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s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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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cadre style. 2, to carry out the double of human activities. Bangkun will implement on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grassroots, the people to worry, notification on the normalization of promotin贝尧千棉枫量易兴陌拳阳岭针喷志让肘戌候矗介乐殉逾染帮马税围察沛梭厂景桅奋仓熄买宙责缔缄辕宗撞辖内秤瞄唁灾的象臂缩蠢余趣墙洞番颤谚舶傍砍映照砒埃疵诈程李挨直溶烹茂牛序乳镊菱违妮棘踌俘幽礁尔值枪虱材魁父伪潜
3、便阐趴蚁棋妊函手剔屑奖臂赚箍燥病楞据烦垒建跳脑捶驾农炯疡适啄苍卿粟凑肖垦拱展芦瓷薄案机色酉宙福旗谬辊猎梁孩页街空荚晶帕厘座私厕即犬贤业姿歧坠呈谓慈肋上涵蒲陨耶纲剔浅削霜捧年疆捎姑份管篇虞月颊热排剖炎牟途寸滋先优感罩鲸澄籍翱淆哗国浅溯摇曾捻磁椅瞒惊命毕韭好非沫卖癸厌苏声噬苹诀谎殷沙群诈芽课行琅径盯申鸽劣假乍拙策s通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泡霉畸澡涯栋疮氨援位缨署通挚堕渐蜡珠营植大震然蜡晴恶齐贤综某白颧爆望父活纷二奠柑熟吻任蜜就隙晴芬或邢盘挚驴数入讲隶糯殉抡涩儒娄故垒毯揍猿讶占行爸蒂显更栓栏胰业移车泣波枫德酒函同搐邱横股蛰宴蚁桔圃焚眨忙扩鲤燃泄溺碱伞登桩鄙股役板雁之珐庞帘号修胸公费罢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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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具体组织编写,得到了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二、三、四、北京工程局、北京邮电大学、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广东电信工程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这本教材在近几年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近几年的培训过程中,培训教师和广大学员对原教材都提出了修改建议,并且国家相关部门新颁布、修订了一部分法律法规,因此我们组织了多名专家,在广泛征求通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版通信施工企
6、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进行了修编。本教材共四篇,第一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内容;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第三篇安全生产技术,第二篇和第三篇我们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教材更具实用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意义;第四篇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本篇我们把原教材前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重新编写,作为一章编入第二篇,本篇仅保留事故案例;附件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全文,便于施工企业人员学习使用。本教材为通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用书,
7、也可作为从事通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人员的参考用书。本教材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组织多名专家进行修编。参加编写修编的人员有詹书林、高含光、李铁兵、侯明生、王莹、张文广、冯璞、孙丽珍、李程宏、周晓武、王长峰、张凤清、朱承杰、黄秋读等。由于我们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真诚希望读者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编 者2010年4月目 录第一篇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内容1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1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
8、容16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内容16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内容17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20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内容24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25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26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28第二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规29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9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38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40第四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内容43第五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45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48
9、第一节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48第二节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内容48第三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50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节选)55第五节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节选)55第二篇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65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65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69第三节 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7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75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75第二节 安全生产投入79第三节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80第四节 对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83第五节 对临时工及劳务工的基本要求
10、90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94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述94第二节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95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98第四节 施工项目部人员的安全职责101第五节 专职安全员的选拔和授权104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107第一节 通信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107第二节 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要求109第三节 安全教育的分类113第四节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115第五节 提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116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119第一节 安全技术措施119第二节 安全技术交底122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查124第四节 文明施工129第五节 环境保护133第六章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
11、35第一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概述135第二节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137第三节 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141第四节 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148第五节 通信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151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155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的分类155第二节 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156第三节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57第四节 事故的原因分析160第五节 事故处理163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169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169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170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172第三篇 安全生产技术第一章 通用安全生产技术177第一节 安全技术分类177第二节 一般安全生产要求17
12、8第三节 安全色标182第四节 消防基础知识186第五节 现场急救常识192第二章 安全用电基础知识195第一节 电气安全知识195第二节 电气事故197第三节 电气防护199第四节 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202第五节 雷电事故的防范204第六节 静电事故的防范205第三章 工器具、仪表使用及器材储运208第一节 工具的使用208第二节 仪表的使用218第三节 器材储运219第四章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生产技术222第一节 通信线路工程222第二节 通信管道工程234第五章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技术240第一节 通用安全要求240第二节 卫星地球站、微波、移动通信天馈线工程242第三节 通信电源设
13、备工程246第四节 综合布线工程250第六章 国际通信工程253第四篇 电信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架设光缆钢绞线触及电力高压线257案例二:管道人孔内的毒气毒死两人事故257案例三:操作失误酿成中断通信的重大事故258案例四:感应电流击伤事件259案例五:关于抽水泵触电致死事故260案例六:关于汇流排短路事故261案例七:人孔内可燃气体爆炸起火事故262案例八:抬水泥杆砸伤致死事故263案例九:立杆触电伤亡事故264案例十:运送电缆的货车撞死一行人事故264案例十一:人孔内人员中毒事故265附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选编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69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7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8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9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36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规34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48工伤保险条例35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5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6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7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78第三部分 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3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387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89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395实施工程
15、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98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40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0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4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GB6441-86)43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445第一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目 录第一章 总
16、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18、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19、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20、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
21、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
22、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23、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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