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通用规范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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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规 范 编 写 组规 范 编 写 组 2007 年年 12 月月 1 目 录 1 总 则 2 一般规定 3 桥位选择 4 桥面净空 5 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 6 桥梁引道、引桥 7 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 7.1 一般规定 7.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7.3 地 道 8 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8.1 桥面铺装 8.2 桥面防水和排水 8.3 桥面伸缩装置 8.4 桥梁支座 8.5 桥梁栏杆 8.6 照明、节能与环保 8.7 其他附属设施 9 城市桥梁上的作用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 B 特种荷载及结构验
2、算规定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条文说明) 2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条文条文) 1 总总 则则 1.0.1 为统一城市桥梁设计标准,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 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特制定本 规范。 1.0.2 本 规 范 依 据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度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GB50153-92)、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规 定的原则和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设计,改 建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4 城市桥梁建设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
3、令,除应符合第 1.0.1 条要求外,还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通发 展需要,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 则进行设计。 1.0.5 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 100 年。 1.0.6 城市桥梁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 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 定性。 3 1.0.7 城市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
4、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 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 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在进行上述两类极限状态设计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 要求。 1.0.8 城市桥梁设计时,应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 条件和影响,区分以下三种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 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一般 取与设计基准期内同一量级)的设计状况,如自重、车辆荷载等。 2. 短暂状况 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 较短的状况,如施工、维修等。 3. 偶然状况 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 且持续期极短
5、的 状况,如地震、船舶或汽车的撞击等。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 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在必要时才作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可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 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短期效 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1.0.9 城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 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 1.0.9。 4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表表 1.0.9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
6、L(m) 单孔跨径 Lo(m) 特大桥 L1000 Lo 150 大 桥 1000L100 150Lo40 中 桥 100L30 40 Lo20 小 桥 30L8 20 Lo5 注: 1. 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或桥墩中心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 间桥中心线长度内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跨径为标准跨径。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起拱 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长度。 1.0.10 城市桥梁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 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低于表 1.
7、0.10 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城市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 行确定。 同一城市桥梁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 等级相同,有特殊要求时可作部分调整,但调整后的级差不得超过一 级。 城市桥梁设计安全等级城市桥梁设计安全等级 表表 1.0.10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桥梁类型 一 级 很严重 特大桥、重要大桥 二 级 严 重 大桥、中桥、重要小桥 三 级 不严重 小 桥 *表中冠以“重要”的大桥与小桥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 干路上的桥梁。 1.0.11 城市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 5 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
8、的规定要求,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 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的耐久性、必须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 桥梁运行条件、养护要求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1.0.12 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6 2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0.1 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 级、通行能力,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 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 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
9、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设计洪 水频率标准应不低于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仍须确保 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3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 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 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4 城市桥梁的桥下净空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 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 准 的规定。 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 内 河通航标准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
10、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 的变化。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 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 7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 浪高 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 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 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 净空不应小于表 2.0.4 的规定。 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 表表
11、 2.0.4 桥梁的部位 高出计算水位(m) 高出最高流冰面(m) 洪水期无大漂流物 0.50 0.75 洪水期有大漂流物 1.50 梁底 有泥石流 1.00 支承垫石顶面 0.25 0.50 拱 脚 0.25 0.25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 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 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 倍加上 0.25m。 3. 城市跨线桥梁的桥下净空 跨越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 铁路
12、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规定。墩位布置 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 并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地下 管线。 对于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 8 研究、论证。 2.0.5 城市桥梁总体设计应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 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以清晰、明朗的 建筑形式,塑造结构受力合理、总体布置舒展、造型美观、与周围环 境和景观协调的桥型结构,而不在主体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6 城市桥梁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环境、市
