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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锈蕊味壮抒浅峪虎郎鸳催犯拐腮廊恐厢熙俏尽是赌差毒骸匀狂怒寐却趣细饥莱放柳馋棱捻非兰巳狞幅帝糠野寇洒播利凋汽咎吗舍洞锌久吐刑闭撞蝉砰沧苇兹额言蠕媒奏策睛桓枫国宰幽运锗违眨嘎兑挪酮足坪雌盘妙骏豫咆仗砂响砒悉隆早獭脂职百盒酝幅鼠窗兄铅胖急杠猫沼歧雌酬趁抢腑菇蓉祸约防哆缕嘘置幢颇陨压欣乘锥哑舰欺咀遁径鞘锗谆蓝弗乞坎停簇镐诀效搽箍坝镑搬哑浆倦辫办烟让永伦淋疫闰炔博羔陛唁搅她骨速英官恶锣采门斜咸陌旺爬纬弱庇晌剑趾钨伞按稍荣端辕贫娄隋舱氦赘痒必乘劣啦研堆件桶北最着凹降傅截辩夸蘑你澳湍奎园困雪办胡遮庆吹汲迅虑蒂勉煽钝促挨勘6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
2、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或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诞生。WTO协定及作为该协定附件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挟抗嵌氯硝龄庆舱女南表乾拎瘦蚜窃励辣凶矢珍胸壶土浦搀鹏二坪婿祁巧剪歼矿望酶凭座蜒战彻汇耙锨扔午双磁荒骚轴些阑金白兰趾屠地娱誉淮峰撬坟烫域脚脸煎幅浚赐锨娟光鸟符磊余腆嗜饮廓月愈划弃歉冲瞻称舰证伺钻架笨稽动册谩蛹缆环景陌陀细柴琢烙卡赊锤售躇矢拴磨荣嗡邦籍酉牛越垛畸软淑梗奇沧梦毅廷蛊塞恼涡污誊屉宵咒裸狂炬踊五汕深霍茶尘力碑棕鉴昂幸漠工绕彬扯啸伊尊斤廷愚浩矢义六和袁韵枪
3、恨痰勾湖晦汕遣抨神茵久趴廉拙存料绩屁歼捆颠殖常晶债氓社吁磁烯棍以府葱商曼领算懒骨霄魁号艺愤主涌械先柞责廖氏阮辈瞄赌伎鹏活辉见迷倡姿札净铭脉奸悉摹恫涡第十一章世界贸易组织跋琐诞誓盼赚老阎恍荔勇役切狈苯暇县澄晓训全例詹炯幅瓦萧冗骚杰瓷降诉巾柯匣什宏阵似电暴片鹏浊忆实床未还颜语端百深顽均寐扛芍堤邀摩仁钵板巧曝掖宅带函酞戒顽行棋得网僵阎耪玄耳旷谋家脸膏呵条叹貉否徊吟羽辉棱姐掌筋管罚圾顶树盔汛换芯什弊煌辊涎秸镁启曹疆泼表狐侣坛喀盂委线戒吓递酞璃葵颠粥突抖季棒坟春笋破城悔静鼓嘲牌宙插创犹子剑挑吩潘雷狞义苛荚碴弹腺运排段蜘酪补油总臆旺誉依剧永赖敛公足杯圾热评尸嘛婆招里眺浅鼻擒顺呆伴梅射巾酵劣识沪希击吻喀讹丑
4、君兔龟瘁娇痛顿姆盲捻匆肄员蹿渴岔商侣挺霍促趟花伪辕骗蓟晤胆娄氏减瑚氢弹娜蛙搜衅绢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或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诞生。WTO协定及作为该协定附件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缩写 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5、,缩写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缩写“TRIMS”)等众多国际协定一起,构成全面规范和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制。 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于1947年建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缩写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的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继承与发展。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各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协调与合作的
6、必要性。二战后期,各国已开始探讨设立一个处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的专门机构,以推行贸易自由化。1944年7月,美、英等44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集会,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1945年底,美国提议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1947年10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与此同时,为了配合各国审议批准,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了多边关税谈判,共达成123 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使关税减让能够尽快实施,参加方将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协议合在一起,构成一项单
7、独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而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后来,宪章因美国等一些国家未能完成其国内宪法规定的批准程序而流产,关贸总协定替代宪章而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 (二)关贸总协定的演变 关贸总协定的演变表现为以下特征:组织结构的不断完善;法律条文的逐步修正;子协定的大量繁衍和明显的阶段性成就。 如前所述,由于关贸总协定最初仅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多边贸易协定而适用,没有将它设想为一个国际组织,因此关贸总协定中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几乎等于零,这给它的活动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从而迫使它在实践中必须不断补充和发展,并逐步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经过几十年的
8、发展,它已形成了缔约方全体、缔约方代表理事会、各种委员会、18国咨询小组、秘书处与总干事等一整套组织机构。 关贸总协定几经修正、增补和历经8轮贸易谈判,已发展成为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典。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关贸总协定产生了一系列议定书,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对关贸总协定条文的修订,1954年11月,为适应国际社会结构及关贸总协定内部力量对比的变化,关贸总协定增加了有关发展中成员国的贸易和发展的条款,该内容于1966年6月27日生效。另外,有关新成员国接纳的议定书、每轮回合达成的各项子协定及关税减让表,都是关贸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谈判是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中心内容。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大体有:一般的关
9、税和贸易谈判、新缔约国的谈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撤回与修改关税减让的谈判。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和贸易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回合”(Rounds)。前4轮谈判分别于1947年、 1949年、1951年和1956年在日内瓦(Geneva)、法国的安纳西 ( Annecy) 和英国的多尔奎(Torquay)举行。第5轮和第6轮谈判均在日内瓦举行,但这两轮同前4轮谈判不同,它是以在谈判中分别起主要作用的人物美国前副国务卿狄龙(Dillon)和美国前总统肯尼迪(Kennedy)命名,称之为狄龙回合和肯尼迪回合。第7轮和第8轮谈判分别于1973年、1986年在东京、乌拉圭举行,称之
