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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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临时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 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民政发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孤儿、特困优 抚对象;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 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 医疗费
2、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因 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 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 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 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 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 活费用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 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 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 难以维持的。 虽然生活困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3、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 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 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 禁止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 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 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对象类别及标准。 1、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 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属一类救助 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 10002000 元;情况非常特殊的 可一次性救助 2000 元以上,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 力支付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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