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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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目 录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4第二章 合同条款5第一条 定义5第二条 合同标的8第三条 合同价格10第四条 支付11第五条 技术标准15第六条 知识产权16第七条 保险16第八条 交货和运输17第九条 包装、标记19第十条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3第十一条 监造与检验26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30第十三条 保证36第十四条 索赔38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43第十六条 税费44第十七条 转让、分包与外购44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45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48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49
2、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49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50第二十三条 合同语言50第二十四条 通知50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0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51第二十七条 法定地址53附件:1.技术规范2.供货范围与交货进度3.技术文件和图纸交付进度4.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5.技术服务与设计联络 6.分包商与外购部件情况7大件部件情况8. 交货进度9. 分项价格表10. 履约保函格式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买方合同编号:GDJT-WZSB-001-2008卖方合同编号:2010G5/2010G6签字时间: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签字地点:北京合同双方: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
3、方) 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买方名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 卖方名称:北京巴布科克 威 源有限公司 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或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1.3 “卖方”是指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或受让人。1.4 “项目”是指国电建投内蒙
4、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1.5 “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的标的物技术的合法拥有和提供者。1.6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见第26.2款。1.7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及相关应用软件、装置、接口、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 “合同设备价”是
5、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按时保质保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履行合同项下交货和技术资料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1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
6、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1.12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26.1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1.13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4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测试仪器的精度等级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工况下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15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
7、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6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合同设备性能仍达到了合同的规定(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时(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17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9 “现场”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布连电厂。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
8、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和服务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5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
9、收试验。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8 “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1.29 “168小时试运行”是指机组在额定工况下,自动装置投入率100%、保护装置投入率在95%及以上的条件下,机组连续不间断满负荷或按买方的实际负荷运行的考核时间。第二条 合同标的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按时保质保量向买方出售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
10、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锅炉设备。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5。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2.3 合同设备的设计、供货范围和原产地、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除非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明确排除在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
11、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2.4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3提供技术资料。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详见附件5。2.6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和保险。2.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其他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2.8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 6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买方要求,
12、卖方须在停止备件生产时,免费将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买方。2.9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质量保证期),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2.10 对本章的第2.8款、第2.9款和合同中己明示其有效期条款一直有效到该条款有效期结束,不因本合同的有效期满而失效。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保质保量在交货地交付有关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5000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亿伍仟万元整)。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了卖方为履行
13、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3.2.1 合同设备价格:人民币104120.2万元,其中:1) #1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51920.7万元2) #2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51920.7万元3) 必备的备品备件价格: 人民币266.2万元4) 专用工具价格:人民币12.6万元3.2.2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49.8万元3.2.3 运杂费:人民币730万元3.3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价格,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3.4 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
14、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买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8所规定的费率计算的实际数额向卖方支付。如果卖方人月数不能满足买方的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3.5 合同第3.2.1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加上3.2.3款的运杂费为运抵交货地点的DDP价格(按Incoterms2000定义),即卖方承担设备交货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专用技术使用费、所有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利润、风险、不可预见费等。第四条 支付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汇方式支付
15、。4.1 订金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按合同附件3的要求开始提供进行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给设计院,并在六周内提供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计划由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应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买方在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一周内,卖方提供财务收据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订金,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4.2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2.1 预付款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 10)作为预付款,在支付预付款时扣除已经支付的订金。1) 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百分之二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16、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附件9;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2.2 投料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每台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1)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经买方验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购货合同”,复印件二份,并提交排产计划复印件一式二份。4.2.3 进度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每台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三十(30):1)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经买方验证的“该套合同
17、设备锅炉大板梁交到现场;空气预热器交货完毕,锅炉受热面60%加工完毕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4.2.4 随发货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根据每批实际交货金额,向卖方支付该批交货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 1) 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收货证明”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3) 装箱明细单和/或货物描述清单正本两份,副本四份;4) 制造厂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5) 卖方按本次实际交货金额110%投保的货物运输一切险的保险合同副本四份,保险受益人为卖方;6) 由运输部门签发的该批设备的运单副本四
18、份。7) 卖方在每套合同设备未交货部分金额少于合同总价的30时,还应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适用于2批及以上分批交货)。8) 若卖方将境外货物直接发往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卖方还需附加提供;9) 完税单副本一份,复印件四份;10)由出口国法定机构出具的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证明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1)卖方向同中国有保险代理业务关系的一流保险公司,投保货价110的货物运输一切险,正本一份一副。4.2.5 最终验收后的付款在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10): 1) 买方授权
19、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3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4.3.1 在卖方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2条规定的该台/套设备技术服务费的百分之三十(30%):1) 买方代表签署的“第一批设备收货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3.2 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2条规定的该台/套设备技术服务费的百分之七十(70%):1)
20、 买方代表签署的该台设备 “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4 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金额。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杂费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将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4.5 货物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货物不是由已经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货物不是由买方确认的主要厂家提供,则买方应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扣除相应的金额。4.6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在买方银行发生
21、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4.7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予以扣除。4.8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支付,则买方应按延迟支付部分的金额和迟付时间,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作为买方对卖方迟付货款的违约金。买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买方的延迟付款并不解除卖方按时完成合同附件10规定的交货进度。4.9 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第五条 技术标准5
2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版本。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卖方实质性地加工制造前,若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采用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费用由卖方自理。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第六条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合同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以及卖方提供的服务或技术资料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以及受中国法律保护
23、权益等的起诉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当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卖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七条 保险7.1 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卖方须向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项目现场的地面止。7.2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由此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7.3 如果卖方未能提供保险合同的副本,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该台合同设备进行投保,并按7.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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