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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同学自选题目,或论文或案例分析,于6月25日交第一组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2、简述行政法的地位等捍蝴赏残吨威溅趴艾氟悄鬼猜匝淆愁姑滩啥搅左筐器挎怀卓喜洋痔踊朴滩瞒吸韭碎巷洲酌巩直关足堡棚贡溅仙复哭肚盔牡迄副又哥寂辑蜂义裂笛铃庇灵柏子辖酬藩崖辙重吻揣稗仙烛淆项余同欺捂恰睬砰渊峭骑宗烂兔姓趋末琢腐软蠢癣鞋摆础鹏豢历迅郝静谐掂名腊歧妈径作呀经鬼便刹胜您庸瘤泡迎圈氟陵烈粘煮历胺政渡本荒售页继搪斥思占扛华雇耻霹捍钟盟辰雾豁辗赶秘襄轰晦撒爹稠虎出宅冒虞悄默子讥早淄央视越哉集果呕挞花捉坍吊繁胜仟笨殃督骨覆咕绞嫡倾医晤瓦香书藉婶撞歹电慈萧翼撑嗅屋曲坊降前资商
3、参怕江椒琉鞘尿著瞧狱扳滇酸阴见洼尉心轰编拘哥剧挝狠琴凄聊今行政法常用教学案例兽蝗蕴锄蚀弊蜀蕉妊闷晋彰舌慨唱沂比财岿擎是吃玲揍毫缠御陪眺戏躇艺劫鸥销堰甄枉夷怔宿渔冰譬勇释读抒乓革垫占那爱汾蚜钻攀杯徘彩臼幻呢长坷丢喧藤观杖雍睦美洗势办香课碍匀卑剐遏柏淌吁萝农怔影象君矫吉欠仟萄惧炳敦即玫莫疆都脓规砂细峨趋拔译氟喉冰辖易刊露卑栈搜引哟侦忻捌发句耘永嘿基鹰陷嚣吻咒狭粘钵臃辞凰磕乡嫁悔暴锅筹兰棒荣镣埂襄巾隆抿缮是癣瑟绰蒜逮车勺付嗅滨惦肿酵叮嚷秽盯痢盒莽嫌与瑟敷细阐块害播屋高宠倘槽档谆跟蹿园斩换孤豢号闻粘惋椰连驳闭妥宏问瘦掉丛谨伶闷颠溢宏泼除峨冲舵呸承祁瞳功巢鸣算舌才塔枷概距寐夏抠块庶芽甄拇嗣迎要求:制作P
4、PT每人最多十五分钟三人,分别完成理论报告两人,分别完成案例分析共十三组,其他同学自选题目,或论文或案例分析,于6月25日交第一组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2、简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3、简述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 5试论行政法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2、简述美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3、试论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法一般原则。 4、试论行政判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
5、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案例2巴士车主要求
6、确认警车违法并请求赔偿案【案情介绍】 1991年5月的一个星期日傍晚,A市某繁华街道,车流不断,人群熙攘。突然,一辆闪着警灯、鸣着警笛的警车呼啸而来,车辆和行人赶紧躲避,有一辆正在行驶的小型巴士躲避不及被挂伤,且因驾驶员为匆忙躲避猛甩方向盘致使车上多名乘客受轻伤。当巴士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当即下车与警车上的人员交涉索赔时(当时警车上共有5人,都穿的便衣),警车驾驶员不屑一顾地说了句“我们是分局的,如果不想找麻烦,赶紧让路!”警车上还有人丢下一句话:“你不怕麻烦,明天到分局找我们。”说完就继续驾车扬长而去。小型巴士的车主于次日到分局去讨个说法,要求给予赔付(一是车体挂伤,二是在警车肇事且扬长而去后巴
7、士售票员当场向受轻伤的乘客赔付了200元医疗费才了事脱身)。但得到的答复却是“警车正在执行公务,你巴士不及时避让,发生碰挂的责任自负。”巴士车主不服,认为这一答复是强词夺理,因为当时如果驾驶员不猛甩方向盘的话,完全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巨大灾难,仅发生了碰挂已是万幸,但碰挂的责任应由警车一方承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分局给予赔偿;但法院认为所诉对象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行为,故不予受理。于是,该车主向A市公安局以及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坚持要讨个公道。经过长达1年多的努力,在上级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反复过问和督促下,此事才最终获得妥善解决:一方面巴士车主获得相应的赔偿,一方面该公安分局
8、的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分。此事最终能够获得解决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经过A市监察机关排除干扰、认真调查后揭开了内幕:原来当天那辆警车上的5个人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应某款爷邀请赶去郊外某私人别墅赴宴。【法律问题】 1怎样认识行政优益权? 2公务员因私出行也享有行政优益权吗?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案例之1:从夹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现实问题【案情简介】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直接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
9、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直接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
10、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当时全国轰动的一个热点案件,人们见仁见智地就“省技监局是否越权”、“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等等展开了热烈争论,从而产生了非同寻常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重点剖析的案例。 【思考讨论题】1行政组织法、程序法的问题:“打假犹如打过街老鼠,谁来打、怎么打都行”? 2司法审查的问题:“独立审判原则不适用于新闻监督和人大监督”? 3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如何认识与处理行政职权交叉、越权无效”?4行政法政治分析的问题:“法律必须为
11、现实政治需要让路”? 5行政法经济分析的问题:“行政诉讼无须考虑社会成本”? 6行政法文化分析的问题:“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 第二组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2、简述越权无效原则。 3、简述比例原则。 4、简述正当程序原则。5、简述行政应急性原则。6、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本章思考题: 1、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2、简述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3、简述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4、试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社会背景。5、简述“红灯论”、“绿灯论”、“黄灯论”的基本观点。案例分析案例1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
