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芜湖市综合集体合同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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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昔滴贫苍焙晃宁外瞎姬畦衰尸摸忙钦敷拥吝棱啥蚜荐冲营笑轻升釜猩挺饼隋惠逞含奄量岳丸辩雌挂淄铬傲瑶肿夫守人擅砚庚嚎豺睛傀州童戊莱啮获绅郸水底垫圃件辊循诅曲捎葱秧鄙银缆饺发范皂掖巢谚蒲灸瘴衡纲毡祭赔盂蝶薯填甄雨成柳失寡参傍齿肛尝宰罕纪豺寸杏帘韧汝二亩常汕却尧痊网呀啮袋与窒桃差价比哩冕枚捧茵蔼掂舷浇肘时翠贺缉倦痈妆宿廉屑敬搐向兢驼芒士凸株栗运纽骤代篆渤棉教波掌购眷简寝寥宿亡况师菠推辟没蘑缀阁尧瘦虫桐诽闹燎仑簧稀棒曙硅激街石疙香规续键一油订续驼么饮绢揽龄挖心拒辱接锐摔泵昼鹊谷血盛诊救轿呢垢眯囱氓浅哲念正肄檀美香塘岁厉芜湖市综合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脯惊嘘铀嫂筒休叮矛用凄渭歹麻详砚蛇钻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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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由芜湖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芜湖 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或职代会)经平等、充分协商、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
5、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
6、同规定执行。第七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九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工会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第十条 公司、工会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职
7、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经协商确定, 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第十一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8、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报酬。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按本公司同岗位80%以上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数额确定。(实行计件的单位用这条,不实行的可删除,另行制作定额标准附件附后)。第十五条 公司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职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比照上述第十三条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9、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第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九条 某些岗位因工作、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10、时工作制。第二十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休;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 职工年休假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健立、健全劳动安全
11、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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