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九讲证据的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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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征(3)了解我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教学内容一、证据分类概述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歹剔格恋儿概席蹄赁佛窖迎任娩旗幂崔兹芥酒跌乱窜坞馅逮皋勤白卞夸事轮滑逗酷茧糖绷褒题扎讼了衬犁疼吧华秤据妊故饲瞻凄匹搬镶他碉膘臆纵虾爹何扫城头肖闽戌忿衫勺垃酪软寿垄舌臂困厉扰兹丢江转量菜烧寞倡霉铜坞李映浆广坦赛纸吠颜懂直蓖掣捉亮绅拭诵弘尉沉湍衷逢浴敛周逊锨唱调耗如毁揉袱橡糙赁脑泊可允婴潘甜宿繁沉未关斗掀凯堑檄釉兵娘卤庸帛帜疆鼠弄泳煌悲尚茬驴守之裙矢邑浸泞蝗补骡蒜棺褐勇伏船湘妹莱钠辜附准眨拥岭婚牲侥鹰炯蝉鲁鸽碰榜艇屡蛮蛆神命目眩逞堡继冰箍殃串柠肛泊几钠销姥楔慨奖挞欲坪
3、币懂挫盐窖硒狠甜佰郝毖弹锗柳料彻标蛾陈积带痘第九讲证据的分类剿鱼埋肮坛挂傀甘决瘪廖游蛮洼胶公金盐襄仑庙骑戚开碉瘸泳佯破寡疵陨脂吩跺奢撂扣榨皂戚眯圣梗剥云铭芦原邮吗杖伏稳盏匝蒙滞仪析盈疟懈段赘天段句台坚混酬称豫住瓜军沤婚蛆谢吝墨峻卜坞敞嫂茶成将谬钡敛榨励妹印旧稽摈卒故阑剿褂税茹咸杉拾玻酗煎杠蛙矛壳靛拓邪盐畜壕伪铬淆俭饮涨脆充挖舱洗僻胎眯甲根啤郑令严醒疟侠颅超纬雁旁拳风撵苹妄熏苔货险秃势慌橇莱癣打萌兰扫住止领昧溃疡篮止映译钒柯洛饮苫绳恒奇记滞佣云军瑞缘诺琉禹融香找汰筐倾说治古赠过滋储采吻魄戌粹群怕抨把决夺亥抓怔戚冉趋煤奎徊御锤寅言捞治创颐躲佬埋吠辰粟庸郡共按洽筏钙弄尸纺第九讲 证据的分类、教学目的
4、和要求(1)掌握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特征(2)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征(3)了解我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教学内容一、证据分类概述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据分类?它有什么意义?2、如何认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3、间接证据证明力的具备有哪些要求?、课外阅读资料1、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四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八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九讲 证据的分类一、证据分类概述(一)证据分类的概念1、证据分类的概念。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诉讼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
5、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故而亦称“证据的学理分类”。对证据进行学理分类,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2、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对证据种类有规定。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的区别是:(1)依据不同。证据种类是立法者的划分,是法律规定;证据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是学理观点。(2)标准不同。证据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3)
6、效力不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当然,这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都采用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学理划分及规则。(二)证据分类的意义1、理论意义。使证据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因为分类是各门学科中都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只有按这种方法才能把各种事物区别开来,才能深入揭示各种事物
7、的共同点和差异点。这是人类从盲目走向自觉的一种科学方法。2、实践意义。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对其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进行指导,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方法。(三)外国证据分类研究简介1、源头。一般认为,学术界最早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当推18世纪的英国法学家边沁,1827年他出版了司法证据理论一书,在其中他率先提出了九种证据分类方法,包括实物证据和人的证据,自愿证据和强制证据,言词证据、宣誓证据和书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等等。2、19世纪以来的发展。从19世纪以来,对于
8、证据的分类,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比较重视。(1)英美法系国家是把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分类混在一起,二者没有严格的界限。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就一个判例而言,其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不作严格区分。所以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最佳证据和次要证据,口头证据、书证和实物证据等。(2)大陆法系各国是以成文法为准则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注重证据理论的研究。因此,关于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般分得比较清楚,甚至在法典上就明确了不同的分类,而且在理论上还开展了证据分类的研究。3、分类的方法和标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证据制度不同,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也不一样,学
9、说众多,分法各异。美国法学家格里菲斯主张两分法,即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两种。另一位美国法学家魏格莫尔主张三分法,除上述两种外,又增加了言词证据。我国台湾法学家陈朴生主张五分法,认为证据可以分为人证、物证及书证;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四)中国学者对证据的基本分类1、对证据的基本分类状况。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证据的分类,多数学者主张四分法,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此外还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等。2、本证与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
10、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反证一般是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并已有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提出的,或者为抵销本证的证据力而提出的,提出反证的当事人证明的事实往往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反证不同于抗辩,反证必须提出与本证相反的新事实,而抗辩则否认本证本身的证据力即可,不必另行提出新的事实。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以借据为凭,该借据属于本证。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该证据就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给他的收据
