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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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地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我国法院主管的涉外民事案件 (本属于诉讼要件),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第四编有规定的,适用该编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与国内民事诉讼差异:,民诉法第四编(涉外程序)主要内容,涉外程序的原则,涉外诉讼递交授权委托书
2、的特别规定(第264条),第二节 涉外诉讼管辖,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1确定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管辖的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管辖的步骤,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论其国籍如何,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
3、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此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三、特殊地域管辖,新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
4、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法取消了涉外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原有制度被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吸收 见新法第34条,四、涉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特定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是: 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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