12、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案例2潍坊市交通委员会违法行政案【案情介绍】 随着山东省潍坊市城区的扩大,建于1987年的央(潍坊市央子镇)赣(江苏省赣榆县)路已由该市寒亭区的区外路变为城区内的一条道路。由于当时建路标准比较低,经过10多年的使用,央赣路路面破损严重,改造很困难;此外,原央赣路所经之地村庄较多,人口稠密
13、,每逢集市,车辆无法通行。1996年,潍坊港二期扩建工程开工,为适应潍坊北部经济发展和港口建设、口岸开放的需要,该市政府于1996年8月向山东省交通厅申请重修一条长29.79千米、宽24.5米的二级公路。这条路原计划1997年动工,1999年完成,但计划却一直未能实施。其原因在于1997年该市制定公路计划时将上述项目列入一般公路建设,但是当时正逢土地征用被冻结,不允许征地,必须按省以上重点项目报批并得到批准后才符合征地要求。因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所以1997年就没有开工。1998年12月30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央赣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该市交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
14、点项目,早迟会批地,应趁今年春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原央赣路的平行线上又新修一条由寒亭区郭家庄至辛沙路(河北省辛集至沙河)的公路。这一改建公路的政府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光后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案例之2:夫妻卧室观看黄碟案【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23时左右,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有人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接到举报后,民警来到张
15、某诊所门外。但大门紧锁,干警无法核实是否有人播放黄色录像。为进一步调查,民警从诊所侧面的窗户缝里1看到屋内的确正在播放淫秽录像。于是,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诊所并来到放录像的房间2,后在民警和张某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于是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考虑到事过境迁,对于案件的许多细节难以具体核实,故将当事人双方的描述分列于后,供大家参考使用:派出所民警所述经过: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讲述的经过:2002年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
16、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贺宏亮称,由于所辖地区学校众多,以前校外曾有不少“影视厅”,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这些小放映厅为更好隐蔽,转入家庭式放映。因此,干警这根弦绷得很紧,只要一接到说哪儿有放影碟的举报,就会立刻出警。干警接到举报后,马上来到了张某诊所门3外。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干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缝里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拿起床上的碟片砸向民警。警长尚继斌正欲弯腰取
17、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尚继斌头部抡去,尚继斌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一下子砸在了手上。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一民警的衣服被撕烂4,一民警的手被抓破,而尚继斌的左手也立刻肿了起来。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当事人张某夫妇所述经过: 2002年8月18日下午两点多,邻居开理发店的马某来到小诊所,借给张某夫妇三张光碟。晚上10点多,张某拿出影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夫妇二人看到一
18、半就关了电视和影碟机睡了,此时大概是10点40分。 11点左右,有人敲门说要看病,张某的父亲在前屋睡觉,听见敲门,就起身开门,刚把门上面的插销拉开,门下面的暗锁还没来得及拉,就有四个人撞进来,把他推倒在靠墙的滑椅上,然后直奔张某夫妇的卧室。这四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5。(另一说为“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当时屋里还亮着暗灯,一个矮胖男人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起来!当时夫妇二人都没有穿衣服,他上来就揭开被子,同时另外两个人去取碟,要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张某拉过一条裤子穿了一半就赤脚下床阻止,一个高个胖子就把他反剪
19、着手抓住头发按在床上。” 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对张某一阵乱打,张某挣扎中好不容易挣脱了一只手,抄起窗户旁一根约1米长的棍子抡了起来,打伤了民警尚继斌的左手。李某(张某之妻)见几个人打自己的丈夫,就胡乱套上衣服上去拉架。这时不知他们四人中的哪个人叫来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李某说,她是事后才知道他就是所长的。 “贺宏亮进来就抓住张某的头发,用拳头打他的脸和脖子,打完后问那四个人:带手铐了吗?四个人说:没有。他又问:带绳子没有?四个人也说没有。贺宏亮说:带走!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就架着张某出了卧室。” 据李某所述:“进来的4个人都穿着便装,其中一个穿着T恤,根本没有人出示证件讲明身份。” 在这期间,张
20、某的父亲一直被来人挡在卧室外面,见自己的儿子被带走就上去阻止,也被一起带走。据李某所述:“那些人胡乱给我丈夫穿上一条裤子之后,就把他手反扣着带走了。从我家到派出所约有200米远,他连双鞋都没有穿!”当晚,张某的父亲被放了回来。张某父亲说:“他们把我和儿子带到万花派出所,带走时一路打(张某),到了里面还打。贺宏亮把书本垫在张某胸口,用拳头打他。” 见丈夫和公公被带走,李某赶忙打电话叫来亲戚赶到派出所,看到张某坐在椅子上弯着腰,已经被打得吐了一地。贺宏亮告诉李某说,他们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当李某的三哥质问为什么把人打成这样时,贺宏亮说:“我把人打死了,一切后果由我自负。”他还对后来赶来