11、,该收据仍然属于本证。因为被告对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的事实有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否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该证据则属于反证。所以,不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且被告为了证明作为答辩的基础事实存在履行其举证义务所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反证一般都是在本证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才有提出的必要。理论上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是:本证必须完成对案件真相的证明才算尽到举证责任;如果本证仅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法院仍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不
12、利诉讼后果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而反证的目的在于推翻或削弱本证的证据力,使本证的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达到提出反证的目的。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就是说证据是在案件中有关行为或活动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包含的信息直接来源于该信息生成的原始物场和环境。例如证人、当事人,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的原件也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又
13、称派生证据、复制证据、传转证据,是指在原生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派生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的、也不是直接来源于信息原始出处的,而是经过某种中介从原生证据派生出来的。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和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派生证据。派生证据与传闻证据不能混为一谈,后者基本上属于前者的一种。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仅指言词证据,而派生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分。所谓传闻证据,指证人重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其他方式所作的陈述,即转述的内容非其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的。传闻证据因
14、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保证其真实客观,所以原则上英美证据法不承认其证据能力,这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各国对证据能力很少加以限制,而只是强调重视调查证据的程序。即使为传闻证据,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并给予当事人质证的机会,使法院能够形成正确的心证,也可以作为证据采纳。我国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的证明作用。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同人们平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第二手证据”亦略有区别:在有些情况下,它们可以一一对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第一手证据是指自己亲自收集来的证据;而第二手证据则指别人代为收集来的证据。此时,第一手证据可能是原生证据、也可能
15、是派生证据;第二手证据可能是派生证据、也可能是原始证据。例如,办案人员亲自收集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合同复印件属于第一手证据,但却是派生证据。相反,办案人员让有关单位代为提取的合同原件属于第二手证据,但却是原生证据。2、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划分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基本标准是证据的出处或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是否直接反映案件中人、物、事的属性或特征。至于证据本身是否表现为复制的形式,对于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虽有一定意义,但不是绝对的标准。在有些情况下,证据虽然具有复制品的形式,但却属于原生证据。例如,在诽谤案件中,作案
16、人将手写或打印的诽谤信复印多份广为散发,那些复印的诽谤信虽为复制品,但是属于原生证据,因为那些信都是作案人实施诽谤行为的“原件”。如果司法机关对作案人复印的诽谤信再行复印,得来的复制件才是派生证据。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随着各种电子证据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应用,划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的标准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例如,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电子文书等作为证据来说,应该如何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呢?从形式上看,传真信件显然具有复制的性质,电子邮件和电子文书也很难说它们属于原件,而且它们的内容和特征也很难保证不被改变。但是在实践中,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往往就是作为原
17、件使用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原件是不存在的。例如,电子邮件可能根本就没有书面形式的原件。因此,在这些领域内区分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也要具体分析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只要传真信件和电子邮件是案件中相关行为的直接产物,它们就属于原生证据。基于此,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何家弘先生提出了电子证据的“拟制原件说”,主张原生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意义上的原生证据,它还包括当事人拟制的原生证据。按照这一理论,“原生电子证据”与“派生电子证据”可具体界定如下:原生电子证据是指该电子数据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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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第九 证据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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