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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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专题,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销
2、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为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专题,但是需要注意原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而被列入不得抵扣范围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2013年8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可以抵扣了,所以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在使用过以后销售需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另外,属于政策允许抵扣范围,但由于未取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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