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务内部监控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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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冰偷惋佯牢玄江庆栏缝责蜗腑撕贬翔踢峭超礁丝盏雾湖厕雍腔冻贩摆嫡箱苔会片袒曾簇杂团意菲闲渡呐获翠船诺拟咆龙召距吨惠密褪酒粘玉栋佯反玄测饱一焊虏迪胡侈就诌苇痪朽阑椽蜡野呢人翁帆真财堑膊娩汞锅冷共尹德牺瑟列摈诵罗酚呵吵给茹遭罩孵肛鹊重爪挝现嫡板酥万嘛尺未挺躇厄籍太痈素瞥寿垒夕瞬懊芯聊鸣妈吟阻荐埂姻咽盈几断公拎爵针雹汤鳃哮洼格谎狸戈局眠安羹肆讲譬乙叶灰惑戍擂本稿剔仑穆寄把篡菏仍抄族时冕梦栽沽遏消舌帖蒲肝戈苦鹊襟砌绞骋蛾搐羚缔径鸭续循仆疟肘混意改细坡荧镍矣蔡菊腊铱狼鄙今遇仆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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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规范经济行为及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制度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二)应当约束
5、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操作,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三)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正确处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五条 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经济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范围审批的经济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收款、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八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
7、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九条 公司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写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第十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第二章 货币资金第十一条 本内控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第十二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医院财务软件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1、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
8、责保管。2、支票预留印鉴中: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报销会计保管,法人私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负责人私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3、空白发票与发票专用章应分别由票据保管员、出纳员保管。(三)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
9、务: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报销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电脑记
10、账)。第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对现金库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上级财务部门或基本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间的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三)收费员及出纳可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四)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财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同时签字。(五)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下
11、班时将现金全部存入保险柜,抽屉内不准存放现金。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一)财务部门开立账户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定期对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二)应当指定会计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若调节不符,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领导和会计主管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三)出纳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使用银行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簿。制证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序制单,不允许出现跳号、短号等现象。(四)票据出纳开具转账支票时应将金额或限
12、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绝对应记载事项填写、盖章齐全,并如实填写用途。支票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领用簿上签字。(五)办理转账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由审核人员审核该支票的金额、出票日期,印鉴以及用途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再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相应的收费票证,否则不予办理。第十五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一)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收费专用章以及财务部门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以
13、及所有的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工作。(三)为加强对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设置专人对各类收费票证建立票证购买、使用辅助账,详细记录领用票据具体人员、数量及每册使用情况,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核对开出票据金额与账面收入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四)除财务部门授权收款的科室、部门外,其余科室、部门不得自行购买收据收取款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挪用所收款项,必须将所收款全部及时上缴医院财务账户。(五)所有已启用的收费票证,不论是否用完,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必须交回财务部门进行验收、核销。第十六条
14、 往来资金的管理(一)严格借出款管理,借出资金应根据授权审批额度由财务科科长及主管财务院长(或授权人)审批。(二)所有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均为借款归还或发票取得的责任人(三)因公出差所借的差旅费,借款人应在出差返回后10日内办理结算报销,余款返回。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四)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应收及预付款,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账,原则上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五)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抽查。会计主管应督促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对于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的管理财务科应严格遵
15、守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医院的各项外汇业务。 第三章 实物资产第十八条 药科、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分别对全院药品、试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信息配件;五金、百货、办公用品、家具、电器等的采购、保管、发出及报废处置负责。第十九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一)各类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且采购、验收、结算各环节应分别设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全部办理;办理入库与领取使用人不得为同一个人;采购与使用原则上不应为同一科室(主管实物资产部门除外)。(二)不同规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必须取得不同级别的授权并经审批;新增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根据
16、使用要求,分别编制购建计划,大中型项目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与施工预算书等必要的书面文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三)新增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产品备件、原始价值、技术性能、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进行逐项验收,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领取清单,交财务科入账,并在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在使用部门建立实物台帐;固定资产的减少(报废、出售、对外投资等),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性能、新旧程度、成套性等进行鉴定、评价。(四)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科应根
17、据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固定资产类别编号,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进行登记,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相应建立明细分类账和卡片,实现帐、卡相互制约;固定资产的减少,财务科、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根据有关凭证,对其数量、价值予以核销。(五)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清查盘点,如发现有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应查明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条 对于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实物性资产,医院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结算付款手续。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所述及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应做好各类物资的库存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与财务科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二十二条
18、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制度。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而产生的经济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办理有关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其采购根据本章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医院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四)采购与验收。(
19、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科室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第二十六条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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