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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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物价局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
5、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 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
6、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中准指导价、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其利润
7、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对照有关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物业买卖合同前,应将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
8、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在业主入住前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别墅区内连排别墅按别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普通住宅区内连排别墅参照高层一级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业主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非住宅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具备此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标准评分细则,结
9、合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照规定标准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收费前,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约定不成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
10、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11、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企业办公费用; 7、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 10、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跃层按法定产权面积的一半收取;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
12、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全部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标准交纳80%的空置物业综合服务费。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应当低于规定或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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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芜湖市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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