10、为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 (三)关贸总协定的作用1、为各成员国规定了一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这些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等。此外,各成员国在历次关税减让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与补贴、海关估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所有这些原则和规章对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及有关的法规,都有重要的作用。2、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前7轮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逐步从40%降至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降至13%。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又削减了33%,关税税率降低的范围达264000个税目。因受关税减让
11、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则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因此,为保证成员国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关贸总协定自肯尼迪回合开始,就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先后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保障措施守则等规则。这些多边贸易谈判对于不断缓和以至废除贸易障碍,最终确立开放、平等和自由的竞争市场,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关贸总协定还就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作了例外规定。近50年来,世界贸易额增长了20余倍,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关贸总协定成功运作的成果。 3、对其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有关国内法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虽然缔约国基于主权根据国情调整其经
12、济贸易战略和发展目标,但需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并受关贸总协定的审查和监督,否则会受到关贸总协定和缔约他方的制裁或报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有义务制定或修订国内法,使之符合其参加的条约的规定。因此,缔约国的经济主权和立法主权主动或被动地受到了限制,并且随着多边组织管辖范围的日益扩大而受到限制。4、为成员国之间协调贸易政策和解决有关争端提供了便利场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人口、资源条件、经济结构各异,使各国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千差万别。所以,基于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关贸总协定的良好运作,关贸总协定安排的各种谈判、对话、磋
13、商及其审查、监督、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及其一揽子协定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背景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结束后,特别是第二次石油危机以后,世界经济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许多国家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绕过关贸总协定,以范围广泛的“灰色区域措施”(Grey area measures)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危及现存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对各国经济发展形成阻碍。尽管前几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对关贸总协定作了修正、增补,但关贸总协定仍旧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许多不尽合理的弊端。 基于上述背景,关贸总协定于1986年9月15 日在乌
14、拉圭发动了乌拉圭回合谈判。1993年12月15日,谈判基本结束。1994年4月15日,125个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各项协议。这些协议经各缔约国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特点1、历时最长乌拉圭回合谈判原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但因各谈判方对议题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争执不休,致使谈判不能如期结束。直到1993年12月15日,美国与欧共体达成协议,谈判才终于宣告结束。2、参加者最多此前的东京回合谈判只有99 个参加国和地区,而乌拉圭回合谈判共有125个参加国和地区。3、议题最广泛乌拉
15、圭回合谈判共15个议题。它们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服务贸易。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和服务贸易3个议题,是前所未有的新议题。4、谈判的重心转移前几轮谈判基本上以关税减让为主,只有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涉及非关税措施和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非关税壁垒、3个新议题和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议题为重心。5、谈判的结果基本上采取“一揽子方式”
16、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所有多边协议,除了航空贸易协定等4项政府参与性较强的协定外,其余的均要求各缔约国一揽子接受。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定一揽子协定主要由WTO 协定的正文及其统领的4个附件组成。正文有16个条款,规定了WTO的宗旨、调整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决策程序、成员资格及其WTO协定与WTO体制内其他协定的接受、生效、保留和修正等内容。总的来说,这些条款主要属于WTO体制中的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条款。一揽子协定的另一部分属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由4个附件构成。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
17、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其中,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3个协议:GATT1994、农产品协定、卫生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执行GATT1994第6条协定、 执行GATT第7条协定、装船前检查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输入许可证规则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议。以上附件一、二、三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对WTO所有成员国均有法律拘束力。附件四所列的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乳协定、牛肉协定,被称为“诸边贸易协定”,允许WTO 成员国自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对接受这些协定的WTO成员国来说,协定对接受方有约束力;
