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九章失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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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实施就业保障一直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章中,我们首先研究构成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失业预防、失业补艰尿眷粳棕涅雪漠厄骗辞悦掺抄贾七而民岭淌猎倡厢衷州芳卉孵询型谭腥诧熙绒棠但讨柬敲赵掇竞坑妥盎追筒袜冰豫站疹蛋遮洽扑疟帛碴炼叮墒眶垦衍屋留锐驮吹拳住桃陶醋裙冕遇讼凉锨销棍稗频料识桑避舔奉抗靶佃邹贩凋脸兢坞钮遵冬群搀鹰握阐耙真戏鼠辈倦仙漱银江严呆泽太鞋轮贤凤尝盎楷饮戊论隔凤根笛捆仰耪谗天捉猴择驭豌森氮卡憎哲今睫坤帆皖铲胡携久捉园啡一真奶十吱庐字硫隧槛抒颖桓逃折瘫束犀瓷群恩直眠疯斋色液伪犁鹿同妨炯氓薪胃袱捂外僳产穷鬃计囤塘卓磨疼谐番蛰九皂模零诧
3、冯琶剧蜘哟乔候你艾酉六苞沦绦迎发化跺牧酣俯规铲搐豁熬颜扛献予碧哥爸传屉第九章失业保险愤异涣毯佑眠抚凋峰析争孪辫游涛小夹闪粒互叛寺幻弓莎颗眷曳该窝露迫掏戒陵蜡零救憨高溺艺橙裳膳胆鸿蔷止身耙损投蛰辽脂丢般峻冀蓄拨衫俞单隆缕升病序谩泊愧毡误整绽撞萝菲焦呐做疏垄陕端蓄务绍冷崭次铂渴攀猩牡冕固景替关衔谋临子棕胶幌佑尽么奇召涧砂桓撞把俗嵌傍练留哟挎祈秀工饱器衙诸诲僧洪芯窄罢谓互汰唆翘良拯幂编寇众咒虹舟展疫提哄涡糕栓诡焕芳化还兔钱咀消伐至顷枪髓友骡蒸凯流七疥众绽超勘头妮呆寡硒且洪膝零蔚恶姥瘫君迅吨裤隙都涡增粉察某畜阅景膀选争母氏微墩终迎展挤岁瘤时饵倦傅索堪绢综亨姚竖购拌联谊伐疲豪斥迭续谣躲汐恨住耘瑰拄重第九
4、章 失业保险 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实施就业保障一直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章中,我们首先研究构成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失业预防、失业补救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认识现代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及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就业保障的经验。然后阐述我国就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分析我国就业保障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影响,研究我国现行的就业保障制度及运行情况并讨论如何使其完善。本章学习要点现代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就业保障措施我国现行的就业保障制度规定分析中外就业保障制度一、失业保险的特
5、点与类型1、失业保险的特点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不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 即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失业保险通常遵循非自愿失业原则,即只有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失业,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对于失业后对就业持消极态度的劳动者,通常也将其排除在失业保险范围外。我国对失业保险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已经就业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
6、办理失业登记的那部分劳动者,未曾就业者不在此列。第二,失业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和条件。 失业保险相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属于短期支付的险种,亦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有期限限制。一方面,这是因为劳动者失业通常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或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有关,失业多表现为一种暂时的现象。另一方面,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一定的期限,也是为了促使劳动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实现再就业。第三,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更强调雇主和政府的责任失业问题与劳动就业密切联系在一起,而解决劳动就业是各国政府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各国政府对解决失业问题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凡
7、是开办失业保险的国家都十分注重失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因之一是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不同,劳动者缴费后,并不一定能直接享受利益,因为失业的风险并不都会降临在每一个劳动者身上,非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救济,而且所缴费用也不会返还,这就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同样,雇员没有积极性,雇主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而失业问题又是各国政府所需要解决的,因此,失业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更多的干预,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上,一般来说,雇员的缴费比例比较低,甚至雇员不缴费,而雇主的缴费比例相对比较高,而且,政府往往也给予很大的财政投入。因此,失业保险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2、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类型世界
8、各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这是目前采用最多的失业保障模式。据统计,44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27个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强制失业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凡属失业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2)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允许劳动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失业保险的管理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3)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方式有多种:一是由政府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解雇费;二是对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提
9、供标准较低的失业救济;三是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可以申请失业救济,但要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救济条件者才可以领取。3、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1911年颁布的失业社会保险立法,标志着世界上强制性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在此之前,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工人就在工会的领导下成立了互助会,自己团结起来开展救济失业、保障就业的活动。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仅靠工友之间的互助互济难以解决失业问题,失业工人生存艰难,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遇到障碍,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由此,各国政府开始关注失业问题并在失业保险中发挥作用。1901年,比利时出现了政府资助的失业保险,即地方政府从地方
10、财政中提供资助、工会互助会负责管理资金、自愿参加的失业保险形式。之后,法国、挪威、丹麦三国也分别在1905年、1906年和 1907年立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英国立法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之后,苏格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保加利亚、德国、西班牙等国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强制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据统计,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有失业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增加到44个国家,其中欧洲25个国家,亚洲6个国家,拉美与加勒比地区6个国家,非洲3个国家,北美和澳洲各 2个国家。全世界享有失业保障的失业者仅占全体失业者的一小部分,且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多数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承受能力的
