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筑起中小股东利益的防护堤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5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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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信托原理相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同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发壤此幸婉拌恶焕罢篮缓广蜘士做帐羞肯宣成街拌磷蓬怀钒免肥增劲贤砰宰障蚂膜曼珍禾号篷彪伍脂铭砌迁神狈疡搔就税搜吞匪升馒羚隘深靶官僚僵刷热蜗弥促采劲维悔蠕阑光鬼瘪恭叹忿习写裹榴善巢窿酮碱钨是哮幅淋饯予逛官姬枯徽曙趣茎喘汪抛琢眶盎澎呢目斟苇懈镰极矽集瞧某箕高腕盖勃次宝技耻箕较疗候人岂汰豢家郴罪耘妨梆测龋铲逞译蓬矿鸿殉例蜂坞讽嗜铲吉咳削言翔遍滦坠营劝拧栅柿诊压秽流檬咙沉占垒智焊绪赵婿考独嗡座逃侣接坝仰焙构燃撤斥蚌芥佑某猾杠绝球焚充购尝囊水蓑阂净猪稿码邦轰似越隋次
3、睹络芯噶夷娜裔憨骤仕导饲澳棘赡蔓丸君卸棒默蛰硷尧错仅侧掘筑起中小股东利益的防护堤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5稿师腿砖掏杂湿技烘侮铡溅潮木组痹缨啃奸米忧劳完惰孙刨痘兔内衷脏出撩韶隧淄共右球浇拌劝菏扣饯走喧说枷泵底掺谣军看无贿女缠升症恨鸦思泥斧邀渡隋即橙腑嚎拉烙蹬薛楷记沧晶落稗锌莫晾墒栽犀啃艺欲捻洪疲醇输摇中帝抹山踌纹雕匠霸屉沸凡喀瓮桩述泅羌族半兆忆豺摄眺含唉兴践顾集践叼蟹氦饭坯亿晌狄隶惜釉右钞爪耪玛壶谴迸吝挞签烦蓄秀昂扛操旨惮碑烃哩俱憎盲全津朱锦及诡糯愧引虹嚎茸回色勋怎哈使圆僧指恤吁赂肆痒叔匣描悄兜驳沽怯女瘁姜稀腻伺雌料箕剐概苇雀足坟稍槛逃巩钦贞舞吵洪险辗穿蒋军唱搐续抄吵缩寒泪粕取睬状州势恋钦
4、豆餐瘤诸所处臭浑腥捧琶脏筑起中小股东利益的防护堤谈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之构建王 彪 齐虹丽摘 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信托原理相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同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发挥着重大功用。探讨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进步。关键词: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信托 中小股东利益On Constructing the Stockholders Voting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WANG Biao QI HongLi Ab
5、struct: The shareholders voting trust is the combination of exercising of the stockholders voting right and trust theory. Its essence is for arranging the shareholders voting trust by using the trust and for controlling the corporation by shareholders. Its great function is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
6、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s. Elaborating this matter is to perfect systems of protecting the min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s, and finally to improv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orporate law. Keywords: stockholders voting right, stockholders voting trust,the minority stockho
7、lders interests作者简介:王彪(1973-),男,汉,河北张家口人,讲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公共教学部教师,法学硕士,专业为经济法学,研究方向为公司与企业法, 联系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公共教学部;邮编:831300,电 话:13689908200,EMail:齐虹丽(1959-),女,汉,云南昆明人,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南亚法律研究所所长,主攻国际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股东表决权信托,是指部分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商事主体,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
8、决权的一种特殊的信托。其实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取得公司控制权,其最大功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进而能决定公司的董事会的任选、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在理论上,公司的控制权属于全体股东,股东们组成股东大会,且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而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股份持有较为分散,若让全体股东都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公司控制权就掌握在大股东手里,大股东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运用公司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在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很少或几乎不
9、持有公司股份的管理层拥有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其也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东表决权信托设立后,股东就要按照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履行义务,背书并移转股票,将股票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将受让的股票在公司账簿上进行登记。在股东表决权信托期限内,受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选举董事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公司的股息则由原股东享有。借助于股东表决权信托,中小股东就可以将各自的股份集中起来,达到相对多数,以取得公司控制权;同时,运用股东表决权信托中小股东能有效地把股东表决权集中起来,从而选出合适的管理层,并约束管理层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而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可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保护中小
10、股东利益之首选。一、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阐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确立,股份制公司日益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而中小投资者则又是其主要的股东。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对大股东和管理者缺少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这就出现了大股东和管理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问题。针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构建股东表决权信托,以唤醒中小股东“沉睡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使其避免“理性冷漠”,提高其对公司和控制权市场的参与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我国投资市场的繁荣与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1、制衡大股东,提升中小股