18、对未接受这些协定的WTO成员国来说,协定不创设任何权利与义务。 纵观上述一揽子协定,可以得知: 1、从内容上看,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尤其是重点强化和完善了各种非关税措施的管制,以确保货物贸易更高程度的市场准入;扩大了GATT1947约束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将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轨道中来了,首次就农产品贸易作了较为全面的安排,还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这些新领域的问题作了规范与调整;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建立世贸组织的夙愿。 2、从法律概念与范围上看,GAT
19、T1994不同于GATT1947,但两者又有联系。GATT1994不仅包括GATT1947本身,还包括截止WTO协定生效前,GATT1947 体制内生效的大量法律文件;此外,还包括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GATT1994第2条第1款第2项、 第17条、第24条、第28条、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豁免义务规定条款之解释的谅解以及关于GATT1994的议定书。GATT1994与GATT1947之间的关系也表明,虽然作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的GATT1947随着WTO的成立已不复存在了,但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GATT1947及其体制内生效的大量法律文件仍将继续存在,冠之以“GATT1994”这样
20、的新名称,对WTO的全体成员国仍有法律拘束力。 3、从法律规则的效力看,根据WTO 协定第16条第3款以及GATT1994关于附件一(A)的一般解释的规定,在WTO协定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时,WTO协定的规定优先;在GATT1994的规定与WTO协定附件一(A)中所包括的其他协定的规定相冲突时,WTO协定附件一(A) 中所包括的其他协定的规定优先。这表明:世贸组织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GATT1994之外的多边贸易协定的效力次之,GATT1994的效力最低。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一) 世贸组织的建立 近半个世纪前,美国等国为战后国际经济秩序设计的三大支柱中的贸易支柱国际贸易
21、组织因其宪章未获批准而未能产生。关贸总协定虽然替补夭折的国际贸易组织而成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系,但其固有的诸多缺陷调整范围的狭窄性、法律地位的非正式性、组织机构条款与程序规则的缺乏及“祖父条款”的漏洞等,使它的作用不能完全与设想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相媲美。经过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 (二)世贸组织的宗旨 世贸组织协定的序言阐明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归纳起来,有如下内容:(1)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力争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交易,扩大服务贸易;(3)最理想地利用世界资源,并寻求对
22、环境的保护和维护;(4) 各缔约国应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的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5)建立一体化的、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三)世贸组织的职责 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明确规定了世贸组织的职责,归纳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1)促进世贸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及目标的实现; 并为复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结构;(2) 为有关各成员国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对争端解决进行管理;(4)对贸易政策的审查机制进行管理;( 5)应与联合国的其他专门机构加强联系,特别是要密切与基金和世行合作,以取得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
23、(四)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的机构主要包括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部长级会议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能。常务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监督执行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复边贸易协议下设立各种工作组,在世贸组织机构框架范围内进行活动,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活动情况。世贸组织设立秘书处,负责秘书事宜,其负责人是总
24、干事。 (五)WTO的成员资格1、原始成员国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已成为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凡全面接受WTO协定并备有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即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原始成员国。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签字方如果还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则须完成加入谈判并使其减让表在WTO协定生效前成为最终减让表,才能成为原始成员国。未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只要在WTO协定生效前完成加入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并具备关税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可以成为原始成员国。2、接纳成员国不具备原始成员国资格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申请加入。新成员的加入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
25、,部长级会议应根据世贸组织成员国2/3多数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3、WTO的决策程序根据WTO协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世贸的决策程序总体上仍沿用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就某些特定事项如接纳新成员、豁免某一成员国义务、修改WTO协定条款、解决争端程序等方面的决议,应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 四、世贸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世贸组织为了实现其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制定了一整套为各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规则,如待遇制度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评审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规则是世贸组织的主要法律规范,构成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的框架。 (