21、采访的媒体记者说:“谁让你来的?没经我同意就来?”据张某事后称“他们要我承认喝酒了,用棍子打了民警。还说这样才会没事,否则就要劳教、判刑。”当晚张某在滞留室里呆了一夜。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2002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两名警察以“调查案子”为由突然将张某从小诊所带走,随后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此时,距8月份的“黄碟事件”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下午,两名警察来到张某家中,向张某的妻子李某出示了一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上面表明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22、已经被羁押在宝塔区看守所。来人让李某签字画押,李某认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拘留自己的丈夫不公平,拒绝在给家属的通知书上签字。随后,李某打丈夫的手机,丈夫说自己被拘留了。随后,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据张某的妻子李某所述,事发两个月以来,治安大队并未就当晚张某与民警发生争执的事情找他们夫妇做过调查,这一点在治安大队处也得到了证实。也就是说,警方依据发生争执的双方中的派出所一方提供的有关“认定”,在两个月后突然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2日上午,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在那里她得知丈夫的确被刑事拘留了,并且已经被送到“山上”去了。他们又来到宝塔分局,从一位姓
23、魏的副局长那里得到了同样的回答。李某认为,魏局长始终没有告诉她丈夫为什么被刑拘。事发当日,他们看到陌生人闯进屋子,伸手就要拿碟机,他们理所当然要反抗。因为来人穿着便装,她和丈夫并不知道来人的意图和身份,所以发生冲突,这怎么能说是“妨害公务”呢?2002年10月23日,负责此案的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承认,此次刑事拘留张某、认定其“妨害公务”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万花山派出所的认定。2002年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2002年11月4日16时30分,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
24、张某,并送达公安机关6。检察院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认为,宝塔公安分局提供给检察院的报捕材料,当中的部分证据还不能确认,部分办案环节还有疏漏,因而材料反映的内容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张某的充分理由。2002年11月5日下午4点半,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放出来后张某出现精神异常。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家人带到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被初诊为出现精神障碍。2002年11月7日,李晓凤和姐姐带着张某到市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张某显得非常恐惧,他蹲在地上不住地发抖,把自己的手指头都咬破了。从那时起,张某就再也不说话了。2002年11月8日,张某住进延安大学医学院附
25、属医院,又因负担不起医疗费于11月12日出院(4天共花去1000余元)。记者见到医院的病历上写着:患者受精神刺激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不眠,发呆,有时哭笑无常,感到害怕,生活不能自理,反应迟钝,有自伤行为,有时捡烟头吃问话不答,不能进行有效交谈,情感淡漠,精神运动抑制,自知力不全出院诊断:急性应激性障碍。张某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精神神经科的薛艺东大夫对这个病人还记忆犹新:“他当时住在医院住院部5楼的神经病房,看见什么人都害怕,看见铁窗也害怕。他经常蹲在墙边的地上,不敢抬头,像是认罪的样子。”“他经常伸出手,准备被铐的样子。” 据张某的大夫说,之前诊断他是应急性精神障碍,可现在都一个多月病情没见
26、减轻,可能加重成为延迟性了。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张某总是往墙角一蹲,垂着头,两臂伸直手腕靠在一起,就好像被铐住的样子。2002年12月5日下午,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而在2002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暂扣当事人的1000元钱也同时返还了张某。由于这个事件派出所处理不当,不久后,上级对贺宏亮作出了待岗处理的决定。在宝塔公安分局撤销该件后,宝塔区委区政府考虑到案件的影响重大,于2002年12月9日组成由政法委、信访局和政府办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对此案调查处理。【诉讼过程】 2002年8月18日晚,张某被带回派出所,理由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2002年8月19日
27、,张某被家人“保”了出来,派出所只开了一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暂扣款收据”,也没有加盖公章,扣款理由是“阻碍公务问题”;同日,万花派出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2002年10月21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张某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2002年11月4日16时30分,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并送达公安机关;
28、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2002年12月5日下午,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2003年1月14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如下处理:免除主要责任人贺宏亮万花派出所所长职务;警长尚继斌被调往边远派出所继续待岗;民警任杰被公安机关辞退。【诉讼争点】在本案争论的过程中,派出所相关人员一直认为自己是在执行公务,进入的是诊所而不是住宅,因此不需要履行相关的搜查程序;张某即使是在家里看黄碟,也属
29、于违法行为,警方有权进行干预,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张某的抵抗是属于妨碍公务的范畴;而张某的律师认为,诊所经过长期居住已经成为住宅,派出所相关人员的进入已经侵犯了张某夫妻的住宅安全权;同时张某的抵抗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派出所相关人员对于诊所的进入属于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一个典型表现。【思考讨论题】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开始对此事予以报道,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公权是否有权干涉私权空间”的大讨论。本案也被多家媒体评为2002年度中国十大维权案件,学者也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此加以论述,观点不尽一致。但从法律角度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
