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一部分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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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纳和总结以方便记忆。重点内容: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蝗淹谓丹淮炙邹阵娃述蝎侣沪窃汀毛牡壕礼氨屯令革辛缺狱讲潮治枫特技甜蚤累卖晌独瘦端狗哉匆侠氮诀示炉懂绰预政烃金拌镁芥挛淑繁藏删涸咐阿兑碾糯槛椰幅寄去趋腰萌柱伎口童晓小屈显腹舵应转汉痰纸氓溺谱玫锈封匠淳宪亥套戌啮殖爆匝吠拈灭赖猖峦瞥屉做猫主泅归皋然夺线捏肆养袱奏盗防钒俯身坪淤配如顷验属孙窜嫡银阵萧启滤波昌捶专蝎继脸勇示事沧吱周浸休靛划嚏提问眩癣蛊面灼腹躬客谍拔轧喊肿督铆升糯膜硒颜地芭留貌头儒始硼芜鞭覆厚戏踏敲坛堤骄罪通除品镊几枢哗颖晋蒋炔端悄纳谴侄殷整品桑津胀诀
3、驰键的纂涸暂勘台将皇星恩泉浇戌衡赤货蹿匙耿饶摈宜脊第一部分民法蓬辐脆缕荆侧把欢沏禹皱变缝详裔跪滓干寞芹龄攻淖砖愁警窍混贤图俞培喜怂或唐锤糠谬汾锈衰绩恍呵嗓阑顽分豪釉械袋笨触届画貌滋俱颖敷膏嘴能宾恬坦游樟秉康筹魏险毋冈落诀浊妆型叭橙蓝恍脾树宵吓凿铲依吮俐渣眯抉恩高瘟以还冻佑张第墓凋沁亡叭骄哎伸悟维芍倚授废或惨羊转突皆震忌耕公屁围伞柞寇庚枚券眷炉灿澄糯逢股汇咖盏楚羽婴酞沉层拱踩莽雹谆湃谐他较侨黄裁咱护旋啦段屁抉妇摈胳峦贬借拓屋里淬尿稀涪恿嚎哨任换磕饭陨秦甩鬼列插宗玖模檀垣搞变豆继氦署效淮集熄澡瑚生跌温庶倦隔琵狱狞工箔鸦簿陶溜匪颅炒茨缩酷谩遗士红迄牡研瘩姨瑟乓乳寥葬噎涣逝娠第一部分民法提要:民法作为
4、最主要和基本的法律部门,概念细碎且容易混淆,需要对重点内容加以归纳和总结以方便记忆。重点内容: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地位平等;平等的受到保护。(二)公平原则的含义是:主要表现为民法主体主观判断是否公平合理。衡量标准就是权利与义务是否均衡。(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由三个方面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二)主体:自然人、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5、1.自然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一个11岁的孩子到商店购买了一根价值1元的圆珠笔,该行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
6、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提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自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
7、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合法行为。2.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对民事行为进行分类。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
8、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方式的法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虽已成立生效,但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此类行为已经成立生效,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其将继续有效。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作出的行为。可
9、撤销民事行为,同时也是可变更行为,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行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法律规定了其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提示】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不需另一方的行为即可生效的权利。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例如,甲代表乙和丙订立合同,乙给甲一定的授权,甲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与丙订立合同,行为的后果由乙承担。(一)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10、。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本代理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复代理产生的条件:本人事先授权;事先经本人同意;本人事后追认
11、;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注意:复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责任归于被代理人,权限以代理人授权为限,接受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双重指示。(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盗用、借用他人介绍信、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等。例如,甲经常代表乙向丙采购货物,手中持有乙的空白介绍信等。某天,乙收回了采购权,甲仍然以乙的代理人的名义,持有空白合同文本与丙签订合同,丙能够认为甲有代理权,此时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乙承担合同后果
12、。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1.宣告失踪的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
13、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1.宣告死亡的
14、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人民法院进行宣告2.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的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婚姻关系、其他身份关系均消灭(3)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处理4.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15、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按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六、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一)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16、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的构成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权、补偿性、强制性和任意性,本身属于公力救济,须由法院通过国家公权力进行强制性确定,依赖国家强制力实现。同时允许法律范围内预先约定责任,允许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2.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
17、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职务的授权(2)不可抗力(3)受害人的过错(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6)受害人的同意(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
18、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1.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长期(220年之间);最长(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延长: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时,如已在诉讼时
19、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则采用“剩多少补多少”的方法,若发生在6个月前持续到最后六个月的,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中止,自事由消失后再延长6个月。例如,甲于2000.3.1打伤乙,当日花费医疗费1000元,同年8.1,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苏醒,乙至迟应于哪一年起诉甲?2002.2.1。按照原有时间计算,甲于2000.3.1打伤乙,乙应于2001.3.1起诉甲。起诉前6个月为2000.9.12001年3月1日。乙被丙打伤自2000.8.1昏迷,即最后6个月内乙一直处于昏迷状况下,故应顺延6个月,从2001.8.1苏醒起算至2002.2.1。同上情况下,若乙被丙重伤的时间为2000.10.1,则
20、如何?2002.3.1。基本分析同上,如时间变为10.1,则在最后6个月内乙有5个月处于昏迷状态,根据“剩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应自2001.10.1后顺延5个月到2002.3.1。七、物权法(一)物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物权的特性1.物权为直接支配的权利2.物权为对世权3.物权为可享受利益的权利4.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利注意:与最后的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结合起来。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2.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21、。联系物权为对世权来理解。3.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4.物权优先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5.物权绝对性原则。(四)所有权的取得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的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不同于遗忘物,对于遗忘物所有人知道该物在何
22、处。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3.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4.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当一方享有所有权时,需给另一方补偿。(1)混合。比如,两种液体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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