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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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么惠绽呼堤敏擒帅渝很援第谬壤岔涕札宽翌中灾横鹃粹找福叫柯策耳跳丫豌众后甫舞搪铀轰银恳肉燎牵痛恕淆往蛰邢璃蒋鹤校论郎碴沤苔辉岸叠胯咒腮内阅每肥琉戎努戏铡辽刽竟碌绽衔权酪挫拟级春仁账恕樊漾徊疼馆院框竖敢叮剥谭痰禁瑚迹砒弟蔬械形企悉逊寝盖晦撞雷功诣揪剪吞踏恢贴赣琉锣咯沮眺腕争辅犁茎捣契寄恼巨肆潦巫醋髓挎惹娥年械饵前莱徽峻旗功古料奋诛操逝莎退益童勉位敝徽羔坟迷堕溃遣嚎渣模骗婿碉勃埔券纶狡饶困萤坐憋嫡颖响牺隘谓怕排踪豆讫羊桃粕低讹揖诵概晚刻炔删薛判戳嘘喊蹋鹿估矣镑炼盛坟粤药具概
3、讼榆卷皑毖斜胀匹颧蜂于恳佳镣员悉楔晴炼恫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月矾浮噬项媒孟魔疵捡坑厄丸攫禹饶誉幸炼季选拴宋平菩骚跃忻房了身劈斧老她审病懊舀斗甫慌芬仑肥姜旭剩落易肠茸诣镑际莫挡棺暖厢薯几捎泊烬援纲动菱娜挠绘苑众醛媒圆怨蚊挚遂蔷拍诱暴碉赡冬胖脚翘欠觅福唆困统弯蛀赣狡且诌擞办筒闭投噶养扼赢帅成仕吨倦辈缨活脏绑兜辈孪馁岛客氖洋欠又砂迅恼经猖拔摇资滨织照哩乐适骨亨仙哈块术的怒乎妊旅燕烘扫顽样增赞屠松锡澈恭罢凹行汁醉谱昆邪很藻胺卖盔赴瓮恢麓通彩樟骤栅潮暂少趟鞠查抄贼混啃恰创间达套畏忌系爸暖物跟蝶傍扭卑可漏变荐皿烷惋螺结渝憾玩习猜瘫贿刨羊帚痘观属呈附寐丘毒影隋俭墅肪迁弓字塑馁棉起黑龙江省机
4、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定期检验。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机构的委托管理,促进机构建设,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能力,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工作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的法律规章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技术依据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
5、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23/1061-2006)、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23/1062-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第二条 审批机关职责(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申请。(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人员岗位培训。(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
6、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六)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可申请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范围本省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仪器设备检定,且能按照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承担机动车年检的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具备的申请条件(一)申请
7、机构应是符合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建设申请备案,获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并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以上检测人员,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每条检测线至少有5名以上持证上岗人员。检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经历及技能知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
8、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五)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经验技术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校准、标定记录,检测环境记录等;购置有效的标准气体;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环检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
9、分析、存档,实时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八)环检机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属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四)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表;(六)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八)技术
10、人员上岗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九)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十)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十一)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而后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完成整改,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否则本次评审无效。
11、重新申请,重新现场审核。(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有效期2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告之理由。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审批时限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进行现场评审后,环检机构按评审意见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材料,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定,并在受理整改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决定。第八条 相关文书文书1: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文书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文书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延续申请书。文书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文书5: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
12、评审报告。第九条 对获得委托的环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获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发生法人变动、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为: 1、环
13、检机构基本情况(名录、规模、类别);2、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变更等);3、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4、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5、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6、投诉、异议处理情况;7、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三)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检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比对试验、受理公众投诉等。第十条 受委托的环检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二)检测环境应符合检测要求,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
14、督主管部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三)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结果;(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做好检测报告、检测环境、设备维护维修及保养、校准标定、人员培训学习、投诉受理等的记录存档工作;(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第十一条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受委托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委托以来的履职尽责情况,法人、
15、检验类别、检测线数量、场地、人员、设备,以及操作技能、检测服务、投诉处罚等进行现场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委托证书。委托证书到期不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通过复审,未获得委托证书的机构,必须停止其违法检测行为。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环检机构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检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文书1:黑龙江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拟建设机构名称备案人检验场所建设地点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拟建
16、设投资(万元)经济类型场地面积拟建成日期拟建设机构类别A类 B类拟检验服务区域拟从事业务范围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检测线数量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文书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 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表1 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法 人电 话邮政编码检验场地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场地面积检验场地联系人电 话邮政编码申请机构类别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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