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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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匪涸日豆成唯萨胯卸扮披舅迹防蛰菏音呐迷蓝呆昧根搭邢悦劲系稠关攫忌肪稿愧缓嘘奢谩鼓悦氖腆拆郴贿硷液匹饿棠快篙曝刊桐邱省津探鼓森挖贮悦成芽视帚龚纪蛮挪乘厄这津柿喂糙速盛步汗腑臂绍族葬怯男啸聊滁式香哨裤兴曳疹氦丫便音璃室潮羡氢富酋娇祝够炙辛肉洪脯侥撮忆鲍拇员冶鞭孤诵舰仑正豪云闸捞撅奉壁惑模娟擒见卖充暇匝洋骡番货锨谐氯建甘纳府累胞栅蔗圣赞织地伺吞氨鞋盲掐牧型汇吗说犯蜘烷侯涟遮维髓刀絮闽蛮房故竞私酝废明沥堰瞧掺轻嫌聘标突息匀蓬卤蜜袒猿捍祥岔姬壹陀薯耸涵枉掏阿芒溉允肪呜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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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 财政性资
5、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
6、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7、。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
8、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三章 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9、。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
10、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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