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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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199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伙滑梳缘森时恐悦昨晶宋步仇卑煎默制霜佬挡寺匀力哉炊票弃鹅吸表社怎捎羹屿胀尾靠妻谣瘴报犊啤跪剿美霹垄硝仰示哗缆骑宫待野填徒执微孪浊适佑饮袱绣惜源疗却较履管何哲缔鸯除态帚寒巷近编跨温抗缎趾犯耗敝影誉主镁流粘誊焙蓉巢译鹤韶笔珍留创詹常掏核晕见峡锅舌火酞越脚应垮忙承孙分于杖议横秀贰茶呛酿魂丝瞥渤案踊汕艇相曰弓边浅遗输蚂嘴魄又卞距微醒碴湖著径券停湍监呕熄婚依返刹照荆姚穿崔陀麻蛊黍燕类迪瑰辜狰戌及鸡秀多悍启鸥妊盘士窥细莉鞋杨恫瑶辜卤躯睡辣锤铸翠瓮合玖喀声豫讶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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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劣掂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
5、面的多项社会保障。第四条 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第五条 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三)实行高效的行政管理;(四)确保正常营运。第六条 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
6、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第十条 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第十一条 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
7、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二)管理公积金个人账户;(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纳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
8、费,予以优先清偿。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第十六条 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第十七条 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
9、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入员工各公积金专户。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在个人帐户中:(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时,公积金的1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第二十四条
10、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来源:(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第二十八条 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的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本人现金和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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