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怎样写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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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写法: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必须要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写好后在期限内直接交到法院就行了,最好交到承办法官那里。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鉴于在开庭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断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给自己代理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诉累,特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此略作整理,希望能对他人有益,也希望同仁不吝指教。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我的认识1.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要件:只能基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
3、民事行为,即与先前提出诉讼请求为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一般认为是与本案有关联,并能抵销、吞并、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出反诉的时效期间:1)民诉意见:在法庭辩论前结束;2)举证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结束;3)以上二种规定显然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后法优于前法,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关于普通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5)关于简易程序: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随时提出证据的。由此,根据民诉意见及举证规定
4、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性别: 年龄: 民族: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委托代理人: 变更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月日 例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住所地:厦门市香莲里26号申请人: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 平 董事长住所地:台北敦化南路二段65号世贸大厦16楼作为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国立
5、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项目转让合同案的原告方,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与休庭后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关于“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项目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
6、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以及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应分配6000平方米写字楼、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义务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变买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同意按照2002年6月24日的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原则,变卖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以清偿乙方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厦门分公司(下称中建四局)、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戊方、丙方的债务,并同意在甲方负责还清上述中建四局、厦门工行、戊方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的全部债务并支付丙方人民币(币种下同)110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6万元)的前提下,将厦门第一广场商品楼土地使
7、用权与在建工程变买给甲方”;2、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关于“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主要是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的约定,变更为“乙方对厦门工行的负债仅指(2000)厦经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3、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关于“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0)雨经初字第20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款由甲方代为履行”,变更为“乙方对戊方的负债是(2007)长中民再终字第197、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由甲方代为履行”;4、请求判准撤消“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
8、第4项关于“乙方对思明区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是指厦门第一广场建成后乙方分配给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的6000平方米写字楼,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配合甲方与思明区政府和中山房地产公司谈判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5、请求判准将“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第二条第8项关于“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金额合计约1.2亿元,各方同意以该价款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变更为“各方同意以16742.68万元作为变卖厦门第一广场的总价款,扣除上述由甲方代为偿债的金额外,所余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6、请求判令被告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变更与撤消相应条款后的“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将1
9、6742.68万元转让款中扣除其代华信公司偿还的债务约91831949元后余款约75594850元支付给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7、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3月20日,原告厦门华信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台湾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厦门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在该协议的第二条第8项,约定华信公司以约12000万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变卖给大洲公司,由大洲公司代华信公司偿还其所欠约12000万元债务。该对价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10、院委托厦门市银兴评估有限公司对厦门第一广场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所做的价格评估为根据。然而,一方面,经调查,银兴评估公司关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评估价值9576万元的结论,系大洲公司及其代理人对评估人员施加影响,有意降低“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实际价值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根据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厦门第一广场”资产在同一时段的价值所做的评估,其价值应为16742.68万元。因此,“厦门第一广场”变卖协议书关于以12000元的对价将“厦门第一广场”项目转让给大洲公司的约定,显失公平,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华信公司与吉丰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变更,并要求按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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