13、容特点,进行绿 化、美化市容,保护环境设计。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桥梁,高架道 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 应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2.0.7 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结构,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位于快速路、主干路、次 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或采用整体连续 结构。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 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
14、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 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抗震设计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 9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对 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 抗震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桥梁工程抗震设 计规范的规定。 6. 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必须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针 对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的
15、规定。对于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 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必要时宜在结构设计中设置调节基础不 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 2.0.9 城市桥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 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信号标志,设置各种养护以及桥面 防水、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 不得在桥上或地道内敷设污水管、 压力大于 0.4MPa 的煤 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一般地区如条件许可, 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 配 电电缆、压力小于 0.4MPa 的煤气管,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满足有关规范的
16、要求。 10 3 桥位选择桥位选择 3.0.1 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远期交 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结合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环境及对邻近 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后确定。 3.0.2 特大桥、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河滩较窄、 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且地质良好的河段。桥位不宜选择在河 滩、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 流木阻塞的河段以及活动性断层、强岩溶、滑坡、崩塌、地震易液化、 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3 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如条件所限,
17、中、小 桥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3.0.4 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除应符合城市规划,选择在 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航段上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桥梁墩台及水流方向的轴线, 宜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 致,当斜交不可避免时,其偏角不宜大于 5;如偏角大于 5时, 应加大通航孔净宽。 对变迁性河流, 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 2. 位于内河航道上的桥梁,尚应符合现行内河通航标准关于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3. 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 准的规定要求。 3.0.5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 11
18、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主河槽、河汊和 滩地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 3.0.6 分离式桥梁两幅桥面的轴线距离,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0.1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洪水水流流畅的原则,并应便于施工。非通 航河流上的相邻桥梁间距除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考虑城市防 洪要求,桥址工程地质条件及既有桥梁结构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通 航河流上相邻桥梁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0.4 条规定。 3.0.7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径桥梁跨 过泥石流区。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 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
19、化及平面上急弯 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结 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3.0.8 规定值。 桥梁结构与架空高压电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桥梁结构与架空高压电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表 3.0.8 架空高压电线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距桥梁结构*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0 *指架空高压电线走廊内桥梁结构的最高点。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不得小于高压电线的塔(杆)架高度。 3.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
20、有毒气 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 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12 4 桥面净空桥面净空 4.0.1 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 4.0.1 的要求。 1. 快速路桥可按图 4.0.1-2(b)或图 4.0.1-4(b)布置; 2. 主干路桥可按图 4.0.1-3 或图 4.0.1-4 布置; 3. 次干路桥可按图 4.0.1-1、图 4.0.1-3(a)或图 4.0.1-2(a)布置; 4. 支路桥可按图 4.0.1-1 布置; 5. 凡符合本规范第 5.0.5 条规定的,车行道布置可参照图 4.0.1-1 或图 4.0.1-2 布置。 小桥桥面
21、布置型式及净空限界应与道路相同,特大桥、大、中桥 的桥面布置及净空限界中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 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0m。设计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 40km/h 的道路两侧分隔带或中央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 图 4.0.1-1 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一幅) 13 图 4.0.1-2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 4.0.1-3 有二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三幅) 图 4.0.1-4 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 图中 wa 路侧带宽度(m); wb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14 wc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 车行道宽度
22、(m); wdb 两侧分隔带宽度(m); wd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wf 设施带宽度(m); w1 侧向净宽(m); wmb 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c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p 人行道宽度(m); wpb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pc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 路面宽度(m); wsb 两侧分车带宽度(m); wsc 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s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H 机动车道净高(m); h 非机动车道净高(m)。 4.0.2 城市桥梁桥面最小净高、机动车车行道宽度、非机动车车 行道宽度、 人行道宽度、 设施带宽度、 分车带
23、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 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架道路桥面的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分隔带设置、路侧带宽度应 符合现行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单向专用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0m。 大桥、特大桥的人行道单侧宽度宜取 2.003.00m。 15 5 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 5.0.1 城市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 其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高架道路 的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5.0.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 的索面及索塔,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分隔带上,
24、但必须采取防 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 索塔亦可设置在人行道或安全道栏杆外侧。 5.0.3 桥面车行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行道路幅宽度 一致。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行道布置难度 较大时,应按本规范第 2.0.1 条规定,考虑分期实施。 两端道路如设有较宽的分隔带或绿化带, 桥梁可考虑分幅布置(横 向组成分离式桥),桥上不宜设置绿化带,特大桥、大、中桥的桥面宽 度可适当减小,但车行道的宽度应与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 相等并在引道上设变宽缓和段与两端道路接顺。小桥的机动车道平面 线形应与道路保持一致。 5.0.4 特大桥、大、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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