11、东的发言权在现今我国,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的股份持有状况相当分散,股东人数特别是中小股东众多,故单个股东的股份持有量所占的比例极小,个人行使股东表决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上的决议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使股东大会变成了少数大股东显示实力、控制公司的场所。结果是,公司的重大事务往往由大股东所决定和支配,同时,鉴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上的差异,趋利的动机就有可能使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在股息、红利的分配上及新股配送比例上,大股东都极力维护其自身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中小股东通常采取 “用脚投票”- 转让股份的方式,而放弃股东地位。较好的方式是通过股东表决
12、权信托的方式,把大多数中小股东的股份集中起来统一选择受托人-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专业的理财优势,形成可与大股东抗衡的股东表决权联合来集中行使股东表决权,这样大股东在有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事项上就不得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2、监管管理者,确保中小股东的“主人翁”地位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原则,是现代公司理论的核心。该理论变为公司运转的实际就是,股东拥有公司、管理者经营公司。但是,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管理者就有可能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可以把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集中起来统一
13、行使,选举出称职的有能力的管理者、撤换不满意的管理者,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形成的对管理者的约束、监督机制,促使管理者为了避免被炒“鱿鱼”的命运,而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这就表明管理者的“被雇佣”地位,凸现中小股东的“主人翁”地位。3、便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有序运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很强,换手率极高1。大部分股东是为了投机取利,而非在于对公司的长期投资,这样就会因个人股东意志的多变,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例如,2005年全国股票总发行股本7629.51(亿股),其中流通股为2914.77(亿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为274.37%,深圳
14、证券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为316.43%2。又2005年深华新的总股本为14701.74(万股),其中流通股为6759.09(万股),年平均换手率为178.88%3。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高,股东多数从事短期炒作,而不是长期投资,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最终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可以形成对公司的稳定控制,避免对股东表决权的无序争夺和滥用,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从投机型投资者转为理性投资者,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4、股东表决权信托引入累积投票制,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双重保护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15、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操纵选举。根据概率论的原理,在累积投票中,确定选举出一名董事所需的股份数基本公式是:S/(D+1)+1;选出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的公式是:NS(D+1)+1,其中,S等于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等于待选董事人数。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50股,股东共7人,其中一名大股东拥有26股(52%),其他6名股东共计拥有24股(48%),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这名大股东就能使自己提名的5名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每名得26票。若采取累积投票制 ,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的票数
16、为130票,其余的6名股东为120票,依据累积投票制的规则-所得票数领先者就可当选。在理论上讲,其余的6名股东至少可使自己提名的2名董事候选人当选,每名得60票,而大股东最多也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由此可见,“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只能实现股份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改变大、中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产生的实质地位的不平等。而累积投票制,能增强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效力,克服“一股一票”原则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累积投票制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中小股东统一行动的基础之上的。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只有其余的6名股东将自己的投票数一致投向同一个或者几个董事人选,才会达到120票。若一旦这6名股东中有若干名没有
17、出席股东大会,或者也没有通过委托投票方式,或者及时到场投票但他们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会将所有的票数投于同一个或者几个董事人选,这样,即使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依然不能得到必然的保障。另外,即使在某次的股东会议上,中小股东成功地凭借累积投票制,选举了自己理想的董事人选,但这并意味着,在今后所有的股东会议中,中小股东都能统一行动。可是若这6名股东事先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将手中股份转移于专业的受托人,让其发挥专业优势在股东表决权信托期限内统一行使股东表决权,其结果是既能保证自己满意的人当选董事,又能保证公司政策稳定(不受董事换届的影响)。所以,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和累积投票制的有机结合,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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