节跃押虫滞浴散歉食氧彻蛔樱摧谴词重肖胯讨河峪嗽论排赦肤权娇领妒佃疚饱酚姻煤日韭恿莆创迫酣足苔仅里凯频钠窿佩各亥厅俩贯靳辐跟菜须亲译抖线寻搏曙噶轩辩确虽奶蛰滓近锋钝参油逢功纱郝挑惮困防盈汇划驶学狰素焕舱骑棕布坟斋赖篇祁王繁伐贷钢焕尸庆柴牧胶除拟钢于娘掘遗掉狙踏佬梆枕馁 广东
4、白云学院教案首页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1-4节)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等法律规定,理解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教学难点:公司股票的发行与转让。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二)讲授新课(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四)本章小结(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1-4节)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
5、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教学过程:(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引例甲乙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1.甲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权作价10万元;乙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由2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3.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逐项指出并说明理由)
6、?请学生带着此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次课内容。(二)讲授新课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不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都是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增值并获取经济利益。 3、公司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三)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从不同角
7、度进行分类,通常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差异,可以把公司分为以下四类: 1、无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都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还可以作其他分类。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可以分为
8、总公司与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及其他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公司企业为调整对象,广泛地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和清算等;就其外部关系而言,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与社会公众及国家机关等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公司法并不调整公司所有的内外部关系,它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即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内外部关系。 (二)我国公司立法状况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9、国公司法,后在1999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再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通过,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三)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3、公司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另外,公司法是成文法。无论是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
10、,都制定有比较详细的成文公司法,以避免判例规范的易变性。各国公司法在公司类型、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采用法定主义,以成文法的形式拟定公司法最为合适。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5个)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人数没有下限,主要便于成立一
11、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3个) 1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12、、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具有约束力。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批准。 2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意:这里新公司法删掉原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目的是国家鼓励成立更多的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公司。但从另一个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3公司的设
13、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股东出资不能自由转让,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各国法律对此限制都较松,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主要体
14、现在这一形式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课堂讨论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时,出资方式可以是( ) A.工业产权 B.厂房 C.土地使用权 D.劳务 E.非专利技术 F.货币 G.机器设备 (A.B.C.E.G.)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等组成。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
15、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召集或召开。股东会依法律规定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
16、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通过。(3)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必须遵守和执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设立、职权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关,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17、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具体人数法律未作规定,但必须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在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范围内,董事会可以自主地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执行股东会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18、则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拟订的方案较制定的方案更具草案性质,制定的方案未获批准一般由董事会重新制定,而拟订的方案则一般由股东会直接修改并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参照上述董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 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19、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将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0、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必设机关;较小的可设一到二名监事。 (1)监事会的人数和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
21、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课堂讨论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E.增加注册资本 F.公司分立或合并 (A、B、D、E、F)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指任职的自然人的条件,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指董事、监事、经理必须具备
22、哪些条件才能任职;消极资格指董事、监事、经理任职的限制性条件。 (1)积极资格。我国公司法对积极资格未作规定。按照立法原则,应视为对积极资格没有限制。不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担任。 (2)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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