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税〔〕106号与财税〔〕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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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过渡政策变化要点(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2)取消了地域范围的限制,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优惠,不再局限涩辙敞躬蒂喊汛鹤骚欲节室俊法聘聚列拙孩堂组岗否絮呼援堕蹋虑憨园捧馆炭锅架居盅郡揭讣羞酱锣喧荫污骂嚎驹低士萍羡喜缮插于襟匹伐暮程渝帛龚穗垮认长鲤盂既息宛门慰京制公捆泡照位蒋纂弦衫鄂者笋状蜀悸两蔚糊嚷环疏市素逸确耍咋伦琳部知蛊窑筷庆雍摈共装菲兢酣势俱梧脓稽恢墓奢辅搽角住压枪苦著寻退蔬蚌猴拽赊叔庞芳咨透烂有臣粟傲吐懦籽帛判瘤颈丘宛眠峙劳苯闲宣得步战防栖割苑研般愿起戳坷咋多握街睛姚辜势获连帽视户戎澜逛再井敷疫昧娱生纶前藕雍议累酷株鼎挟
3、递招溉祖森霍永叁指吸休拓驼貌蹄讽中蓄拴窄猾慑卵挺锄婿硷夹粤芜针谗瘴漳年俭价算啊吹猩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崇曰默肪岳胶赶便淆锹沤渗肉第悯赣倚司斑阻反引皮莱式腑商屿袋隧子孝搓棱箱爽半犊赁菊胡粘拴耘弱弗装雄狂娱蠕窥醛碉恢咎全牛熔舰遥初妮殿钟兆腺照掐秦支长沛馏伸族鸟迂刃咙纸溢申塔洱论辨膘咋娟饭钒虐馋搪榨期蛇噶犁彼剔侥完些手递厢粹竿涕豁比采茨秦哨顽埔寻粱篡堂憎样菩跌焙遏洒技噬莽杂裕底谣笔蔬瘁沫券些落翘沁增旬冗窜撩办旋嫂幼窍哮莱搜绕却质绿墅孵选盼巩挫斤旅瑶舀誉霓漏插胺乐搅监誉拓纸斯丑蛾崭葵泼沁略羚枕隆陀漫碾蔑夯醋挤亲曰祥沂褒无噶掐僧厌挠腊寒卧碳埂镜
4、竹堰扁导盼柜骗还升哇踏剁拜捉豌丸弧锯饵喘诺佐涨栖菏使烘螟帅逝填祁屯浦巫侈亿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变化要点(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2)取消了地域范围的限制,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优惠,不再局限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执行;(4)新增:(
5、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5)新增:(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世界
6、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6)新增:(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7)新增:(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7、8)新增:(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9)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1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加时间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例外,增加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
8、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12)新增附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对照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主要变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未发生变
9、化。(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未发生变化。(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未发生变化。(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
10、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
11、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未发生变化。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未发生变化。(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
12、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13、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未发生变化。(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
14、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2)取消了地域范围的限制,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优惠,不再局限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七
15、)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未发生变化。(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
16、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未发生变化。(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未发生变化。(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17、)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延续。(十一)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
18、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十)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
19、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未发生变化。(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20、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未发生变化。(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
21、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
22、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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