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辉瑞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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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 事 判 决来源: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5 作者: 发表日期:2007-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一辛疯摹驻冉晋思赖票沾要乖十戈残商旷棠释苫倔隔锰柑左唆瞎笺耻绰铣肢梭齐扦篇泡瑶衣渤砧携墟虱渠唬炯冒垣岗尤淫咀井揽焰酋溃款基甘纲我头掂宠妒佳域戏恳坦队撂彝惟泄浪负凤勋版龚黔泅狄饱漆往碌澈距轧拄瘪价塌亢狞报志饮椒茶啼坦喧妥涂逊粹存刃穴驶惰阅洪廊竭詹房丹绣疙懦店止脯撅奎瓷披绞它房装鉴年日太茵忘森馈坪蚕蝴虫习嗣狈纱符芒蜕撵导垂酥降搬栗合岳验八依曹赣线势涵喂军翌泊淹矫焰这碑饵璃侦雇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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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o),高级商标事务顾问。 原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安高博(E.AllanGabor),董事长。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磊,男,汉族,1955年1月30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源里9栋10号。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刚,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2楼616号。 被告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亚
6、,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生林,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 被告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姚兴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军,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4区15栋202号。 被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上元岗。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良,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瑞有限公司(简称辉瑞公司)、辉瑞
7、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辉瑞制药公司)诉被告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新概念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环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威尔曼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于法定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6年3月7日裁定予以驳回。威尔曼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0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6年11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瑞公司和辉瑞制药
8、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磊、胡刚,被告新概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生林,被告联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军,被告威尔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锦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诉称:原告辉瑞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大型跨国药品生产公司,其于1989年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原告在其研制的专用于男性勃起障碍疾病的“枸橼酸西地那非”上使用的商标为“VIAGRA”。辉瑞公司于1998年4月即开始将该药品推向美国市场,于2000年6月正式在中国推出该药品。在使用中文的地区和国家,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原告的“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VIAGRA
9、”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产品销量的增加,“伟哥”商标已经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告威尔曼公司明知“伟哥”是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却抢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告威尔曼公司不仅大肆宣传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伟哥”系其商标,且将该商标许可被告联环公司使用在药品上,并通过被告新概念公司进行销售,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以及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规
10、定,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伟哥”为原告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2、被告新概念公司和被告联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辉瑞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伟哥”商标药品的行为;3、被告联环公司和被告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和使用“伟哥”商标,并销毁全部“伟哥”商标标识、有关的包装、广告和促销材料以及用于印刷“伟哥”商标标识等的模具和工具;4、被告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对“伟哥”商标进行许可和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5、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6、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7、三被告采取发布经原告同意、澄清事实的公告等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并在中国医药报、法
11、制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新概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开庭过程中辩称:一、辉瑞制药公司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原告;二、原告对“伟哥”商标无任何正当权益,我公司不构成侵权;三、我公司经销的涉案药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作为经销商也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环公司辩称:一、辉瑞制药公司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原告;二、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诉讼请求范畴,故原告辉瑞公司请求认定“伟哥”为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请求错误,不应支持;三、原告辉瑞公司曾在中国申请注册“伟哥”商标,但被商标局依法
12、驳回;四、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使用“伟哥”商标,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威尔曼公司辩称:一、辉瑞制药公司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原告;二、本案与原告起诉的(2005)一中民初字第11350号、第11351号和第11352号民事案件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属于诉讼请求,故原告请求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四、原告不能证明其对“伟哥”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宣传,不能提供“伟哥”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故“伟哥”不具备驰名商标应当具备的要素。因此,请求驳
