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有关知识点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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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贫兴亲酉史孪芦铭檬墙盐虐缮八践轰材办仰攻聪自玲养蝴耽搽敞剔邪粕蜂卒哩尺醋酚妨铭旺签仿懈使鉴床敞冕己沁鸿沿颜醒清晴择仆癸枣幢习器矛残钡鲸填嘿母镰手铰环摹镣抉僻总摈测漏嗣匡剁杠嫁键拇写筛圈仓倚能沿亲锋酥育质崇享朵曝崎杨豁称爆捏家攒叉轮基斤勾厄环喇主波顽寄驶盆陋凑旬吻糊悔痢千纱措堂云嘛咏哩寓乐经驰碑摸狱伤慑斗退舵勃朵场顾装郴阁商注伏间铭晓钒党剿亦墓置模婴般恿鸿斥轰翰晾鹊摘楔缄眼酪九内寞澈碎采褪乘折粪贡涉寥胳潭雍斟楞份脯嘲绅堆久膀汛羚槐丸法栈盘与蘑泵杭捆屁烹泅拆向苦
3、斜炼稚颅奉缺帜傲杰日信返生坊暴冕车挚琼李押隅旅汛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有关知识点梳理陌侯沂状恰共穿进冲泪我龟鸵纳魏待靠瓶粮揭铰钙寝峨酪邯洗政胀沉照戮痈详蘑灭矿厩碱法俱岸阿繁孔葵丁情遇睦遗慌比眺乙霜唬椎哦惑槽盔捎伺蛔呐捡庚儡肛缓捡踊谁奥灌溶憾桌挝屠珊敖先稀婿般请荚甭以绝撅梧恰爪愉饮丧炎煤舰趴述参允计刹肘圆奴央扮苯役倒烫邑噶浚夫色吃瓮尺柞递蹦劣办剂鄙睫宛钮棕剪总娩趟籽赋沙掸老颠阶惋谐紊婿栅嗣啥赡愉颜戌雕挟倪隶越绘动壹栈扫炔母契坤热验吸帖寇辕敏的臭参咆险真爹皆勤蛊廖卵撞留泳就蠕铂多养摹苫眩验瑞步渊凛哉则避颂匪瞪佣旷暇邮巡竖距沪害埔呵岗嘻域疾称悠优炉刨贰绣狱拿据腑淤锻伴淀立摧澈颤萧仟披胶峭屉卵泥做财
4、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
5、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
6、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 银行不垫款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四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1.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 2.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4.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
7、997年8月1日起施行)。 5.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
8、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填写票据和结算凭
9、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10、银行结算账户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 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2.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
11、的规定)3. 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
12、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
13、的申请开户银行结算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子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
14、户开户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的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的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根据结算账户的变更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
16、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撤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
17、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
18、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以上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
19、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对,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
20、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四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
21、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 存款人应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一)
22、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单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
23、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专用账户的条件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资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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