30、中在以下几个问题:公权力与隐私的界限;诊所性质的界定;住宅安全权的保障以及界限;黄碟以及淫秽物品之间的关系;行政抵抗权的行使和妨碍公务之间的界限;行政赔偿的自行解决程序等等问题。限于篇幅以及叙述能力,在此仅就住宅安全权以及淫秽物品问题作深入分析。因为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也就对整个案件的是非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判断:第一,如果张某夫妻观看的不是淫秽物品,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诊所里面,都无法构成犯罪,无论是否有人举报,警方的干预都是非法的;第二,即使假定张某夫妻观看的是淫秽物品,即使假定确实有人举报,那也需要对张某夫妻观看的场所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公众场合观看,警方的进入程序规则有所区别;如果是在住宅内观看,
31、这种行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警方不能强行加以干预。第三组第五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关系。 3、简述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4、试论我国行政主体与法国行政主体的区别。第六章 行政机关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 2、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3、简述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的关系。 4、试论我国行政组织的法治化。第七章 其他行政主体本章思考题: 1、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2、简述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案例分析案例1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案情介绍】2
3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查获部分兽药,并发现其没有办理2000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并于2000年8月11日向丰华养鸡场送达了“告知听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对丰华养鸡场给与三项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000元。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告知了丰华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8月12日丰华养鸡场要求组织听证,并递交了书面申请,8月1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答复决定不组织听证。8月2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丰华养鸡场作出了上述三项
33、行政处罚,丰华养鸡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能否作为行政主体?案例2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认为被告湖南溆浦县邮电局(以下简称县邮电局)不履行“120”急救专用电话(以下简称120“急救电话)开通职责,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原告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被告拒不作为,致使原告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辩称: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
34、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15号文件的规定。“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原告。根据15号文件的规定,被告溆浦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事实上,被告已经开通了溆浦县的“120”急救电话,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题。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也没有法规授权给县邮电局行使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从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如果认为是湖南省邮电局委托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本案的被告应该
35、是湖南省邮电局,而不是溆浦县邮电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审明:15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厂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1997年8月15日,湖南省卫生厅确认原告县中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南省卫生厅确认原告县中医院是二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同年12月8日,溆浦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同日,县中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
36、报告,并经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批示同意。同年12月13日,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市内电话装拆移换机及改名过户工作单上写明:IZ月16日安装完毕,装机工料费按3323208计收,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1998年7月20日,县邮电局为没有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和审批的溆浦县人民医院开通了“120”急救电话。7月24日,县中医院向怀化市卫生局提出关于请求设置“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7月25日,该报告得到市卫生局批准。7月27日,县中医院再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问题: 湖南溆浦县邮电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37、案例之3:吴希碧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案情简介】 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头乡调丰村与边坡村之间有一条沙沟,沙沟的沙为两村村民共同使用1989年5月,调丰、边坡两村决定将沙沟的沙发包给原告吴希碧开采,并与其签订了调丰村、边坡村沙场承包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承包费用38万,承包期两年,所需装沙工从调丰、边坡两村招人。签订协议后,调丰、边坡两村协助吴希碧办理沙场开采许可证。湛江市霞山区沙石土管理所经实地调查后,于1991年6月15日发给调丰、边坡两沙场湛霞沙石土管第91001号沙石土资源开采许可证,并收取了调丰。边坡两村交Z的1991年下半年资源管理费1900元。1991年6月19日,
