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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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虎丘街道路北村:栅桥头:1、2、5至43、14-1、18-1、20-1、22-1、25-1、26-1、29-1至29-3、30-1、50至55、59号;周家浜:39至48、47-1、70号;罗埂上:1至23、25至30、35、36、4
2、0、45、53、56至63号;罗埂上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妹妹户),罗埂上5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福林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四、启征日期:2011年11月16日。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金阊区住房和建设局。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罗埂上59号、栅桥头55号。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584818902、13962125579。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
3、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附件:1.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规划虎阜路西南、苏虞张连接线东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虎丘街道路北村:栅桥头:1、2、5至43、14-1、18-1、20-1、22-1、25-1、26-1、29-1至29-3、30-1、50至55、59号;周家浜:39至48、47-1、70号;罗埂上:1至23、25至30、35、36
4、、40、45、53、56至63号;罗埂上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妹妹户),罗埂上56号西无门牌号码房屋一处(罗福林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110户,约 340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住宅约 110户。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
5、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
6、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房屋
7、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补偿金额。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400元。(2)商业用房:沿虎丘西路一层每平方米13700元。沿虎丘西路二层每平方米8800元。沿其他道路一层每平方米9900元。沿其
8、他道路二层每平方米6400元。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计户规则。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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