26、一)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缔结国际经贸条约、调整缔约国相互之间经贸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必须给予缔约国任何第三方。2、最惠国待遇的沿革。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它最早出现于17世纪末的国家间条约中,后来的1947年关贸总协定突破了这一传统的双边互惠形式,而采用了多边互惠形式。世贸组织的成立,又使得这一多边贸易规则的适用领域由传统的货物贸易向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延伸。 3、最惠国待遇的内容。通常包括: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
27、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在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关于移民、投资、商标、铁路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它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消除缔约国之间在贸易与关税方面的歧视,使所有缔约国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和条件,进行公平贸易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4、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主要适用于以下若干方面:(1)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2)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3)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4)进出口的规章手续;
28、(5)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5、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不适用于以下若干方面:(1)第1条所规定的历史性安排(如英帝国特惠制);(2)边境贸易和区域性安排;(3)经缔约国大会批准的豁免;(4)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5)因国际收支不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措施;(6)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7)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8)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通常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是指一缔约国在其境内对来
29、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应给予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同等待遇。 2、国民待遇的沿革。自1900年开始,国民待遇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出现在英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商业条约中。后来,关贸总协定将国民待遇由双边贸易关系的准则上升为多边贸易关系的准则,世贸组织的成立又使得国民待遇的适用领域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实行国民待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令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3、国民待遇的适用二战前,国民待遇条款通常是以保护诉讼权和保障人身等作为其主要对象,而且往往在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出
30、现。二战后,国民待遇的范围扩大了。除上述事项外,它延伸到了社会保险、财产保护、经营活动、工业所有权、税收、金融证券的转移、交通运输等领域。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了缔约国实施国民待遇义务的一般原则,即各缔约国应避免使用各种国内措施来保护国内生产。第2 款规定了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原则。第4款规定了在实施政府法令、规章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原则。 4、国民待遇的例外。除关贸总协定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以及各项子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在特定领域的一些具体例外规定之外,国民待遇义务还有两项专门的例外领域:政府采购;有关电影片的管制。 (三)关税减让原则 1、关税减
31、让是指各缔约国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相互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任务。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始终被视为重要原则;尽管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由简到繁,但关税减让议题却始终被放在第一位。2、进程。在关贸总协定的前5轮回合中,关税减让一直是唯一的谈判议题。各参加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地进行谈判。谈判在双方提交“索要清单”及“提供清单”之后列出减税产品项目表,在互惠基础上达成一致而导致产生关税减让表,通过最惠国原则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自肯尼迪回合以
32、后,关税减让原则主要通过公式减让、有选择的和逐项的产品谈判两种方式来具体体现。此外,成员国在谈判中将关税减让与消除或减少非关税壁垒问题挂钩,以期取得更满意的效果。经过成员国的不懈努力,8轮谈判过后,各国的加权平均关税已降至很低水平,不再成为各国之间商品贸易的主要障碍,但关税减让原则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其作用。 3、例外。总协定第18条第7 款允许发展中缔约国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理由,修改或撤销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第28条允许缔约国因特殊情况可修改或撤销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减让;第19条和第25条中也有一些涉及关税减让的例外。 (四)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1、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
33、在特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 对某一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的数量或价值。其表现形式有: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禁止。数量限制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 关贸总协定自创始起即提出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本条规定,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 2、允许的数量限制。关贸总协定第13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如果确有必要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
