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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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与竞争法则:波特竞争战略五大要点,五力模型 三大一般性战略 价值链 钻石体系(国家竞争力) 产业集群 (区域竞争力) SWOT分析模型 竞争战略理论 1A - 视频,产业吸引力五力模型,三大一般性战略,总成本领先战略(Overall cost leadership) 差异化战略又称别具一格战略(differentiation) 集中化战略又称目标集中战略、目标聚集战略、专一化战略(focus),价值链,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的价值链都是由以独特方式联结在一起的九种基本的活动类别构成的。” 五种基本活动: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 四种辅助活动:采购、技术
2、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基础设施 一个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差异就代表着竞争优势的一种潜在来源,研学参考议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什么?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 3、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重点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竞 争 法,反垄断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德国的反不
3、正当竞争法,竞争,垄断,破坏自由竞争机制,不正当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机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经营者,经营者,消费者,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 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等专项法律,经济法,民法基本原则,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3、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我国立法 1993年,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合二为一。,(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特征: 是一种商业行为; 存在竞争关系,是一种竞争行为 ; 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主观要件过错 或过错推定? (3)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 (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 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
5、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七)低价倾销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串标行为 (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巴黎公约:行为客体:仿冒商业标识: 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的表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我国: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 注意反向假冒行为、商标
6、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恶意域名抢注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第52条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保护情况,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享有在先申请权利,注册商标,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不得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获得跨
7、类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1993年12月,新加坡的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销售“鳄鱼”牌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服饰系列。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了鳄鱼专卖店。后来该公司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26条,将其中的25条上的“枫叶”商标改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
8、鳄鱼专卖店出售,每条560元。1994年5月13日,北京服装一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益、百盛、鳄鱼三家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一厂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同益公司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判决: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百盛中心并未参与同益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
9、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此,历时四年之久的“鳄鱼”吞食“枫叶”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这一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即是商标领域的反向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
10、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认定的规则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1
11、、相同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近似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12条 (1)整体比对; (2)主要部分观察,比同不比异; (3)隔离观察; (4)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下半年十件涉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假冒“ADIDAS” 浙江省慈溪市假冒“CHAMPION、HONDA、HYUNDAI”等注册商标案 新疆乌鲁木齐市销售假冒“金猴”注册商标商品案 浙江省苍南县伪造、擅自制造“吉列”“Gillette”注册商标标识案, 广东省广州市假冒“NIKE”注册商标案 北京市海淀区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北京市
12、大兴区假冒“ 可口可乐”注册商标案 上海市虹口区假冒“ELAND”注册商标案 福建省宁德市假冒“雪津”注册商标案 浙江省温州市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鳄鱼图案”“ 花花公子图案”注册商标标识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上述不足以制止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13、6)罚款。尚未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3年最高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标准,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14、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知名商品的界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注意:1、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 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3、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
15、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16、)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第(1)、(2)、(4)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2)使用的形态:假冒和仿冒,假冒,相同使用,仿冒,近似使用,认定标准,A、应当以一般购买者作为考察的主体,B、应当以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或评价为准,C、应当观察有关商品标识的整体形象和主要部分,(3)擅自使用造成误认或混淆,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
17、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3、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案: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2003年3月20日依法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与零售,“香吧佬”熟食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也是生产熟食加工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未经原告许可,自2005年8月起擅自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18、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 (3)法律责任,4、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环境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
19、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 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区别?,(二)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特征: (1)商业贿赂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主体要件)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目的要件) (
20、3)商业贿赂行为是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它利益(手段要件) (4)商业贿赂行为一定具有隐蔽性,96.1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8条,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回扣 (1)回扣必须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本质在于“回”或“退” ; (3)回扣的主体,给予者是经营者,收受者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教育、医疗采购领域,间接贿赂认定,礼券、旅游、色情等方式,2、“通道费”现象指供货商向销售其商品的商业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供货商,超市等商业企业,通道费,商品,消费者,3、 “黑哨”现象,球队A,球队B,裁
21、判,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刑事责任 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高人
22、民法院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城镇建设领域十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07.8.21) 2、 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 姜肖川在担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市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美金1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 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 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 6、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 汪文建在担
23、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三)虚假宣传行为 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商品(服务)经营者:不论主观过错均承担责任; 广告经营者: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活动。 第三、虚假宣传行为使宣传对象产生误解。 (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比较理解: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特征:字面上可能是真实的,但很容易造成宣传对象对其所宣传事实的错误理解。 建议:应纳入反的调整范围 3
24、、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特征:过分夸张不会引人误解。 不纳入反的调整范围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反第20条; 2、行政责任广第37条;反第24条; 3、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2006) http:/ -,阿里巴巴雅虎网站,“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贺文龙,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2006年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案),2、范围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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