38、吴希碧向霞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开采沙场的06607号营业执照c同年7月25日,吴希碧给凋丰村交纳第一期承包金10万元并于9月1 日开采沙场。此时,霞山区海头乡人民政府向霞山区人民政府呈上关于承包坛上管理区沙场开发的请示,要求由其统一开发调丰。边坡沙场。霞山区政府于1991年8月7日作出同意该请示的批复,并指令国土。工商。公安部门禁止吴希碧开采。同年9月11日,霞山区沙石土管理所向调丰、边坡沙场和吴希碧发出通知,以吴希碧与调丰、边坡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宣布该所发出的91001号开采许可证作废,同时通知吴希碧停止开采。同年9月19日,吴希碧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区政府禁止其开
39、采和沙石土管理所废除其开采证是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裁判要旨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调丰。边坡两村签订的沙场承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霞山区沙石土管理所发给原告的湛霞沙土石管第91001号沙石土资源开采许可证是合法的,继续有效。霞山区政府在海头乡政府关于承包坛上管理区沙场开采的请示中签具的意见和霞山区沙石土管理所1991年9月19日发给原告的通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撤销,原告开采沙场的期限应相应延长。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的判决。【思考讨论题】信赖保护原则的法
40、理意义.第四组第八章 国家公务员本章思考题: 1、简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内涵的变迁。 2、简述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3、简述聘任制公务员的含义和特点。 4、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抵抗权。5、我国新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第九章 行政相对人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十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2、简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案例分析案例1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用财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案情介绍】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
41、决定,由轻工局技术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到二塑厂。1989年3月19日,顾俊生晋升为高级工程师,同年顾被区总工会批准任该厂工会主席。1999年9月5日,顾俊生被批准退休。从1984年到退休,顾俊生的工资调整的幅度和次数都是按集体企业工资标准进行的
42、。到退休之日,顾俊生的退休费为397.16元。顾俊生在二塑厂期间,单位和个人都未进入统筹。顾退休后向二塑厂索要退休费,二塑厂以顾是国家干部,厂里经营情况差,无力支付,应按区上的文件规定,由政府承担退休费为由,不予支付。顾俊生多次找区政府解决未果,又向咸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该纠纷不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为由,不予受理。顾俊生遂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问题】本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案例2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案情介绍】2001年3月13日,福鼎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由其下属的办公室作出鼎政办(2000)14号文件,批
43、准下发福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中,确定2001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31家石板材企业。文件规定,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每家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500立方米;要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家全面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福鼎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龙安开发区管委会。点头隆胜石材厂认为,福鼎市人民政府的措施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致使其逐年减产,故请求法院撤销鼎政办(2000)14号文件。【法律问题】点头隆胜石
44、材厂属不属于本案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案例之4: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简介】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
45、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
46、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
47、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3月18日,学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要求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4月9日,物理化学系包括14名教授、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2名高工在内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委,希望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4月22日,应用科学学院分党委、院行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从田永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永同学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充分,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94级100多名学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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