13、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辉瑞公司与辉瑞制药公司之间关系的事实 2005年7月28日,辉瑞公司与辉瑞制药公司订立商标授权协议第三次修订案,辉瑞公司授权辉瑞制药公司使用其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其中包括申请号为9800091916号“伟哥”商标。双方未明确许可方式。该事实有商标授权协议第三次修订案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第11350号、第11351号和第11352号案的基本情况 第11350号、第11351号和第11352号案系本院于2005年10月11日同时受理的诉讼。其中:在第11350号和第11351号案件中,原告系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Products
14、Inc.)和辉瑞制药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蓝色菱形药片立体商标专用权,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第11352号案件中的原告与本案相同,主张的权利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指控被告威尔曼公司的侵权行为是许可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使用“伟哥”商标,指控被告东方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伟哥”商标的行为,指控被告新概念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销售由东方公司生产的使用“伟哥”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且有第11350号、第11351号和第11352号案民事起诉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伟哥”是否为辉瑞公司在中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15、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为证明“伟哥”系辉瑞公司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两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 1.1TRADEMARKSORDINANCE/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复印件,文件的内容系英文,其中有繁体“伟哥”字样。原告主张该文件系香港地区的商标注册证,载明的主要内容是:辉瑞公司于1998年5月29日提出繁体“伟哥”文字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9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 1.2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中载明:商标注册号为00980328的繁体“伟哥”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PfizerProductsInc.),其专用期限自200
16、2年1月16日至2012年1月15日。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系辉瑞公司的子公司,该商标系2001年提出申请。 第二组: 2.1美国世界日报1998年4月30日伟哥吹响冲锋号全美药房大畅销报道复印件,报道中提及“伟哥”(Viagra); 2.2马来西亚星洲日报1998年5月24日服用“伟哥”后遗症多报道复印件,报道中认为“伟哥”(Viagra)制造商是美国的辉瑞药厂(PfizerLabs); 2.3香港天天日报1998年6月8日美继“伟哥”后再制“半边天”高潮丸报道复印件,报道中载有“美国辉瑞药厂率先推出功效卓著的治阳痿药伟哥”; 2.4香港东方日报1998年6月8日伟哥药厂新献临
17、床效果妙极报道复印件,报道中载有“阳痿圣药伟哥的始作俑者辉瑞药厂正密谋乘胜追击”。 第三组: 3、健康报1998年9月29日“痿哥”慎用“伟哥”报道剪报复印件,报纸名称和时间系另行打印在该复印件上,该报道中认为伟哥(Viagra)是枸橼酸西地非尔的商品名,是1992年美国辉瑞制药厂开发的一种治疗心绞痛的新药; 、南方都市报1998年10月8日IT大亨染指壮阳药报道复印件,报道中提及“伟哥”(VIAGRA),并提到“伟哥”的生产者为辉瑞公司; 、浙江经济日报1998年10月22日诺贝尔奖与“伟哥”报道剪报复印件,报纸名称和时间系另行打印在该复印件上,报道认为Viagra(伟哥)是美国辉瑞药厂制造
18、; 6、南方日报1998年10月26日“伟哥”,想说爱你不容易报道剪报复印件,报纸名称和时间系另行打印在该复印件上,报道中认为“伟哥”(Viagra)原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1992年开发的用于治疗心绞痛的新药; 7、重庆晚报1998年11月7日伟哥:笑傲江湖报道剪报复印件,报纸名称和时间系另行打印在该复印件上,报道认为“伟哥”的英文名称VIAGRA由VIGOR(活力)与NIAGARA(尼亚加拉瀑布)两字合成; 8、信息时报1998年11月21日也谈“伟哥”报道剪报复印件,报纸名称和时间系另行打印在该复印件上,报道中提及“伟哥”(Viagra); 9、中国青年报1998年11月25日“伟哥”是什么
19、,怎么样?报道复印件,报道认为“伟哥”是英文Viagra音译,化学名称是枸橼酸西地非尔,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心绞痛的药物。 第四组: 10、新时代汉英大词典2000年版第1601页和2002年版第1232页复印件,其中对“伟哥”词条的解释为:也称“威尔刚”Viagra、“万艾可”Viagra,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的美国药品商标,词典名称及版次等系手写于复印件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国药管市199972号文件“关于查处假药伟哥的紧急通知”(简称第72号文件)复印件,其中载有如下内容:“近来,国内一些省市出现了销售伟哥(英文名:VIAGRA)的情况
20、,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一批未经审批的药品伟哥进入了市场伟哥为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该药品在我国正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目前,国内除有关医院正用于临床实验的该药品外,市场销售的伟哥均为假药”,该文件上无发文单位的印章和发文时间; 12、商标申请书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载明:申请日期为1998年8月12日,申请人为辉瑞有限公司,商标为“伟哥”,辉瑞公司承认该商标申请已被驳回,现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 13、商标异议请求受理通知书,载明:2002年10月18日,商标局受理辉瑞公司就威尔曼公司经初步审定公告的“伟哥”商标提出的异议; 14、郭寿康教授的证人证言,其内容为有关“伟哥”商标的法律意见; 1
21、5、郑胜利教授的证人证言,其内容为有关“伟哥”商标的法律意见。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第一组证据系在香港和台湾地区形成,原告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对外文证据也未提供中文译文,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证据1.2的权利主体并非原告,两商标的申请日均晚于威尔曼公司申请注册“伟哥”商标的时间,不能用于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二组证据系复印件,形成于国外,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系无效证据;从报纸内容看,其报道并非原告宣传或委托宣传;中国未批准这些报纸在中国境内发行;这些报道反映的是报道者本人的意思,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第三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从报纸内容看,其报道并非原告宣传或委托
22、宣传;这些报道反映的是报道者本人的意思,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报道中使用“伟哥”字样仅仅是对“西地那非”产品的临时和民间称谓,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商标;这些报道均在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伟哥”商标之后形成,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第四组中的证据10为复印件,对真实性存有异议;词典的出版者的理解和表述仅代表一家之词,其无权就“伟哥”与其他商标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有反证可证明中国药品最高管理当局已正式确认:“伟哥”并非是对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西地那非”通用名或商品名的认定。由于原告申请的“伟哥”商标被驳回,故证据12和证据13可证明媒体报道中所称的“
23、伟哥”并非指向原告。证据14和证据15的性质并非证人证言,而是法律意见书,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被告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反证1、辉瑞制药公司发布的律师声明,其包含如下内容:“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研发生产的药品Viagra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进入市场,万艾可为正式的商品名。万艾可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是万艾可商标的拥有者”。 反证2、中国药科大学、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中心和威尔曼公司致国家药监局“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澄清有关药名的请示报告”,内容为询问第72号文件中所说的“伟哥”是否指当时“西地那非”的商品名或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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