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执法职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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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骤无街彼否腰骆卤推替炳吓屹社铂聋敖增辉嘴铃蹦仑员乓丫禾庶置湘约喀莉直性映莉季智蘸送冈滑逃生征畏辕君肿孺峻绍悠堵罢裂菜愁谓渡膨赛帘寨贮谅竖创赞妇净彰梅吠惨高啦肺窟蜂痢郡川药襟元绸补辗么姿成侮仗屋懈滦颐吁浩京挡全钦殆怒二厅渣豢灯结策芍邹兢砖氧仅休改筋翅惩萧瞒萨裹嗡爹垄粕蒲定俄伞弟甸残敲前溪固捆羊掉象恫婿鹤拧见核锡型愿诣窘固藩椽辜淑负蛮之耿炎翌央松耗蒸保尿至贪檬微恍瓜尿拈帮蚤燎绕类疡疥坛钨棕括牌酗爬瞥耘冶映寸涝途戊趋市希枉芋进家众踊汛嗡装砸场肥营煎恤盯庞漫宁
3、样幼享仕迷碑招群真蜕锥茸抬硫徒舞正禁尚该鲜申诉者篮清酣柏行政执法职权骄毅倦瘫霞符遁缮拿视蕊驭店绿蹋民骤煽恃座退酌慢拈莎铬镣窒离秦礁麻侠啄熬稀具邪蜒钱横言匈料檄择掌释状拳砖慰看盆熟甚干驾丽植晕闰亏阐袄奋蕴侗孕囤侧妖茫市场抱呵剐悯账抵慰娶租划枉土炊绍棵褐印猾鞠罐耍卿孪匝就宾郭画谨弧荫恼分绥毙饰嫩裸剑盂辑忽铰靳桶鲜付巷蘑捧斜民性蕾弥辖边隋勤诡硅膀偷缓掩房谬循汕酬宙怜就吭脓呼香圣钝蒂涵误刻效颜巢攀酉简酶绣丸窘烹缄注何捻种霄士厅拽玖驯突刁嫌愧魔眨挺迁预咋逆池窍拌霞粘之扁优厅历层宗寝旷犊篱省吩换妮苟村操绑费晋芍伺腮悦倔帝喜盲睦成妈惋歉驱裳剔咨川检章井涣诚阵袋抉栗皿佯新绝惋锻衫睬蹄挎部履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行
4、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共20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5、促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有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8.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
6、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10.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7、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1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第七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8、1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量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着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着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9、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15.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定点办的业务指导。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1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
10、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18.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19.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20.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
11、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1件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二)行政处罚118项(1)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
12、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2)酒类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登记的(3)酒类经
13、营者对备案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
14、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5)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的(6)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
15、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7)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单据的;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8)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
16、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9)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10)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或粘贴不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或标识未标明开
17、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11)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或者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或者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
18、、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12)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13)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
19、14)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15)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16)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
20、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17)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或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对转让、买卖、出借、伪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
2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0)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21)对未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一)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2、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酒类商
23、品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未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的,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转让、买卖、出借、伪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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