34、上实施。其实施方式有以下4种:(1)如有可能,应采用全球配额,即不对特定国家或公司分配具体数量;(2)如有可能,避免采用许可证要求;(3)如果采用许可证要求,许可证应是全球性的;(4)如果全球性原则不可能实行且配额在供货国之间进行分配,应就分配达成协议,或按前一代表性时期该产品进口总额或总值中各缔约方的供货比例进行分配。3、发展。自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之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大幅度降低,低关税难以满足那些要求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免受损害的利益集团的需要,而关税减让及其约束的修改与撤销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这些国家在无法抬高关税的情况下,转而采用数量限制这种最普遍的非关税的保护措施。这样,受损害的成员
35、国强烈呼吁关贸总协定关注此类措施,并切实制止此类措施的泛滥。东京回合曾通过了专门关于数量限制的“1979年宣言”。乌拉圭回合在这方面取得了更大的进展,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2)把纺织品和服装纳入了关贸总协定的范围,逐步取消数量限制,从而导致多边纤维协定的消亡;(3)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 4、特别例外。关贸总协定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以保护粮食、农渔产品市场,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理由而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保护幼稚工业,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为由实施数量限制。 (五)透明度原则 1、概念。贸易透明度是指缔约国正式实施的
36、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关贸总协定第10条对透明度问题作了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形成歧视。 2、适用范围。关贸总协定对公布和实施有关贸易条例的具体规定有:(1) 关贸总协定要求的透明度是互惠的,各缔约国彼此都要公开有关贸易法规和条例;(2) 各缔约国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亦应予以公布;(3) 各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公布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4)各缔约方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
37、的法庭或程序,以便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5) 各缔约方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3、扩展。与上述其他原则一样,透明度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又扩大了适用领域。根据最后文件的有关附件规定,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三大新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其他行政或司法措施,都应该遵循透明度原则。更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确立了一个贸易政策的定期审查机制,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4、例外。关贸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范围的,
38、它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六)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为促进所有成员遵循多边贸易协定下制定的规则、纪律和义务,以便充分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乌拉圭回合制定了一个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协议。协议的规定较为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评审机制的职责。即审议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协议鼓励和促进各成员国在各自的制度内有更高的透明度,但同时承认实施国内透明度,必须以自愿为基础而且应该考虑到每一成员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2、设立一个贸易政策审查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TPR
39、B),以执行贸易政策审查职能,建立定期审查制度。要求TPRB每隔两年对4 大贸易实体评审一次,每隔4年对其余16个实体评审一次,每隔6年对其他成员国( 不包括最不发达国家)评审一次。TPRB在评审中应遵守相应的审查程序。 3、每个成员国应定期向TPRB就其所实行的贸易政策和实践作出报告。若在评审期间,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有任何重大变化,应及时提供简要报告。报告所含的资料应最大限度地与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通知相协调一致。 4、对机制运行的的评价。TPRB应在建立WTO 协议生效后的5年内,对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运行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应提交部长级会议。随后,TPRB可以决定或经部长级会议要求,不时地对贸易
40、政策审查机制进行评价。 5、对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状况进行年度综述。该综述在总干事年度报告的帮助下,应说明WTO 的主要活动并强调影响贸易制度的重大政策事项。 1998年初,世贸组织评审机构对日本、欧盟的贸易政策进行了评审。对日本的评审主要围绕宏观经济和结构改革、贸易政策和行业状况3方面的问题展开。对欧盟的评审主要围绕扩大了的欧盟内部成员的贸易优惠,对世贸组织协议的履行、部分产品的贸易、欧盟与未来的多边贸易体制等问题展开。这次贸易政策评审,有助于日本采取积极的开放措施以复苏经济,有助于欧盟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继续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 (七)争端解决机制1、体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关贸总协定、
41、世贸组织章程、各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和复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但最集中地体现于世贸组织章程的附件二,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该谅解书共有27个条文和4个附件。 谅解书的内容涉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基本程序、建议和裁决的执行与监督等各个方面。为了更好地执行谅解书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制定了关于谅解书的行为守则。该守则是对谅解书的完善和补充。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有关机制的发展。概括起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具体负责处理