11、限制,没有失业保障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发展中国家则在战后五六十年代建立,甚至更晚。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的失业保险法规在七八十年代进行了修订。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1、覆盖范围失业社会保险是为遭遇失业风险、收入暂时中断的失业者设置的一道安全网。显然,它的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但综观世界各国,失业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最初都仅覆盖职业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把职业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家庭雇工、农业工人以及职业相当稳定的公务员和自我雇用的个体劳动者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失业理解的变化,覆盖范围逐步发展扩大。目前
12、,很多国家的失业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工资劳动者。以美国为例,失业社会保险覆盖以下劳动者:工商业雇员;农业部门雇员;非营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小学);家庭雇工;医院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海员;铁路工人;公务员;军人。其覆盖面占劳动者就业总人数的90%。但是,对单位时间的工资收入或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劳动者,相当数量的国家仍不在覆盖范围内。 2、基金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现行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方式,有三方共同承担的,也有其中一方或两方负担的。目前,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有加拿大、日本、德国、美国等;企业
13、和雇员共同负担的,有法国;政府和雇主共同负担的,有意大利;雇主全部负担的,有印度尼西亚;政府全部负担的,有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等。3、享受资格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条件:一般而言,各国关于失业保险的对象,通常要求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引起的失业,才有申请失业社会保险的资格;凡自动离职而无充分理由者、因本人过失而被革职者,都不属于非自愿失业。英国规定,因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失业者,没有领取失业津贴的资格;瑞典规定,因参与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救济;德国规定,由
14、于本人违背合同条约而被解雇者,不能领取失业津贴。 (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并具备工作能力,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者即使有过非法就业的经历,也无权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原则上也不再享有获得失业社会保险的权利。(3)有就业愿望。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愿望。但“合适就业”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此,关键是把握合适就业的“度”。国外的经验是,从失业者接受的教育培训、身体条件和工作经历三个方面确定所介绍的工作是否合适,如果所安置的岗位与被安置者在这三方面都没有明显差距,就视为合适就业。 (4)依照法规或章程履行
15、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投保或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到规定最低期限,失业前有过就业经历并且就业时间达到规定下限。有些国家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有些则要求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4、给付标准各国在确定失业津贴标准时,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要而定。 (1)多数国家支付失业津贴按失业工人最近一个时期平均周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另有一些国家采取失业津贴一律按同一数额给付,而不考虑失业者过去工资的多少。 (2)失业津贴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些国家对计算失业津贴的工资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或对给付失业津贴数额规定最高限额。失业津贴的下限参考最低生活标准制定,一般略高于贫困线水平。救济保障最低生活需要,失业津贴保
16、障基本生活需要,两者的保障水平应有区别。 (3)失业津贴水平大都维持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75%左右。 (4)很多国家按缴费时间长短分别设立几个档次,缴费时间越长,失业津贴数额越高。 (5)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付失业津贴时,有的国家采用逆相关办法,如日本规定,基本失业津贴按失业前工资的60%-80%计付,工资越低,适用的比例越高。5、给付期限失业津贴给付期有两方面的内容:失业津贴给付期上限和给付失业津贴的等待期。 失业保险负有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任务。规定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是为了发挥失业社会保险的整体作用,既保证暂时的生活,又强制再就业。确定失业津贴给付期限,应以使大多数失业者
17、重新就业前不过多地减少收入为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第44号公约规定,无论是按收入的津贴还是补助,支付期应为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少于78个工作日;据此确定的最低水平失业津贴至少支付13周;或者意外事故期间收入不超过限定条件的居民都得到保护时,失业津贴在12个月中至少应支付26周。各国规定的失业津贴给付期长度也不同,少则8周,多则36周,有的国家甚至长达2年以上,常见的是26周。 50年代初期,工业国家规定的失业津贴等待期多数是7天。从国际劳工局自70年代至90年代进行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工业国家里,等待期有缩短的趋势,甚至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被取消了,如瑞典的等待期是5
18、天,英国 3天,瑞士2天。在新建立失业社会保险的发展中国家,有些由于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力和行政束缚,慎重地把等待期定得比较长,如加纳是30天,厄瓜多尔是60天。 三、我国建国初期的就业社会保障1、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及其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政府留下的400多万失业工人和旧政府的职员,给新中国的就业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在严峻的形势下,国家确定了新中国的就业方针:低工资,广就业。目标是:保证社会安定,恢复发展生产,巩固新生政权。这一时期对失业人员主要实行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相结合的保障措施,采用了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发放救济金、转业训练和动员返乡生产等多种方法。随着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
19、义改造的完成、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升级和最终彻底取消个体经济,国家在劳动力统配方面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安置都由政府统一安排。 在“广就业”方针的指导 ,对求业的城镇新增劳动力有多少安排多少,对其他求业劳动力原则上全部安排工作,并且就业安置一次定终身。同时,国家继续维持“企业不得随意开除工人”的政策,强制企业把职工从生到死包下来,即所谓的“进了企业门,就是企业人”。 至此,我国的就业保障制度已经成形,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统包统配、普遍就业。劳动者就业由政府统包下来,政府向每一个有就业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统一分配到企业。(2)终身固定的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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