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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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浙经贸安全2002575号 来源:省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05-03-14各市经贸委(经委):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安199626号)即行废止。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
2、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第二章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第四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厂级安全生产教育
3、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第六条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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