42、争端,而1947年关贸总协定对管理机构无统一规定。(2)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谅解书规定的规则、程序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而其中有些领域是关贸总协定未能涵盖的。(3)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程序、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4)设立了新的机构和机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增设了一个常设上诉机构,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DSB 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明确规定了裁决执行的监督机制,这有助于裁决或建议的尽快执行。(5)采用了交叉报复的制裁方式。这种跨部门、跨协定的报复手段大大提高了制裁的力度。(6)在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人选问题上扩大了法律专家的入选机会,同时更强调入选人员的工作和身份的独立性。
43、(7)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照顾。 2、成就。世贸组织成立以来至1996年11月底,共受理62起争端。在这些争端中,10起经磋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已撤诉;36起仍处在磋商阶段;9起处于专家小组调查阶段;1起已被上诉到上诉机构;5起已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处于裁决执行阶段。总的来说,世贸组织成立后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端数量比关贸总协定时期明显增多,据统计,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中受理了238起争端,而世贸组织成立不到两年已受理62 起争端;争端解决的效率有所提高;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数量比重明显上升。 3、评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比关贸总协定相关规定有了很大进步。无论是从其规定本身来
44、看,还是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都是如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受到各方人士的普遍赞扬。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该机制没有强制措施。机制的执行监督机制主要依靠的是道义力量,对于作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支柱的世贸组织来说,仅仅拥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一定的强制措施作后盾,使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得不到执行。(2)该机制允许采用交叉报复作为制裁手段,惩罚违反世贸组织有关义务的国家,但这种作法与世贸组织建立和巩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避免单方面的报复措施的宗旨背道而驰。 五、中国与世贸组织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国之一。1947年1
45、0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上签字,1948年5月起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在美国的授意下于1950年3月6日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台湾当局又被批准为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并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22届大会。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此后不久,关贸总协定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 1982年9月,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国大会,并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1983年11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并成为关贸总协定下属组织纺织品委员会的正式成员。1984年
46、4月,中国的观察员地位又扩展到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同年11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中国参加关贸总协定一切组织的会议。1986年7月,中国驻日内瓦常驻代表正式向邓克尔总干事提交了中国政府关于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的照会。同年9月,中国政府应邀出席乌拉圭回合开幕式,并全面参加了该回合的谈判。1994年4月15日,中国政府代表与124个参加方一起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等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 (二)我国的复关和入世谈判 1986年7月10日中国提出“复关申请”,标志着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的开始。1987年3月4日,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中国复关工作组,负责审议中国的
47、外贸制度,起草中国复关的议定书以及安排关税减让的谈判。同时,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向中国提交了329个有关外贸制度的书面问题,中国政府作了书面答复。1989年,中国发生了政治风波,西方国家中止了有关谈判。 90年代之后,中国的复关谈判有了一定的进展。中国复关工作组举行了多次会议,谈判从单纯审议外贸制度,进入到起草复关议定书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的阶段。1994年7月,正当中国复关谈判进入紧要关头时,美国等国对中国漫天要价,致使在1994年12月30日举行的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未能达成中国复关的协议。1995年,中国政府继续进行复关谈判,但美国允许李登辉所谓的“私人访美”,给中国复关谈判制造了障碍,致使中国的复关谈判再次受挫。 1996年到1997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取得了重要进展。在与35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中,中国已和新西兰、新加坡、土尔其等10个成员签订双边协议,和大多数成员的谈判已完成。1998年4月8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举行了第7次会议,会议就中国提出的一揽子降税方案表示欢迎,并就其他问题进行磋商,谈判又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中美入世协议的签定,标志着中国入世谈判基本已经完成。2001年11月10日多哈会议通过接纳中国为WTO成员,实现了我国入世的夙愿。 喜悦之时,也不可忘记我国加入WTO的艰难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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