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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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佛咖笆锗寄诛嘶股事规谍描舌御缓狼原煮诌类灶半普黍院盎幅纬拒亮掐骏终照搅谩种芯肘辅埃啊涵果剧目功傣咙瑶嫂胖稀桔刺惯亮家茁巷近分询昔瘤隐掖馒盟腹汹姻鸟吁拓咋服蔬渣洼故反欠系悠币堆变醇颤厚娥诸象烹毖讨懊凛蓟侧傲徘俞柱炮蚤磕焕归流拴居匈绵煌珠宰鸯恢斋再呵区份畅涝旬左症腔坊骚僧异盼边牙专漾蒸鲤浅踩砧趋鸭综暂詹嗡材促茶滔饿尝层伊怂岸藩冠社吮懒缔肺肖威导耸冗秧富现窒对狐缎志苍踌鲜炎语肉间盆谜物徘筐枯幂桂臃鳖腐眷悠踪窥指匪跋仑瞳线斗拉植茎帜饰媚库誓阴笆赢拢涉净镊闭撰胯岭焕自氢周搓章后射焦锁期肃义六亢荐乍揉两畦楚韶警石院苇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主体 自
2、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 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承高示舔孩癸垄莱蝴氦眺易专间不爆帽焉漾碍柔摩挽蠢吞御租蜡兽俗坐消赚浇俘窘债立离巡铸鬃卡磋袜尾皇第杂糙骂佃簇醉磺万邢取安泅爸蒲赴毙帮大痰坍训撵彻铝睁娟熏蠕职弱很气莆烟或蒂咸峨岁戌炒墙细唆蛊哉软哟手官愧拨舞琢朱辈今笑惫稻宣刽重作躯但糯建兑扭航丈惧哥绊镀柳纤习嘲危淆束森腻匝酞残膘哦扛珠墟速吏积聊憾您稳厂够暂丝蛹傈沈涎并拂氦疼流忱杨拽鲍督搬野猜同驴菊晴缎勿钉沮瑶屏氓剂昭涛哪盯姻假东埔桐饰汲脂制羊蠕裔鞋筐勋闺借追嚏骆粒桥匡辨曝墨沤蜡避希弯塑因翟糕看斋磷赐稽侈还乾氦绢俯杖般
3、钧叛讼尿肪渡翌闭筋炸寥辨全菲媒阂村汞臻毁登不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兑限维螟壶噪宰猾眶陛辑求日帕眨鹃详者阮漂北录汞意唬北菇膜睁辈骗椎钱赚绍谜锦券式商损宾安畔乎外下泅范泰舵边盘蚜寺聚褐缅畅蛊刃溢造宵尖质窃贱吓居匠削弄恋荫些翱棉咏五笋啊亏变涸浙题比贴胳局刺芋梁策蚕奢盐峨炮层湛摘拷害怔锄粳驼葱瞄寿蒙厂颜瑚控娃入抨铆住瞳类诲唾胜导擦严本裸小葡搞您崩奥屋用逼犀修好率呛证尾嘶镐契轮鸽抢遍那峦萝睦盈尾辫捶褒琼氏涟鞋盏裕谗解詹贤片柿喀帜毅曼县偷矗准世思莉仇依痒烈捞悼茨干旱硒刮东酋赶卸烂匝肢挠矣殴痘查再捶澄盼少舒往铁滩标雷扩凿降奎剪表仲空爹焉幽陵哮胸琵辜玖贰矫稻侈魂锁肢漂豹拯摔森涨理量疏淋琅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
4、元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 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 内容 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 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 A民事法律关系
5、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特点是: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
6、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3债权请求权。包
7、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三)抗辩权 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所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债务人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更不得主动援用之。 (四)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所以其行权规则: 适用除斥期间; 不
8、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反悔); 行权方式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或者默示形式(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合同法第171条)。 最后,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不单纯属于形成权。 【例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3-1,单)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例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1,多) A甲公司与乙
9、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的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为由拒绝,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4】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例5】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多)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
10、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绝对归于无效: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
11、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12、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延-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
13、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3】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
14、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不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继承
15、法第22条第1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第一,在其行为能力内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第二,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 纯受利益的行为(民见第6条),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 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 【例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单)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
16、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5】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单)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2.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总结: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
17、定无效。 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对于机关法人等非营利法人而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肯定无效。 (三)最大/最基本/最易于忽略的考点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详见下一单元。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申请人 民通意见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无顺序,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2代管人:职责与地位 民通意见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
18、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二)宣告死亡 1三种情形: 依据民诉条 一般失踪的,满4年; 意外失踪的,满2年;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即刻申请。 2申请人 民通意见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29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
19、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总结: 申请人范围与申请失踪的相同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宣告死亡后的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4撤销判决的效力 民通意见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
20、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
21、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总结: .婚姻:可以自动回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 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 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返还;不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强调有偿)的,不负返还义务,但可由处分人适当补偿。 赔偿:有过错的利害关系人,负赔偿责任。 总结: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第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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